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府教育部门的法学质量控制措施
一、通过完善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确认制度和构建法学院系创办“门槛”机制
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相对应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予确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有效控制管理手段,通过首先禁止人们在某些教育领域内活动的普遍自由,然后规定标准、条件,允许符合最低条件的相对人从事这些活动。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是同一教育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教育部门首先应对申请开办法学教育的院系的校舍面积、师资、设备等是否符合教育法中规定的标准进行确认。对符合确认条件的院系才能赋予他们办学教育的许可。
教育行政确认和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权有效干脆的控制法学教育“门槛”的重要机制。
法律人才培养数量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往往是进行数量上的严格控制,同时一个国家法学教育质量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国家司法活动质量和法治程度的高低。关于法学教育的质量已经引起国家有关方面的重视。今后,教育部应加强对法学教育的办学许可的监管,对不符合办学要求,坚决不授予办学许可,对现有法学专业学院(系、校)达不到法学教育评估体系标准的院校,将责令其整改,控制其招生规模。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宪义教授2006年对《法制日报》记者称:国家对法学院的调控和管理坚持两方面的标准,即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和考核法学院的基本标准,如果达不到最低标准,原则上不允许设立法学院。法学院设立的最低标准有三个方面,法学师资、法学图书资料、法学教学形式。具体说,一是法学师资即法学教授,目前有些法学院教师人数缺乏,三五个教师就成立了法学院。按规定,一个法学院应该按14门核心课程设置,至少应有14位教师,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应当满6位,且年龄在45岁以下者必须获法学硕士以上学位(非法学专业的硕士不得计入)。学术:每位教师均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省部级研究课题;教授和副教授必须于当年在核心刊物发表3篇学术论文。二是法学院校必须有法学图书馆。法学图书资料是法学院学习的重要条件,它是影响学生知识面、专业水平的重要因素。法学书籍总量不少于4万册,其中近1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种,申请当年前5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5000种,并且每种不少于3册。图书资料室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有合理的图书管理与出借制度。三是必备法学教育设施。如同理工科的实验室,法学专业学生也应该有专业知识运用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场所。具体而言,一个法学院除满足教学必要的教室外,还要有1座模拟法庭、1间供学生上网的设有30台电脑的多媒体教室、1个专供法学学生使用的活动中心。
关于考核法学院(系、校)的基本标准,是从专业、教学、师资、科研、图书、外事、生源、毕业、经费和管理十个方面进行定量考核。这十个方面是衡量大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学院办学质量必不可少的条件。以上十个方面都有具体的量化分值,总共500分,不足250分的法学院则可确定为不合格的法学院。其中教学、教师、科研分别占到60分。以教师为例,教师人数16—30人,其中教授5人以上并副教授5人以上,10分。教学工作量,人均每年教学为140—150学时的,为10分40学分以下及150学时以上的,不给分;兼职律师收费总额,全院超过人均8万元,一般扣5分,西北地区人均超过5万元的,扣5分。师资学位:法学博士学位比例占教师总人数21%以上的,20分;占20%至10%的,10分,等。[15]
虽然上述指标未正式确立,其科学性尚待论证,但是对实现“法学院”建设的标准化、制度化,以及有效保障我国的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充分发挥教育行政指导的作用,提高法学教育管理水平
教育行政指导,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它是与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确认等方式并列的一种教育行政管理方式。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灵活和有效的教育行政管理方式,教育行政指导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创新教育管理方式。促进监管和服务的统一,维护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教育执法水平,促进教育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现代行政法制目标。法学教育行政指导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建立科学完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拥有科学完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学院校质量评估体系,不仅可以有效抑制法学院系的过度过快增长,而且可以有效保障法学教学质量。国家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发表“法学教育评估指数”。“法学教育评估指数”标准可以由以下几方面指标组成:一是教学能力(含法学师资人数、法学师资结构、学科门类、职称和学历、教材建设等);二是科研能力(含专著论文数、科研项目数、获奖数、科研到款数、图书资料数);三是管理能力(含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服务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监控能力);四是区域合作能力(含参与法学区域教学联合体建设的师资人数、课时数、学生人数、建立并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各高校深度共享课程资源的能力)。[16]来指导法学院系的规范化建设。
二是及早为法学院系提供法学教育预警机制。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种类繁多,基本上有法学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五个层次。当然,后两种层次已萎缩。法学博士方向有民商法、诉讼法、宪法与行政法、环境法、刑法、国际法等专业方向。硕士有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之分,法学硕士又有民商法、诉讼法、宪法与行政法、环境法、刑法、国际法等专业方向。法律博士,本科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可以报考。本科学位有法学专业、有双学位专业,有复合型法学人才、有应用型方向的法学人才。那么到底是哪种方向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进一步的调查,建立法学专业预警机制,定期发布“红黄绿牌”专业方向。红牌专业是连续两年在全国失业率前3名或失业量前3名,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方向;黄牌专业是除红牌专业外同时落在全国应届毕业生失业率和失业量上升最快的前3名中的专业;绿牌专业是就业率高居全国法学专业前3名、并且就业率或薪资增长最快的前3名中的专业方向的人才,为需求增长型专业方向。三级管理体制应通过专业失业情况来分析和调整,对红牌专业进行限制,对黄牌专业给予警示,对绿牌专业给予发展,指导法学院系的办学发展方向。迫使法学院系关注自己的办学目标和办学方向。一定要让法学院对学生的就业负责任。不能只招生不管就业,对学生、家长、社会评价过低的院校坚决地关、停、并、转。
三要发挥法学考试评价制度和人才评价制度的导向作用。考试评价的指挥棒要指向全面素质教育。教育评价全面了,教育便容易全面;教育评价关心素质,教育便也关心素质。建立科学、多元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运用多种灵活的评价方法引导学生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要求来培养法学人才。
三、构建我国法学教育的问责制
构建我国的法学教育问责制,需要借鉴美、英国家的经验做法。教育问责制就是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组织)及其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合理性质询或责任追究的制度,同时,要求教育工作者以培养高素质的学生为目的,以履行对公众的教育承诺为己任,以追求效能为要求,最终接受责任追究的一种管理机制。其实施有利于提高教育管理者、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意识,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
四、完善法学教育评估制度
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张,人才质量的不尽人意,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学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性。虽然,从国家到地方对大学的教学评估工作从20世纪末就展开了,但由于缺少可执行的评估标准和必须评估的硬性规定。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法学教育评估,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全面、系统地落实法学教育质量观,完善法学教育评估制度是当今法学教育的危机出路之一。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当从法学教育的生源、师资、培养、组织和办学条件等方面,制定法学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二是建立法学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对法学院系实行定期考核。如:按人才培养模式,可将法学院系分为学术型、实务型、特色型,在这几种类型之下再分设精英型和普通型,达到精英型标准的普通型法学院系,升级到精英型法学院系;达不到普通型标准的法学院系,予以撤销。三是建立政府、法学教育机构、学生、中介组织等主体全面参与的法学教育评价机制。通过的内、外部评价主体评价反映,建立对法学教育的良性的反馈机制,保证法学院系的教育适应社会市场对法学教育人才需求,
【注释】
[1]汤啸天:《法学教育忌“高大全”式的发展道路》,《法制日报》2009年6月10日。
[2]宣增益:《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的教学方法改革路径之探讨》,《时代法学》2007年第2期。
[3]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法治论坛》第十辑,2007年第2期。
[4]张友连:《实践性: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消费导刊》2008年第7期,第169页。
[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6]许身健:《法学教育如何填平理论到实践的鸿沟》,《法制日报》2009年8月5日。
[7]王斌、王蓓:《创新型法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研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8]许身健:《法学教育如何填平理论到实践的鸿沟》,《法制日报》,2009年8月5日。
[9]王斌、王蓓:《创新型法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研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0]苑敏:《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及其实现途径》,http://www.chinalawinfo.com/Fxyluntan/gf3.html.
[11]参见《宁波大学法学院关于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方法改革的规定》。
[12]哥大法学院听课小记,http://www.yadian.cc/paper/2994。
[13]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4]16号)。
[14]刘涛:《以校园文化构建推进高校的德育建设》,《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89页。
[15]陈虹伟:《我国法学院校数量再创新高如何评估质量专家细说标准》,http://www.legalinfo.gov. cn/misc/2006-01/19/content_254864.html.
[16]刘小冰:《关于建立江苏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一点体会》,http://fxy.njut.edu.cn/plus/view.php?aid=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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