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2000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武汉大学共七所全国重点大学,将始创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以期改变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实验,推动了法律教育的改革向更广层面的拓展,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距离,以其良好的服务能力和执业技能已经获得了相当的认可。法律诊所教育很可能成为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破冰性或突围性举措。但是,在我国现有的600多所法律院校中,目前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院系所占比例还很小,选课对象很窄,有的学校甚至缺乏开课的能力。那么其中的制约因素是什么?如何才能克服?这些都是本文予以关注的问题。
一、实行法律诊所教育的制约因素
(一)经费来源和硬件设施的局限性
与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不同,法律诊所教育成本较高。它需要专业性较强的教师,还需要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以方便会见当事人和处理法律事务。
“指导——监督”模式要求实现“一对一”的直接指导,这需要更多的指导教师投入更多的精力,而长久地吸引指导教师参与,必须保证其获得合理回报。若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法律诊所教育将很难产生良好效果。
我国第一批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7家法律院校主要依靠的是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需客观承认的是,若没有该基金会的资助,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很可能立即陷入困境。
但是,发展法律诊所教育,只依靠外国的资助,不是长久之计。在高校的教育经费保障不充分和高校普遍对文科发展重视不够的现实当前,指望通过分拨高校的教育经费来解决法律诊所教育资金困难的可能性很小。
有限试点带来有限的社会价值,使得法律诊所教育很难得到社会资助。教育是一种投资,法律诊所教育亦然,经费来源狭窄、短缺风险巨大,将导致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夭折或畸形。
(二)指导教师的短缺
在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学校与院系的权力配置关系一直没有得到理顺,法律院系多不具备独立聘任法律诊所教育所需专职教师的资格。所以,我国当前法律诊所教育的指导教师几乎都是从法律院系的师资队伍中产生的。
这些指导教师首先完成的是正常的教学与科研任务,然后才是他们在法律诊所教育中的指导任务。他们整体上相对较年轻,还面临攻读学位、继续学习、职称晋升等巨大压力,法律诊所教育中的指导往往成为他们的赞助或应付行为,很难做到倾心尽力和积极长久。同时,他们中很多人自身也缺乏足够的法律实务经验,很难对学生进行有力指导。
充足的经费保障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前提,合格的指导教师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关键。指导教师的兼职化、年轻化将会使法律诊所教育的实效大打折扣。
(三)案件来源有限
从整体上看,法律诊所教育的案件多来源于民事领域,行政和刑事案件少;民事案件多,商事案件少;人身性民事案件多,财产性民事案件少;一审案件多,二审和再审案件少;本地案件多,异地案件少。
由于学生的执业能力很难获得大多当事人的完全信任和不当干扰,再加上异地办案成本高等因素,且案源范围受指导老师的专业优势和法律院系优势的影响很大,法律诊所教育对案件的需求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往往缺口很大。
(四)学生身份定位不明
学生在案件处理中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少,不但影响案件裁判结论的形成,而且还影响学生对司法实践亲近与体验的深度和法律诊所教育的效果。在美国,许多州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法律诊所的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尽可能为学生进行民间性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但我国目前的立法对在法律诊所接受教育的学生的身份没有明确定位。在校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且获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比例很小。因此,在案件代理中不能以律师的身份进行,只能以公民的身份进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比律师少很多,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二、克服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既要挖掘内部资源又要整合外部资源
挖掘内部资源是指将现行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和教辅设施等资源予以合理配置。当前,很多法律院系同时开设民事案例实习、刑事案例实习、教学实习、律师实务等司法实务课程,课时数量、学分、配套经费等在法律本科教学中占不小的比重,但由于无法实现“一对一”指导和无法体验司法实践的现实感等,其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例明显失衡。
另外,几乎所有的法律院系都有规模不一、面积不小、档次不低的模拟法庭,起初的设想是将其用于学生模拟审判已由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或虚拟的疑难案例。但实际上,模拟法庭用于此目的的机会很少,一年内能被使用两三次就算不错了,更多的是被当做学术报告中心、会议室、文艺演出地、学生活动中心等使用。
将诸多司法实务课程集中演化为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增加的课时、学分和经费等资源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短缺问题,让指导教师的辛勤劳动可以得到相应的合理回报。功能归位的模拟法庭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上课地点、办公地点、办公设施等问题。
整合外部资源是指充分发挥各法律院系全体师生的主观能动性,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法律院系须具备服务地方的意识,凭借其雄厚的师资在其所辐射的地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形成良好的声誉以获得所在地域公众的认可。
学生也可以通过组织或参加各种法律实务性志愿活动加大对法律院系的形象宣传,用实际行动展现法律院系的良好风貌,提高其社会知名度。
由此,法律院系对社会的贡献越大,获得社会的关注就越多,得到各种社会资助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要有科学的评价机制
首先,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可仍以法律院系的师资为主,但必须设计出科学的评价机制,尤其是工作量和薪酬计算机制。
其次,鼓励法律院系的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兼职从事法律实务,积累实践经验以克服其经验不足的问题。
再次,聘请退休的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老师。他们往往首先关注传授知识带来的精神满足感和成就感,而不是报酬问题。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指导教师兼职化和经验不足的问题。
(三)积极拓展案件的来源渠道
尽管案件来源有限,法律诊所也不能盲目求多。盲目求多会导致学生的有限实务能力难以应对,易刺激其在提高实务能力方面出现冒进和急躁,导致其基本功底不稳。同时还可能导致案件的代理质量下降,无助于增加对当事人的亲和力和吸引力。
因此,在案件来源方面,需量力而行,可选择难度不大、成本不高的案件进行,而非照单全收。
第一,加强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尽管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面对庞大的、且目前仍处于上升态势的弱势群体,其有限的资源明显难以应对。法律诊所与其合作,可充分利用其大量的余置案源,还可缓解法律援助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提高法律诊所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为其依靠自身吸引案件产生良性循环作用。
第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对法律诊所的宣传力度。法律诊所在成本、尽职负责等方面具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通常不可比拟的优势。其当前案件来源不足,主要原因之一是宣传不够。可通过网络、纸质媒体、有声媒体、实物展示等途径对法律诊所进行宣传。
【注释】
[1]杨宗科:《立法诊所项目教学法的探索----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一个实践》,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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