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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甘肃省部分法学毕业生专业知识和能力情况调查及意见反馈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司法过程中,只有依照严格的法律思维,才能排除个人偏见,避免随意性,才能形成并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

第三节 对甘肃省部分法学毕业生专业知识和能力情况调查及意见反馈

本书研究人员[16]通过深入西北民族地区的公、检、法、司、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业、公司、教育单位、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曾接受过我省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信访局、基层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民委、政法委、宗教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厂矿企业等实践部门进行走访和调查研究,就我们关心的问题向这些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大家就我们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和交流。被访者基本上都接受我们的访谈并认真回答了我们提出的问题。

许多人认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态势。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法学毕业生走出校门,加入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列中来。他们在许多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法制建设的主力军。然而,随着一批批法学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经过实践的检验,法科学生自身在素质上也暴露出许多缺陷,从而反映出法学教育存在的许多不足,他们也指出了当前法科学生、法学院系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法学毕业生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实践能力比较差

本次调查的受访者普遍反映法学毕业生缺乏法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学生毕业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兰州中立源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玉萍告诉调查访问的学生,如今,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确实存在很多困难。由于现在的本科教育属“批量生产”,培养的都属“万金油”型的学生,样样通却样样不精,尤其是法学实践能力不敢恭维。她感叹,她所带过的律师助理起步阶段都要手把手地教才能勉强适应工作。学生的实践能力存在很多问题,与其大学本科四年教育不相称。法律专业功底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欠缺、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让用人单位觉得一些法科毕业生“不可用”。

(二)知识结构不合理

法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与自然科学有着内在的联系,如物证学、法医学等,也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的关系也十分密切。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而且应学习一些自然科学知识、人文知识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法科学生很少涉及其余学科的知识。而法学学生一般是高中毕业后即升入大学学习法律,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很少涉及其他学科的知识。一旦学生走向社会后就会暴露出知识面狭窄,各种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差的问题。

(三)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

法学是一门“世俗学”,需要和各种人打交道。而一些毕业生连最基本的待人接物的礼貌都不懂,无法处理好人际关系。有些学生唯我独尊、自私自利,不为别人着想。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损人利己,虽然得了蝇头小利,却丧失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的人性格古怪,缺乏与人合作的观念,缺乏团队精神等等问题都给自己的求职和工作带来障碍。

(四)缺乏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

本科毕业生一直身处校园之中,对社会缺乏足够的接触和认识。缺乏迂回曲折的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工作中稍微复杂的问题,显得手足无措,处事幼稚。

(五)职业伦理观念欠明确

法律职业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社会的高尚情怀。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可是我国大多数的法学毕业生却不具备较强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念,他们仅仅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却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

(六)缺乏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上的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最核心的素养,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在司法过程中,只有依照严格的法律思维,才能排除个人偏见,避免随意性,才能形成并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然而,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还不具备这一能力,思维方式还停留在“常人”的思维上,没有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的转变。

二、法学院系在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调查结果表明我省法学院系在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教学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

在调查中,许多同学认为法学院毕业的不少学生走出校门后往往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困惑和尴尬:学了四年法律,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却不知如何着手。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查阅卷宗?如何调查取证?如何与法官打交道?法律文书又该如何写?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对许多学生而言却有“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之困。显然,书本上的知识是不足以解决学生毕业后适应社会的能力问题,社会上流传的“有文凭不一定有水平”在这些学生身上成为事实。实践能力一直是法学本科学生长期匮乏的,相当一部分的法科学生直到毕业都没有进过公、检、法机关或是律师事务所等与法律相关的单位进行过实习或学习过。

造成这个现状主要有以下的原因:一是学生本身的原因,出于一些因素,学生缺乏必要的实践主动性。二是学校在培养计划制定中也较为忽视实践,缺乏相应的指导。目前,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没有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贯彻这一目标时,很少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三是法学院缺少有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老师对法学实务活动参与太少,讲金融法的并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实际制作和使用的方法,讲公司法的也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实际创立程序,讲诉讼法的老师从来没有代理和参与任何诉讼实践的经验,纸上谈兵,无法给学生予以有效的指导。由于教师本身不关注社会、不参与法律实践,不了解法律实务,很难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很难将法律理论生动而实用地传授给学生。四是法学教研理论脱离实际。一些教师讲的内容,法条都已经修改了四五次,可他还只知道修改前的最初内容。五是部分教师对于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漠不关心,教学内容与社会隔绝。六是学院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欠缺,在学校里许多学生几乎没有接触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学校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实习制度成为一种形式。七是囿于人数限制和时间安排等原因,现在学生到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时间难以有效保证,走过场的形式广泛存在。八是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走上工作岗位后,学生很难较快适应工作。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法科毕业生的动手能力普遍不强,难以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和其他单位的用人要求。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不科学

课程设置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课程开设次序不合理。举个例子,在大学一年级的时候,很多学校在第一个学期就开设法理学这门课程。法理学是一门很深的课程,在刚进大学几乎没有一点法学概念的大一时就开设,无疑是不适当的。这可能使得学生对于法学学习产生畏难情绪。此外,没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对于学好法理学也是个难点,最佳的开始时间应该是大二。二是课程设置不科学。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合,主干课程与辅修课程,时间安排不合适,比例设置不合适。教育内容不科学。三是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法学院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法律实务等选修课程,更不重视对学生相关课程的引导学习。学生没有形成比较完整和宽阔的学科体系,与其他兄弟院校相比学生的知识的广博度、深度都不够。四是部分的课程教学课时不能保证。学校排课前松后紧,一、二年级学生的专业课开的少,到了大三、大四,学生一方面要应付研究生考试;一方面要找工作,根本无暇学习,上课缺员相当严重。老师无心教,学生无心学,课堂教学效果非常差。

(三)教学资源短缺与闲置并存

甘肃某高校为了迎接2007年的教育部本科教育评估,加大了对物证技术实验室、模拟法庭的投入。但是,这些设施的利用率非常低,物证技术实验室的使用率为“零”,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同时模拟法庭的设施损毁率非常高。

新校区的教室设计极不合理,有的过大,有的过小,适中的教室严重短缺。法学院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至少有60多人,坐在后面的同学听不清楚老师上课的声音,授课课堂效果大打折扣。小教室里学生坐不下,闲置率非常高。晚上自习,一两个学生在大教室里上自习,八九盏灯全开,非常浪费。

法学图书过于陈旧,普法性的、通俗性、内容简单的图书进的太多,而反映学术性前沿的好书和新书推荐、介绍以及上架都不够。

(四)教学方式落后

调查中同学认为我们教学方式落后,具体表现在:

一是学院多年采用大班授课、填鸭式的讲课方式,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很少。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很少采用,教学方式过于单一。多采用全日制课堂教学,主要方法就是讲授,课堂上教师口若悬河地讲,学生在下面紧张地记笔记。考试的内容百分之八十就在笔记本上,只要背会就行。学生们大都“两耳不闻窗外事”、“管他冬夏与春秋”,老师的讲课内容也是“年年岁岁花相似,似曾相识燕归来”。这种呆板的教学方式,造成了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距离越来越远。

二是没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如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优势弥补常规教学的不足,课件只是讲义搬家老师对着课件念。属于新教学形式下的照本宣科,是大黑板、粉笔时代的变相翻版。

三是缺乏案例教学的方式,老师们满足于满堂灌输。

四是依然采用纯汉语的教学模式。随着全球化的趋势,社会对于专业人才,特别是懂外语的人才需求越来越多。而当前法学通常是采用汉语讲课的方式,对于双语教学开设的很少。如像国际法等与国际联系较为密切的课程,缺乏通过聘请外籍教师的方式解决。

以上的教学方法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学院一些学生大学四年毕业后,除了掌握了几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外,再也没有其他技能。在实践性较强的司法资格考试中,许多毕业后的学生反映我省毕业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不是太高。有同学举出实例说,全国通过率不超过20%,中国政法大学05级法硕司法考试一次通过率为63%,而他们加强班一次性的通过率远没有这么高。

(五)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生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外,还应加强法律思维、法律实务的训练,使之掌握相关法学理论的同时,又具有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处理、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有些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的实践主要是通过社会实践即毕业实习来完成的。目前毕业实习的弊端具体表现为:第一,时间短。一般为两个月。由于学生平时较少接触法律实务工作,所以,他们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将其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于具体实践。第二,范围窄,不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学生在实习中,通常是被安排在一个法律部门实习,实习的内容和业务范围受限。第三,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对于实习的具体内容、要达到的目标、如何考核等没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第四,实习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多数单位因种种原因,对学生工作能力不满,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实习学生往往成了打字员、接线员、档案员、勤杂工,实习的意义和目标没有深刻充分体现。由于缺乏实践训练,致使学生实际具有的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较大,因此在就业的初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挫败感和不适应性。

(六)师资方面存在的问题

学生普遍反映,部分高水平的法学老师数量不够,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师资力量较弱,不能较好地满足教学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一些专业课老师上课缺乏激情,个别老师存在备课不充分,照本宣科的现象较为普遍,学生听这类课感到索然无味。二是老师学非所教,专业不对口,所教课程非老师所学专业,或感兴趣的或研究比较深入的专业。老师为完成教学任务,上完了事,不注意教学质量的提高。三是教师授课的积极性不高,一些老师上课敷衍了事,投入不足。四是一些教师对自己知识充电不足,教学内容过于肤浅,有的老师对专业知识了解不够深入。有些老师讲课前松后紧,导致好多课程都没学完,有的老师到后面才突击完成授课内是绝大多数教师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知之甚少。

(七)校园法学文化活动匮乏,经费缺保障

校园文化极度匮乏,课外生活单调乏味,图书馆等硬件设施不够完善。不同学校之间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特别少,法学类讲座特别少。法学实践性课程安排不足,课外实践性活动较少。虽有“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但参与人数有限,参与热情不高,缺乏积极引导。

法学院对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不够重视,参加“挑战杯”和获奖的同学极少,学生的科研经费根本就没有投入。

由于学校对教师教学“课时”的监控,管理上大都采取纯课时计算方法,即教师在课堂上的实际教学才能计入课时。而带领并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咨询,开课外讲座、辩论大赛、论文比赛,参与学术活动以及参与课题研究等都不能作为课时计算,甚至也不能算作工作量。这种做法大大挫伤了教师推进教学方式改革的积极性和对学生法学实践活动投入的积极性。

(八)适合社会发展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

讲授的课程内容跟社会发展不同步,并且单一枯燥。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法律知识和国际商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或充实。在知识更新和内容扩展方面,不少法学教材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够的问题。市场需要、社会需要的课程因受教务处课程、课时限制而无法进行调整和更新。一些学生有兴趣的实践法学边缘学科,比如犯罪心理学和刑事侦查学都没有开设。

媒体上曾报道,我国法律人才中缺乏以下法律人才:一是熟悉涉外法律的人才,我国熟悉WTO运行规则的法律人才相当缺乏。在全国十几万名律师[17]中,能够办理涉外业务的律师不过2000余人。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谈判,签订合同的律师仅2000多人。熟悉WTO运行规则的法律人才相当缺乏。二是擅长房地产方面法律的人才。需要熟知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还要了解房地产方面的技术知识。三是擅长金融法的人才,包括保险、投资、期货、证券等方面的律师和代理人。这方面人才不但要通晓一般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对专业法律领域有相当的了解,包括公司法、税法、收购兼并、银行证券等方面的法律。四是熟悉知识产权法的律师。但是,教师很少根据社会需求来改进自己的教学,教与学呈“两张皮”。

由于部分法学院系法学课程设置的保守落后,自我封闭,缺乏与外校的交流,缺乏与时俱进。与法学教育竞争力强的高水平法学院的毕业生相比,我省一些法学院的学生掌握的法学知识缺乏新颖性。

(九)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能够引导大学生充分就业的知识技能关注不够

大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在面临就业时候由于经验不足,往往眼高手低,就业和创业知识匮乏,准备不足,找工作困难,所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希望在毕业前能得到更多的就业技巧和就业技能的锻炼。如:新生进了大学后,对自己的未来规划都比较迷茫,而且学校和学院对他们缺乏有效引导。学生希望了解的有关法学专业的就业规划、就业指导、面试技巧等知识,很少有老师提及。

自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兰州大学面向全校本科学生开展《职业生涯发展与规划》课程,并纳入学校教学体系,目前已发展为包括学生的自我认知、个人的职业规划、如何面试、简历撰写等内容的综合必修课程。通过和毕业班的同学座谈后,学校调整了相关课程的设置,并针对当前形势的变化,学校有针对性地开设了创业教育、媒体新人、秘书学、人力资源管理、礼仪素养与形象塑造、有效沟通与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公文写作等11个培训项目,以及还将开设公共知识类培训、法律知识类培训、办公软件培训等项目。

如果整合学校现有的院系资源是可以解决这类课程的开设问题,但是我省有些法学院却对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缺乏必要的考虑。

(十)对提高学生能力的教学不够重视

一个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综合能力。这里的综合能力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书面写作能力、组织社交能力等。可以想象,在未来的社会,一个笨口拙舌、逻辑混乱、不懂社交、不会写作的法律工作者将是寸步难行的。

毕业以后的不少法学院学生认为,法学院存在的以下问题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一是法学课程设置过分专门化,使学生的知识界过于狭窄,而且过分重视书本理论教学,使得学生只会纸上谈兵,对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缺乏全面把握,难以承担正确适用和运用法律的重任。二是法学教育过程中基本上采纳的教学方法是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并以是否“全盘接受课堂书本知识”作为衡量学生水平的主要标准。这种教学模式极大地限制了学生的主动思维的积极性,限制了个性的自由发展。不仅有悖于法学自身极强的思辨特征,更有悖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强能力要求。三是课堂上教师只管讲,学生只管记笔记,有的老师甚至直接念书。对于表达能力的培养完全属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四是由于教师自身素质的局限,对学生的论文写作缺乏科学、有效的指导,不利于学生写作能力的提高。总之,学院基于学生能力提高的课程设置不够、研究不够、投入不够。

(十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定位不明确,培养模式带有盲目性和缺乏特色

除了上述问题外,根据研究,笔者认为甘肃省法学本科教育中还存在此问题。法律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律教育发展的核心,法律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定位,从而使整个法律教育的发展会迷失其方向。目前,我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一般是套用高等教育的共同目标,简单表述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从事政法实际工作的法律专门人才”,对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知识结构、能力和职业道德没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从全面分析的角度观察看待法学本科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18]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与还是学术型人才?是学科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那么不同种类的法学教育其基本内涵是什么?法学院的人才培养以上问题都缺乏明确。学生培养方案与其他院校雷同,人才培养模式缺乏个性。

目前,不少院系关于法学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应试教育范畴,忽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发展,是一种畸形的教育模式。在这种教育理念影响下,法学教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

【注释】

[1]http://law.lzu.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1。

[2]http://210.26.64.42/fxy/show.aspx?id=301&cid=2。

[3]http://baike.baidu.com/view/1673672.htm.

[4]http://baike.baidu.com/view/4196711.htm.

[5]http://202.201.48.18/zfxy/flx.php.

[6]http://law.lzcc.edu.cn/look.asp?id=909。

[7]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854060.htm.

[8]http://dwzy.xbmu.edu.cn/law/newsview.asp?id=81&aid=628&nid=121。

[9]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03849.html.

[10]http://zfjgx.ldxy.edu.cn/cwby.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6242。

[11]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高考招生信息/招生网http://www.gk114.com/xxfb/u/274/archives/2010/1243.html.

[12]http://baike.baidu.com/view/4900594.htm.

[13]http://zxxy.nwnu.edu.cn/zhixinggx/falvxi/falvxi/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27。

[14]王肃元:《甘肃省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略谈》,《西部法学》2010年第5期,第117-122页。

[15]中国政法大学推出法学专业实验班,http://www.eol.cn/zbft_5639/20080606/t20080606_301213_1. shtml.

[16]2009年笔者主持西北民族大学教学改革课题《民族院校法学人才创新培养模式研究》时,带领研究生对这一问题做了研究。

[17]《法律界深造三方向呼唤复合型法律人才》,《新闻晨报》http://www.eol.cn/fs_xin_wen_5381/2007 0523/t20070523_234015.shtml.

[18]符启林:《中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在与未来》,http://www.chinalawinfo.com/Fxyluntan/g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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