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英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西方的经验表明,法律的程序化和法律人才的职业化是西方走向法治道路的两个关键性因素。作为普通法系法律教育的典型代表,英国的法律教育具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它不仅保证了法律教育是通往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而且使得其毕业生完全具备一名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进而能够快速地由一名法科学生过渡为一名法律职业者。
英国法律教育的宗旨一直是培养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最主要的是律师),而不是法学研究者或法学家。当今英国的法律教育分为理论教育(academic stage)和职业培训(vocational stage)两个阶段,任何有志于成为律师(不论是事务律师还是大律师)的学生都必须依次完成这两个阶段的学习,理论教育阶段主要有两个途径可以完成:一是用三年时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二是先修读一个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再用一年时间修读“转法系课程”。进入职业培训阶段后,要成为事务律师,必须修读由律师协会监管的“法律实践课程”(Legal Practice Course,以下简称LPC),然后签订实习合同,实习期二年;要成为大律师,则必须修读由大律师公会监管的“律师职业课程”(Bar Vocational Course,以下简称BVC),然后申请学徒(Pupilage),学徒期一年。以下四个富有特色的制度设计是使得其法律教育制度与法律职业紧密衔接的重要因素:[18]
一、转法系课程的设置(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Graduate Diplomain Law)
转法系课程的设置保证了法律职业者的同质性。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既没有把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直接挡在法律职业的门外,同时也不允许他们具有同法律专业学生一样的资格——能够直接申请职业培训课程。为了保证所有申请“法律实践课程”或“律师职业课程”的学生具备同质的法学理论背景,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设置了转法系课程。转法系课程与法学学位课程的内容差不多,都包含律师协会与大律师公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合格法学学位的联合声明》中规定的六门必修课程(Foundations of legal knowledge),即公法、欧盟法、刑法、责任法、财产法与衡平信托法,只是缩短了学习时间,增强了学习强度和难度,并通过严格的考试选拔达到要求的学生。
进入职业培训阶段后,非法律专业学生与法律专业学生所受的训练就没有区别了,之后签订实习合同、申请学徒以及就业也与法律专业学生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有资料显示,很多律师事务所在招收实习生时还倾向于选择转法系课程的毕业生,尤其是具有语言学背景和商学背景的学生。这种转法系课程的合理性在于它不仅吸纳了其他专业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优秀人才,而且保证了法律职业者的同质性。
二、理论教育与职业培训各司其职
在英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中,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两者承担着不同的教学任务,分工明确,缺一不可。任何有志于进入法律职业的学生都必须依次完成这两个阶段的学习。
根据律师协会与大律师公会颁布的《关于合格法学学位的联合声明》,法学理论教育阶段的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为将来进入职业培训阶段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根据《关于合格法学学位的联合声明》,理论教育阶段必须包括前述六门法学理论必修课程。
法律职业培训阶段是由职业培训课程(LPC或BVC)与实习(或学徒)两部分组成的。职业培训课程的目标在于通过系统的训练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实务所需要的各项技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如何高效率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实习阶段的目标则是使学生进入真实的工作环境,将学到的各项技能运用于实践,最终达到独立胜任各种实务工作的水平。
三、层层淘汰式的“司法考试”
注重对学生实务能力的考查是法律教育制度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是考核与选拔制度,即如何考核并选拔出准入法律职业的合格人才。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中并没有“司法考试”的概念,取代它的是一种层层淘汰式的选拔过程,即在法学教育的三个主要阶段:法学学士学位课程/转法系课程——LPC/BVC课程——签订实习合同/申请学徒,每个阶段的开始与结束都存在激烈的竞争,依次完成这三个阶段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正如英国知名律师网站the lawyer的评论所说:“选择法律职业就意味着选择了一条荆棘之路,因为每一步都充满了艰辛。”
对学生实务能力的考查是在法律教育的最后阶段——实习或学徒环节进行的,这也是该环节竞争最为激烈的原因。律师协会在“给LPC课程申请者的提示”中专门强调:“成功完成LPC课程绝不意味着成功签订实习合同;每年签订的实习合同的数量都比申请者的数量少很多。”并且,学徒的申请比实习合同的签订难度还要大很多,成功申请学徒的人数往往不及当年通过考试人数的一半。这就表明了实习合同的签订与学徒的申请对于能否步入法律职业具有决定性意义,而这一过程看重的就是学生的实务能力。
四、行业组织对法律教育的全方位介入式管理
英国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律师行业组织(律师协会与大律师公会)直接介入法律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这种全方位介入式的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组织对学生的管理,二是行业组织对各个阶段课程提供者的管理。
在对学生的管理方面,律师协会要求所有申请LPC课程的学生须在申请之前以学生身份加入律师协会,目的是给学生登记注册,从而对学生在各个阶段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监管,包括修读LPC课程的成绩、实习合同的签订情况、实习的完成情况等。大律师公会则要求所有申请BVC课程的学生在申请前加入四大律师学院之一并参加该学院的定期餐会,目的是接受已执业大律师的言传身教。在完成BVC课程后,学生将在该律师学院的名下加入大律师公会,其目的与律师协会的目的大致相同。
在对课程提供者的管理方面,律师行业组织的介入更加深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理论教育阶段,只有合格法学学位的毕业生才有资格直接申请LPC或者BVC课程,其他法学学位的毕业生没有该资格。所谓“合格”法学学位,是指课程提供者所提供的课程符合律师协会和大律师公会颁布的《关于合格法学学位的联合声明》中对课程设置和考核标准的各项要求,尤其必须包含上述的六门必修课程,此外还要接受律师协会和大律师公会的监督管理。这就是说,尽管法学学位课程的提供者是各大学法学院,但其核心的课程设置和考核标准都是律师协会与大律师公会制定的。(2)在职业培训阶段,由于事务律师与大律师培养途径的分离,律师协会与大律师公会开始分别对LPC与BVC课程进行监督和管理。LPC的课程提供者不仅要严格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课程标准,还要随时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BVC的课程提供者必须经大律师公会的批准才能提供有效的课程,因而课程的目标、内容、质量都必须达到大律师公会的要求,并且随时接受公会的监督。
由此可以看出:英国律师行业组织对法律教育的监督和管理是全方位的。在各个环节,学生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质量、考核标准、改革方向都在行业组织的监督、掌握之中;而学生自身的情况,尤其是在职业培训课程中的表现、实习的完成情况也都在行业组织中记录备案。
作为普通法系法律教育的典型代表,英国的转法系课程的设置,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各司其职,层层淘汰式的“司法考试”注重实务能力的考查,行业组织对法律教育全方位介入式的监督和管理等四个制度设计保证了其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衔接。
五、英国法学院校教育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特点
(一)严格选拔
英国法学院校的生源有两种,分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获得者。前者一般要求通过高中毕业时参加高级水平考试并达到一定的分数线,再进行必要的面试,根据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二)重视案例教学
英国的法学院校都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常用的教学方式是问答式和讨论式,以达到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促进学生思维能力、激发学习的创造力以及最终广泛掌握法律知识的目的。
(三)目标不同的学习阶段
总体上说,英国的法学教育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学术阶段,也就是基础阶段。这一阶段学制三年,主要学习基础法律知识,另外开设选修课程,由学生自由选择。比如伦敦大学东方与非洲学院(即亚非学院),课程内容涉及亚非地区主要法律问题、比较阿拉伯法、少数民族法律问题等。[19]凡通过考试者,大多数的法律院校授予学生法学学士学位,而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法学毕业生则被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第二,职业训练阶段。这一阶段为期一年(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加学1年的特别课程),是为学生走向社会做铺垫的阶段。开设的课程包括证据、辩护方法、谈判技巧等实用课程,由律师学院负责安排和承训。
第三,实习阶段,又被称为学徒阶段。这一阶段由律师事务所承训,通常是由经验丰富的律师采取学徒式的方法进行指导。时间一般是拟任职业大律师的为12—18个月,拟任执业律师的为2—3年,每6个月为一个阶段。阶段任务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并从中挑选未来的合格律师。
(四)律师行会影响学院课程设计
如上文所述英国法学教育的宗旨,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而是律师。由于法律专业学生70%以上都要成为执业律师,故大学法学院校的课程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受律师行会的影响。这一特点正是我国最为欠缺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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