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英国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一、明确法学教育的基础性的“门槛”标准
《声明》反映了英国QQA在充分体现法学自身的规律和价值追求的基础上,按照法学不同专业的标准,提出了一系列法学教育知识、专业技能、职业伦理、考核和评价等多重评估标准,以及外部考核评价机制,以及一套科学合理、体现法学特色的评估制度。通过建立学科基准,为全国的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教育评估机构、学术评审人、校外督察员、专业团体、学生、雇主以及其他方方面面义务设立了共同的评价标准。
这些都是作为创办法学教育的最低“门槛”标准,把住了举办法学教育的“入口关”。至于法学院系发展如何,可以通过学校的声誉和办学水平在的市场竞争地位,以及生源流向去决定。
二、制定教育标准要考虑适用受众多样性
《声明》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主体:雇主和一般公众、法律院校、外部的评估人员、外部考官、外部法学同行的审议人员、法律院校的内部管理层人员和广大教师。《声明》为法律院校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教学方法、学生评定标准等提供了提供了全面和详细的参考依据。《声明》对多元主体的全方位的需求予以了充分的考虑。
我国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受众主体常常为法学院系、学生,而对社会公众和雇用单位的考虑偏少。
三、鼓励各法学院校办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
《声明》既有原则性规定的又有灵活性的要求。一方面保证了英国法学教育质量的应达到“底线”的基本水平,因为基准是在学科层次上制订的,它不再细化到专业层次,所以它对各专业的指导是比较原则的,有利于各校的同名专业在教育水准和质量上具有一定共性,保持相对均衡,体现了其原则性的一面;另一方面注意发挥大学教师和法律院校自身在质量保障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它们以更加灵活和更为创新的方式超越和高于国家标准的“门槛”水平,体现了突出创造性和灵活性的一面。这既要求各法律院校的教育标准和质量方面的具备“共性”,同时又允许各校有充分的自由空间,同名专业各具特色,不致雷同,鼓励各高校张扬自我“个性”。
目前,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达到620多所,在校生超过40万人,涵盖了各个层次、各个类别的院校,生源质量和办学目标存在很大差异,在经费投入方面,一些地方院校与“211”“985学校同样存在很大差距。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的同时,鼓励各法学院校办出特色,在保证高等法学教育质量基本水平和特质的同时,避免“千校一面”的大一统现象。只有保持和发展这种多样性,才能使法学教育呈现出勃勃生机和活力。
四、标准中要体现对于学生德、智、体全面素质的关注,以及强调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声明》中,一方面力图反映相对完整的知识结构,另一方面强调培养创新和改革的思维和能力。提出了学生应对世界和社会有相当的认识,明白道德和伦理是非,具有事业精神和专业责任感,有团队精神,能自律、自励、独立、探索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基准还提出,应将上述要求体现在教学理念中、融会到教学全过程中去。
我国法学教育向来重视法学核心课程设置重要性的认识,但是通过何种教育方式和途径提高学生的素质和实践能力的教育引导不够。
五、以法律职业的就业市场和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制定法学教育标准的出发点
在《声明》中,首先提到的是“雇主和一般公众”对法律学生的期望,这实际上是面向法律职业的就业市场和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导向来定位的该《声明》。在详细描述雇主和一般公众期待的水平和标准之后。为了实现上述水平和标准,在部分二和三个附录中提出了相对应的提出了面向市场需求的务实而详细的培养要求、培养方案以及相关界定标准。确立了以雇主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
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一直排在倒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有的院系不顾办学条件和师资,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导致教育质量下滑;再如,就业结构不合理,法学专业毕业生大多数都希望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就业。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完全按照社会需求来培养法律人才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必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来进行人才培养。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就业能力,就应该按照社会的需求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只有确立了以雇主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法学院校才能从脱离社会实际的“象牙塔”中走出来。
六、法学质量标准必须遵循学术性质量准则和专门职业性质量准则
科目的基准声明清楚地显示了学生在七个表现区域的所有成就。在每一个区域表现范围内都经常有大量的具体的项目。不是所有这些项目都必须被证明,但是一个学生在这个作为一个整体部分的领域必须有足够的成绩水平和一个法学院能确信显示他们已经有这个表现的领域的成绩的大量证明。最后,重要的是由内部和外部审议人员对问题的充分性所作出的重要判断。它要求法学质量标准必须在国家的或国际的范围内,遵循学术性质量准则和法律职业质量准则。
七、将“以学生为本”理念贯穿于质量标准之始终
教育质量标准它不仅是给政府管理部门、法学教育专家、评估专家和教师等教育行家里手看的,也是给学生和公众看的。质量首先是向学生保证的;要让学生知道,自己进的是怎样的学校,进了学校可以得到怎样的培养和训练,毕业时可能成为怎样的人才,在个人和事业方面可能有怎样的发展,学校对学生提供哪些服务,学校对教学质量有什么保证措施,学校如何向学生公开和公示有关的信息等。“以学生为本”应该贯穿于质量标准之始终,成为质量保证的灵魂。
【注释】
[1]单文华:《英国的高等法律教育》,http://blog.sxtvs.com/?uid-66114-action-viewspace-itemid-12872。
[2]Revised law subject benchmark statement:UKCLE response.http://www.ukcle.ac.uk/about/reports/qa/.
[3]刘艳萍、章建石:《完整的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科学时报》2007年4月17日。
[4]An introduction to QAA(November 2009),http://www.qaa.ac.uk/aboutus/default.asp.
[5]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对我校与英国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评估,中国农业大学新闻网http://news.cau.edu.cn/show.php?id=0000023768。
[6]季旭峰、胡锋吉:《英国“教育研究”的学科基准述评》,《教育科学》2009年第2期,第64页、第65页。
[7]Honours degree benchmark statements,http://www.qaa.ac.uk/academicinfrastructure/benchmark/honours/ 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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