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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英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一、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与QAA的关系(一)QAA简介1997年4月,为更好地为英国的高等教育提供全面的质量保证服务,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合并为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QAA向英国高等院校提供完整质量保证服务,以保证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不断改革。

第一节 英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

一、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与QAA的关系

(一)QAA简介

1997年4月,为更好地为英国的高等教育提供全面的质量保证服务,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合并为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3]

QAA作为单一的独立于政府的非盈利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一部分来自各高等院校的捐款(以各学校的学生人数为基础),另一部分来自按照合同获得的高等教育拨款机构拨付的款项。这两种资金支持着QAA的评估活动和运作费用。QAA向英国高等院校提供完整质量保证服务,以保证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不断改革。QAA的质量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到高校的声誉和经费的获得。

根据QAA2009年11月发布的简介[4],其主要工作宗旨是:在每个大学和学院的独立性和自我管理基础上,负责上述机构的学术标准和高等教育质量。QAA检查它们如何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肯定它们良好的实践行为,并且为他们提出改善建议。QAA还以发布指导性文件的方式帮助各上述机构制定有效的制度,以确保学生获得的高质量的教育体验。QAA主要工作职责是:(1)对大学和学院的进行评估;(2)就大学和学院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的发表信任报告;(3)根据QAA的学术基础框架,为大学和学院提供维护学术标准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指导;(4)调查处理事关学术标准和质量问题的争议;(5)就大学学位的授予权和大学的冠名头衔(university title)向政府提出意见;(6)促进欧洲和更广泛的国际教育事务的发展。

QAA作为权威性最高的国家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机构,每6年对英国所有的高等院校进行审计和评估。它通过访问高等法律院校,就它们是如何履行职责进行评估,实施外部质量保证监督。它不但对高校在学术标准和质量方面进行评估,而且对高校在履行学术工作的尽责程度和效率也进行客观评价。它直接对社会公众负责,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5]

(二)《科目基准声明》在Q A A中的地位

QAA与英国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以下参照点,被称为学术基础结构(Academic Infrastructure)。学术基础结构有四个要素组成,即高等教育资格框架(Frameworks for Higher Education Qualifications)、学科基准声明(Subject Benchmark Statements)、为保障的高等教育的学术质量和标准的行为守则(Code of Practice for theAssuranceofAcademicQualityandStandardsinHigher Education)、专业说明(Programme Specifications),这四个文件都是有相互关联性的。行为准则涉及质量的管理,而其他三个文件为高等教育机构设定标准提供了参考。

学术基础结构是一系列经过国家审议通过的要求所有高等院校设定、描述、确保它们的高等教育质量和标准的一个共同的起点。高等院校视其为指导和维护学术标准和质量的基础性政策。

《学科基准声明》是指为学术共同体提供一个用来描述一个特定学科和特定学科领域的课程项目、特点的方法和手段。它们还表达出根据有关的资格和能力授予相应的资格条件的普遍预期。《学科基准声明》被广泛用于以下目的:

第一,作为院校规划、设计专业和课程的参考。当大学设计新的学位课程或发展某一学科领域时,它可作为重要的外部参考信息,并为学位课程的学习结果提供一般性的指引,使其在课程设计和审查过程中有章可循,避免因学科概念不一致而产生分歧或多重标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标准并不是该学科特定课程的设置要求。

第二,为高等院校提供进行内部质量保证时的参照。大学在进行内部教育品质评价时,对于某一特别学位与学位课程的学习结果,都可以用这些标准加以检视和评价。

第三,作为学术评价的参照标准。它也可以作为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引用的外在信息的来源,用来判断特定学科是否符合“门槛”标准。当然,学科基准只是学术评审和判断某一学科是否达到最低标准的一个外部参考,评审人员不可以简单地将其作为评审的唯一标尺,实际运作时应结合相关的课程设置要求、学院本身内部的评估结果,以及一些原始资料,使评估建立在较广泛的证据基础上,从而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评估。[6]

第四,学科基准的制定并不只面向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专业人士,而且还面向学生,包括打算选学此专业和相关课程的学生,以及申请入学的潜在学生。为他们提供相关学科的相关信息,以使他们作为选择专业和课程时参考。学科基准上承高等教育学术资格框架,是学术资格框架在学科层次上的体现;下启专业说明,是专业说明制定的主要依据,从而成为英国高等教育综合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学科基准通过为各个学科的学习结果规定最低标准,不仅保证了每个学生在毕业时能够掌握该学科所要求的最基本的知识和技能、最基本的素质和品质,而且保证了不同高校同一专业的教学质量和学习结果具有可比性。

这样,雇主们可以看到这个来自英国院校的毕业生将具备该《声明》中提到的哪些知识和技能及其水平等级。当院校被评估时,它们应当围绕这个《声明》的标准表述它们的关于知识和技能的限定范围。

(三)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是Q A A《学科基准声明》之一

QAA已经对的包括会计、人类学、考古学、工程技术、兽医学等57个本科专业学位和与医学、健康学有关的18个本科专业学位,以及与工商管理、化学、牙医学、工程学等9个硕士专业学位颁布了《学科基准声明》。[7]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是这些众多科目基准声明的一个。

学科基准声明为特定的学科的学位水平设定了明确的预期。因此,当新设立一个合法有效的法律学位时,法律院校必须考虑到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该声明为每一个想获得法律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设定了应该达到《声明》水平的基本门槛。但是,绝大多数的学生将超过这一门槛水平,并且可能获得二等或一等的水平。

2007年法律《科目基准声明》是QAA监督和维护英国法律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二、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基本框架和三个附录的内容

(一)基本框架

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共由前言、导言、部分一、部分二、五个附录组成。

前言部分界定了《学科基准声明》的定义和功能(见前面介绍的科目基准声明的作用)。

导言部分称该《学科基准声明》分成两个部分,对部分一、部分二进行了简要的介绍。部分一是对雇主和一般公众对法律毕业生所期待标准的简要的概述。部分二是为高等院校所提供的法律教育提出了一个更加传统的课程基准声明,它设定了法律毕业生应当具备的特有的专业水准和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部分一和部分二共同构成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的两大核心内容。对这两部分涉及的基准要求,附录A、附录B、附录C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这些内容是构成《学科基准声明》的主要内容。

附录D是关于法律科目基准声明的审议小组的组成成员。附录E是关于2000年的法律《学科基准声明》的小组的成员。

(二)三个主要附录的内容

1.附录A:具有典型性的专业说明

它将法律专业学习分为四种,纯法律专业、法律与其他学科混合学位专业、兼/辅修法律学位专业、法律实用技能型专业。这四个方面的法律专业学习者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法律专业知识、二是专业知识的运用/问题处理、三是专业方面资料搜集和研究、四是分析、评价、批评性的判断和综合分析、五是自主学习、六是与人交流和文字表达、七是其他技巧)有不同水平的要求。

例如,以第二个方面专业知识的运用/问题处理为例。对法律专业学习者的要求是:一是学生们能够运用法律原理处理争议。二是学生能知晓如何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概念,以及提出他们自己的对未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以此机会证明自己有能力解决问题。三是学生们应当能够证明在法律领域的广泛的应用能力。

对法律与其他学科混合学位学习者的要求是:一是学生应能够证明运用知识,公平适当地处理与法律原理有关的争议。二是学生能基本知晓的法律原理和法律概念条件知识,以及提出他们自己的对尚未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以此作为证明自己有能力解决问题的一种机会。

对兼/辅修法律学业学习者的要求是:一是学生应当有能力在显而易见的情形下识别出法律问题的处置。二是对所提出的问题能够显示对所学法条的分类,并能毫无疑问地运用这些条规处理问题。

对法律实用技能型的法律学习者的要求是:一是学生应能够在综合的专业知识背景下,将法律知识和程序协调起来。二是能够从大量很少能区别的法律事实中识别相关法律和程序的议题。(这可能需要一个现场的法律诊所的来证明这一点。)

2.附录B:学习产出

学习产出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知识;二是运用;三是资料搜集和研究;四是分析、综合分析;能批评性的判断和评价;五是自主学习;六是交流和文字表达;七是其他技巧。学习产出被划分为三个等级:非常熟练、熟练、合格。除在第七个方面其他技巧只有两个对应等级:熟练、合格,每个方面都有三个对应的等级。

例如:以第三个方面资料搜集和研究为例。“非常熟练”的标准是:一是学生能够识别复杂的法律和非法律议题,并能制订一个明确和连贯的研究计划。二是学生能够有效地使用一定范围的研究来源,产生出最新的信息。三是学生能对直接来源一手资料话题的法律问题进行清楚而准确的陈述,并且能够利用法律解释技术将其中的议题能用法律原理来阐述。

“精通”的标准是:一是为了研究,学生应当有能力选择相关的议题,并能确切地阐述它们。二是学生应当有效使用了一定水准的文章和电子信息资源,产生最新的信息。三是在二手资料的协助下,学生应该能够具备整合主要资料来源和使用标准的法律解释技术,对一个法律状态做出大量准确的描述。

“合格”的标准是:一是在有良好案例法和法学学说基础上,在研究上学生应当有能力识别有相似性的关键议题。二是在依赖大量二手资料的基础上,学生应能阅读案例及法规并能识别赖以制定和运用基本法律解释技术基础上产生的基本法律规则。

3.附录C:学生的成绩水平。

学生的成绩水平共有六个等级要求:

(1)甲等水平(First class)

一个甲等水平的学生能够通过广泛的阅读文献或其他评论,并且能够找出相关问题的证据,能领会与相关问题融为一体的细节知识。在此基础上,能够准确无误地、深思熟虑地表达所学专业知识。

该水平反映了一个在校大学生特别优秀的表现和或是超过了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标准:能综合理解和并正确表达;清晰地表述争议问题并陈述;能融会贯通地使用一定范围的材料;证据确凿;洞察理论问题的争议。

在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优秀应当超过了二级甲等水平的应有的期待。尽管缺少原创性展示或描述,一般来说,该水平的能够做到一针见血地看问题并显示出独到之处。除了上述所期望的标准,该水平应当表现出更出色的创新性和新颖性。

(2)二级甲等水平(Upper Second class)

该水平通常能全面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细节,能以符合逻辑和表达流畅的方式进行举例说明并证实了有很好地理解。问题回答应当是表达清楚的,展示出了分析问题的能力,没有重大错误和遗漏。但是,不是在任何方面都表现优秀。

该水平涵盖更广泛的学生范围。有较高的回答问题的能力和具备以下典型特征:一般能表现出正确无误、资料翔实;能合理地进行综合性理解;条理清晰、结构合理;证据确凿;能完整展示基本原理;能较好地把握相关知识细节;简明扼要和中肯切题;有显示洞察力的依据。

该水平一个典型表现方面是必须完整地处理了主考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分辨和回答问题中主要议题和次要议题。法律规则的运用必须是准确和综合理解的;法律规则的运用必须是富有洞察力的;(例如:候选人必须证明他/她能够辨别案件中的事实和能够进行类推的要点)在总结了各方的法律地位基础上给出结论。

(3)二级乙等水平(Lower Second class)

大量的正确回答显示了对学科基本原理的理解。该水平展示了一个可以接受的能力水准。表现出以下的特点:基本准确;能根据大量的教科书和授课要点能充分的回答问题;表达清楚;就问题的争议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进展;可能包含一些重大错误和遗漏。

该水平的回答可能是一个好的回答(例如:可能是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但是对于主考人来说答非所问。

(4)三级水平(Third class)

不能连贯、或正确地表达对一个重要议题的基本的理解。

此等水平显示出对知识的某种程度的一般性的理解。但是仍然有存在以下问题的倾向:仅仅是描述;没有直接回答问题;遗漏了关键点;重要地方有不准确之处;占有资料稀少,可能只显示了要点;观点缺少权威和证据支持。

(5)及格水平(Pass)

达到三级水平的最低水平的要求。有足够的信息表明该学生对某学科的领域的一般性的熟悉。回答问题有以下典型表现:有很少合适和准确的资料;只是粗略地覆盖了一些基本知识;表述不清缺少进一步的阐述。

(6)未达标(Borderline fail)

没有一个范畴,一定范围做的回答但条理不清地包含了一些资料,并且许多证据显示该学生只有一个或两个的授课学习,基本上只有非常低的阅读水平。

三、2007法律《学科基准声明》的主要内容

(一)部分一:雇主和一般公众

1.导言

该声明规定了雇主,学生或出资者对一个获得法律荣誉学位或法律学习者的最低程度成绩要求的合理期望。它涵盖了所有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和法律学习。不局限于授予法律荣誉学位的学习。

2.目的

该声明设定了一个学生的能够证明其授予法律荣誉学位的最低成绩要求。绝大多数学生在许多方面的表现更为出色。如果想了解一个具体高等院校学生详细的个人学习情况,建议去咨询这些高等院校提供的声明标准,例如,在这些院校的专业说明。

3.学科基准声明应用的学位领域

这一专业科目基准声明仅适用于那些至少能达到180个学分的法律专业学习的学生。对于其他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参考各个大学提出的专业说明。

4.成绩水平

该学科基准声明的附录中设定了在任何高等院校通过一个法律荣誉学位的最低表现要求。任何荣誉学位的底线是一个法律毕业的学生将在不同场合有数量足够的令人满意的表现和在一个广阔的法律领域范围里有足够的信心、能力和技巧。每一个高等院校将有自己的合适的成绩证明方法,校外监考员系统可以监测到它们是否遵守了这些最低标准。

5.表现领域

任何一个法律荣誉学位毕业的学生必须显示所有以下各个领域的表现,从而从实质上证明在每个领域的能力和才能。

6.特定专业领域的能力

(1)知识方面。一个学生必须表现出对一个基本法律体系主要特征的基本知识的理解。他们应该能够表现出对法律体系的主要概念,价值观,原则和规则的理解;能够解释主要法律机构及其运作程序;在大量的法律体系知识背景下能够证明所学知识的深入性。

(2)应用和解决问题方面

在一个实际和假设条件下和有限复杂的情况下,学生能有运用所学知识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提出有争议性结论的基本能力。

(3)资料搜集和研究能力

学生应该表现出以下基本的能力:对需要研究的议题能够予以准确确定;能够识别和检索最新的纸质和电子方面的最新法律信息;在研究中能够使用原始的与议题有关的第二手法律资源。

7.一般的可转换知识技能

(1)分析、综合分析、批判性判断和评价方面

学生应该表现出的基本能力: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能够识别和排列项目和议题;能从一个多样性的资料来源使信息和资料相协调;对与话题有关的相关原理和政策议题能有一个综合分析;对一个特别争议中的议题价值作出了一个批判性的判断;在备选方案之间能够呈现和作出一个合理的选择。

(2)自主性和学习能力方面

在有限的指导的条件下,学生应表明有以下基本的能力:在他们已经学习过的法律领域能够独立地实施计划和完成任务;在他们以前还没有学习过的法律领域,能够根据标准的法律信息来源独立地实施研究;能够反省自己的学习,并寻求和利用的反馈意见。

8.关键技能

(1)交际能力和文字表达的能力

包括口头和书面方面,学生应当表现出以下基本的能力:精通和熟练运用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英语(或者,适当情况下使用威尔士语);用别人可以理解的方式和他人关注的方式展示知识或者参与争论;能够阅读和讨论与专业技能有关的和用复杂的语言撰写的法律材料。

(2)数字计算能力、使用信息技术和团队合作的能力

学生应当表现出以下基本技能:通过数字或统计的形式能够运用,展示和评价问题的关联性和问题争议的基础;能够制作一个电脑文字处理系统作出的论文或其他文本,并以适当的形式展示出来;能够使用互联网和电子邮件;能够使用某些电子信息检索系统;能够作为一个参与者参加一个团队工作并且能有效地促进了团队的工作。

(二)部分二:关于法律院校

1.导言

科目基准声明对法律院系的目的是:指导法律院系向广大公众(包括学生、家长、教师、资金提供者和雇主)清楚和准确报告它们根据标准所提供的教育和服务的属性;为高等院校提供一个设计出与该声明相协调的属于它们自己的学习产出;设定一个能让学生证明自己必须值得授予法律本科荣誉学位最低限度的标准。

对法律的基准小组已经决定设定等同于法律荣誉学士学位的一个最低的国家标准的门槛说明。这界定了一个荣誉毕业生可接受成绩的最低标准。

该声明涵盖了在法律和法律学习方面的高等教育。它不局限于法律学位资格。它限于在法律科目的专业学习中至少需要180个法律学分的学生。没有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机构被要求一些学生低于在这里设立的学分标准。对适用于其他科目基准声明的高等教育教学领域,可能少于180法律学分的专业,可以选择参考该声明。

2.表现的水平的级别

附录B反映了各领域不同层次领域的表现水平。附录C再现了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的一个文件所公布的标准(现并入QAA)的有关法律学位标准的报告显示,是由高等学校用于学位授予标准的特定类别排序。这两个附录可以帮助高等院校在评估时使用它们的通常标准。

3.表现的领域

声明清楚地显示了学生在七个表现区域的所有成就。每一个区域表现范围内通常有大量的具体的项目,不是所有这些项目都必须被证明,但是一个学生在这个作为一个整体部分的领域必须有足够的成绩水平和一个法学院能确信显示他们已经有这个表现的领域的成绩的大量证明。最后,重要的是由内部和外部审议人员对问题的充分性所作出的重要判断。

4.学科基准声明

有六部分内容:

(1)知识

法律制度的学习和研究:这学科的基准说明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高等院校授予一个法律学位的法律制度的学习。

欧洲联盟法、欧洲人权法、作为其国内法的一部分与大多数欧洲法律体系有关的基本自由在这里并不作为独立的要求被指定。

主要特点:科目基准声明需要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概念的一个概览,而不是要求每一个法律分支学科的详细知识。在这样一个大体的知识框架里,学生可以选择他们所致力于详细研究的领域。

深入研究:不像专门的职业要求,科目基准声明不要求学生必须证明其在在部门法学习中的深入性。在由特定的高等教育机构确立的框架内,学生可以做出选择。

知识背景:不同类型的专业课程,法律知识背景将有不同的侧重点。每个高等院校应当指定的他们理应期望他们的学生所具备的有关的实质性的法律知识。学生应能证明具备适当的与社会、经济、政治、历史、哲学、伦理、文化和法律运作背景的理解能力,以及与其他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进行比较的能力。

(2)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

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需要在每门课程的学习中加以证明。一个学生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这些的能力。一个学生应能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辅导工作,以及通过无形的考试中的常规问题的解决来展示和证明自己的能力。

法律教育学术阶段的一个显著表现是建立一个有处理法律事实能力和能够运用抽象的法律概念的能力。这无疑是法学院校在应用领域希望尝试做到的。

(3)收集法律资料和研究

该能力可以通过以下多种多样的方式加以证明。一些法律院系将设定一定数量的作业和课程项目来使学生证明使用了原始资料的能力和承担法学研究的能力,一些法律院系将通过论文的撰写来证明这一能力。即使最后评估是由期末的笔试来决定,教学单元的模块结构应设定研讨课程要求学生进行独立研究。必不可少的一点是从事独立研究活动的证据。在某些具体领域,很可能适当地要求学生从事了涉及非法律资料来源以及法学资料来源的研究。

(4)分析、综合分析、批评性的判断和评价

经过一个专业的学习尤其是最后一年的学习,这些一般智力技能有希望被普遍证明。必不可少的一点是要求学生被实施了能够证明他们有这种能力的训练(包括布置功课、课程作业,期终考试)。

在其他的一些事情当中,分析能力的技巧要求学生能够区分法律上的相关性和不相关性。综合分析能力要通过多种任务来证明,无论是聚集在一起的课堂教授的学习,研讨小组的学习和广泛的阅读,或是聚集一起的不同的资料分配的阅读或研究。

批判性能力被认为是本科毕业生的一种重要特性,涉及在一个争议中能辨认瑕疵。这一点可以通过以下多种任务来证明,例如:对一个新的案例或法律条款的评价。在评价中,有能力提供一个观点的是至关重要的,但对正当理由的深度和全面性要求不是非常多。法律学科基准声明的小组成员充分地考虑到了,学生是能够选择作者所采取的一定有限范围内的进一步的正当理由的观点,而不是要求一个已经成熟的个人观点。

(5)自主性和学习

这也许是本科毕业生关键特点。学习能力和利用一种独立方式进行是一年级学生和最后一年学生的最一般的区别。一个法学院校的学习活动要能证明一个学生他们能独立地做什么,而不是仅仅证明他们学到了他们被告知了什么。这个问题要被特别的课程单元所证明。

例如,在教师的引导下,在没有教师授课情况下所有学生被要求学习一个课程单元和为一个讨论课程准备资料。它提供了一个学生个体们能否在有限的指导下独立学习一个基本的依据。

有限的指导:很显然,一个独立的学习者将需要一些支持和一些属于操作范畴的宽泛的架构。被要求的拓展性的指导将取决于学生的学习领域的发展阶段和材料的复杂性。独立的本科生应该发挥主动性去寻求支持和反馈。

批判性反思的能力:一个学生应该不仅能够学到一些东西,而是要批判性的反思他们的学习程度。至少,学生应该有一些这方面的意识,他们知道的一些事情是否足够好,或者在一些特定方面的法律是否还需要他们更多的学习。

(6)主要技巧

一是与人交流和文字表达的能力。法律学生被期望擅长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然而书面沟通的是主要是通过正式考试被评价的,口头交流能力是通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各种活动来证明的。如个别指导课程中的表现和模拟法庭。

法律学生被期望有能力阅读复杂的第一手资料并且能做的关键性的陈述。在研究中对学科基准声明并没有更多的要求,仅仅是明确了该活动所运用的技能更广泛的适用性。

二是计算能力。特别是法律专业学生要有能证明他们可以用多种方式运用数字和统计信息的能力。许多法律课程的前提是具备理解能力和在复杂的条件下利用数字和统计信息的能力。在公司法、继承法或信托法中,为了解释公司中股份的分配、财产和信托协议,以及损害赔偿的测定和争议数额,学生应当有数量、比例之间等方面关系的理解能力。在有些课程中,诸如英国法律制度,或者犯罪学,统计数据可能被用来证明民事司法或预防犯罪的功效。这里关心的不是能否承担复杂的计算,而是在有争议的基础上是否有能力使用和评价数字信息。

三是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鉴于许多学生的背景,在他们来到高等院校之前,许多方面的水平可能已经达到。这项要求是有限定的。在文字方面的处理方面,关键性的技能是要求能够产生一个文字处理论文或其他文本,并以恰当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信息标准检索系统能力方面是指包括电子图书馆分类目录和法律数据库的使用。

四是团队工作的能力。一些丰富多彩的活动可以用来证明学生团队工作能力。小组项目工作是一种典型的能证明提供其团队技能的依据,但是小组的谈判或以学生为主的讨论课程也是一种选择。团队工作不仅表现在课堂活动,而且也表现在工作实习或以学生为主的法庭观摩,以及一些其他课外活动。

四、对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的评价

(一)该《声明》的各主要组成部分之间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

从形式来看,其核心内容是有两个部分和三个附录。部分一反映了雇主和一般公众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基本预期。部分二是对法律院校如何使用该声明的要求以及实现《声明》培养目标以及可选择路径的指导。三个附录分别反映了不同法律专业学习标准、学习产出的七个方面的表现、学生的成绩6个等级水平评定的基本标准要求。

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是:“部分一中是雇主和一般公众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基本预期有五个主要方面的要求:成绩的水平、表现的领域、特定专业领域的则能力、一般的可转换知识技能、关键技能。”那么部分二的法学院校要从九个方面做起如何落实这些领域的知识和能力的学习及培养。雇主和一般公众能从三个附录中提供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学生的知识、能力和水平等级。法学院校能从附录A中找到与法律专业有关的不同人才培养的方向和培养标准,附录B为法学院校确定和评价学生的不同层次的学习产出的提供了依据。附录C是法学院确定毕业生同一学位不同等级水平的依据。

如果说部分一反映了对法律专业人才的知识、能力、技能的“需求”,部分二解答了法律院校从何做起去实现这些“需求”。评价和衡量能否达到“需求”标准就是三个附录设定的标准。

(二)该《声明》体现了适用主体的多样性

该《声明》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主体:一是雇主和一般公众。在部分一可以看出他们是指用人单位、学生和学生家长、资金提供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用人单位能够知道所招聘和用的法律学生的最低限度的知识和能力,学生可以从中知道通过法律学习后所达到的水平。该《声明》所提供的详细、明确的学科相关信息能够帮助上述主体更好地了解法律高等教育,为他们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二是法律院校。该《声明》为法律院校向广大公众应当展示出何等水平的教育质量和服务提出了标准,为法律院校设计自己的专业说明、教育产出、教育方法提供了指导,也为它们评价和授予法律学生的荣誉学位的所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技能提供乐基本依据。三是外部的评估人员、外部考官、外部法学同行的审议人员。该《声明》作为一个全国性学科专业标准,为法律院校的教育质量的考核、学术评估等提供了参考和依据。四是法律院校的内部管理层人员和广大教师。该《声明》为法律院校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教学方法、学生评定标准等提供了全面和详细的参考依据。

该《声明》表现出对多元主体的全方位的需求予以了充分的考虑。

(三)该《声明》体现了原则性、灵活性和创新性相结合的适用原则

法律荣誉学位的底线是一个法律毕业的学生将在不同场合有数量足够的令人满意的表现和在一个广阔的法律领域范围里有足够的信心、能力和技巧。该《声明》设定了一个达到法律荣誉学士学位水平的学生的一个最低的国家标准的门槛。在部分一和部分二指出要到达的门槛的范围,三个附录中都展示了这些门槛的具体要求和等级水平。该《声明》仅适用于那些至少能达到180个学分的法律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果学生的表现低于底线的标准,他/她不能被授予一个合格以上的学位资格。如果法学院校的表现低于底线的标准,这个法学院校是会被各种官方和非官方的机构评估时发现并公之于众,最后会导致其招不到学生。同时,该《声明》界定其使用范围是:法律院校和能够提供法律课程的学习机构都应当实施该声明中所提供的法律课程内容的学习。这些规定实际上都是非常原则性的规定,

该《声明》在部分二中的“门槛说明的属性”中提到:很少法学院可能会仅仅满足于描述在他们学生的门槛水平的成绩。一个法律院校在此等水平基础上设定了它们自己的标准说明,但是这个标准至少高于国家标准的门槛说明。这说明了该《声明》鼓励高等法律院校在办学方面有更高教育质量的追求和有更高水平的发展。

在部分二中的对法律院校的要达到六部分的要求中可以看出,它既界定了这些方面的具体内容的要求,又列举了应当实施的达到这些目标的一些做法,同时,它的规定又非常灵活,鼓励法律院校以更加创新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

再如附录C提到的它提供了一个当代指导性的范例,界定了各个等级的成绩水平的特征。各法律院校以此为样本制定标准,并且成为法律院校专业评价的基本依据。在所有大学内部质量管理可以在此基础上做一定的参照变化,但同样地要体现各个等级的特征要求。

所以,该《声明》既有原则性规定的一面保证英国法学教育质量的应达到“底线”的基本水平。同时,又注意发挥大学教师和法律院校自身在质量保障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它们以更加灵活和更为创新的方式超越和高于国家标准的“门槛”水平。这既要求各法律院校的教育标准和质量方面的具备“共性”,又要求鼓励各高校张扬自我“个性”。在保证高等教育质量水平的同时,避免“千校一面”的大一统现象。

(四)该《声明》以法律职业的就业市场和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制定法学教育标准的出发点

在该《声明》中,首先提到的是“雇主和一般公众”对法律学生的期望,这实际上是面向法律职业的就业市场和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导向来定位的该《声明》。在详细描述雇主和一般公众期待的水平和标准之后。为了实现上述水平和标准,在部分二和三个附录中相对应地提出了面向市场需求的务实而详细的培养要求、培养方案以及相关界定标准。确立了以雇主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

(五)该《声明》对英国的法学教育质量发挥了指导性的作用

科目基准声明为学术界提供了一种描述学科专业或者学科领域属性和特征的方法。它们能够反映一般公众对能以某种学位资格的特征和拥有这方面资历和才能的基本预期。

正如《声明》中提到的其作用:它被广泛使用于以下目的:首先,当高等院校设计新的专业和发展一种新的学科时,它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外部参考来源。虽然,它不提供某专业的详细的课程大纲,但是为与专业有关的清晰的学习产出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导。其次,科目基准声明支持高等院校对内部质量保证的追求。它们依赖公众对专业标准的一般预期,为专业学习产出指定了一个特定的审查和评价方案。在一个广泛达成一致的框架下,科目基准声明允许专业设计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并激发对新的和现有的专业设计方面的学术争议和讨论。它们通过对高等院校的专业项目的设计的执行和审查,鼓励高等院校趋向对标准和质量的社会公共责任的重视。再次,当未来的学生和雇主在寻找某一学科和学科领域的属性和标准时,它们会对科目基准声明产生兴趣。

(六)该《声明》展示了英国法学教育的透明度

该《声明》广泛的适用主体确保了其公开性。它将雇主和一般公众的需求公开,便于各法律院校明确自己的培养目标。它将法律院校提供的法律教育和质量标准公开,雇主和一般公众可以通过学科基准了解学生的培养过程,监督教育质量,预测学习产出。当学生认为法律院校没有达到《声明》中提到的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有可能在填写每年的全国学生调查(the National StudentSurvey)(NSS)反映其中,势必影响该专业在全国的排行榜,学校的声望等。再如附录C中,学生的成绩等级水平在毕业生的学位证上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学生在校学习好坏的优劣一目了然,便于用人单位挑选人才。增加了法学教育的透明度。

(七)该《声明》体现了英国法学教育的评估的基本标准

该《声明》在充分体现法学自身的规律和价值追求的基础上,按照法学不同专业的标准,提出了一系列法学教育知识、专业技能、职业伦理、考核和评价等多重评估标准,以及外部考核评价机制,为英国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体现法学特色的评估制度。

综上所述,该《声明》上述特性保障了英国法学教育质量,维护了在英国法学教育的声望,提高了它在全球化教育市场中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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