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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李向锋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高校管理行政化,学术腐败等不良环境,这些不良环境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

李向锋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高校管理行政化,学术腐败等不良环境,这些不良环境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法学教育发展面临的外部制约因素,并探究如何避免这些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逐步改变这种环境,为我国法学教育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寻找对策。

关键词 不良环境 行政化学术 腐败评价体系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迅猛发展,法学教育机构数量成倍增加,培养了大批具有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律人才,为推动中国法学进步、提高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司法和法治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法学教育仍然面临很多外部制约因素。如何根除这些因素,及避免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制约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外部因素

(一)高校日益行政化

近年来,随着大学行政级别的强化,行政官员担任高校领导的现象明显增多。大学内部高度行政化,从而使培养法学人才的各院校法学院系管理也高度行政化,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大学官僚化十分严重,“学而优则仕”观念根深蒂固。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行政级别日益强化

近年来,不少大学先后成为“副部级大学”、“正厅级大学”,其党委书记和校长成为副部级、厅级干部,而且将大学分为不同等级,有“985工程”、“211工程”高校,这些将大学官方分为三六九等的做法,给社会释放了错误信号,加重了教学资源分配的不公,重点大学占据了过多的教育经费。而实际上,据有关研究统计,中国目前培养的人才中,只有百分之三十是重点大学培养的。与教育资源的分配严重不成比例。

2.大学主要领导来源行政化

目前,我国公立大学的主要领导一般由政府直接任免,而且这种大学领导产生方式成为大学领导来源的最主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大学行政级别的强化,行政官员担任高校领导的现象明显增多,使大学行政化格局更为严重。校长的任命成为教育主管部门的垄断资源,校长与教育部门官员“交换”频频。我国大学校长的产生,基本上按照党政干部的方式来处理,直接由上级任命,其中“985工程”中的38所国内知名高校还要由中组部直接管理。而教育部的司局级官员直接下派到部属大学当校长更成为一种常态。

我国每所高校都隶属于一个上级政府机构,其中有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地方省市级政府所属高校等。上级机关把高校当做下属行政机关,把高校划分为行政等级,赋予高校行政部门、行政干部较大的行政权力,导致行政权力取代学术权力。高校有了等级,各级干部也有了等级,待遇高低取决于等级的高低,这种在党政机关行政化的等级差异延伸到大学,加剧了大学行政化倾向,加深了行政和学术的矛盾。

3.教育资源分配行政化

这一方面表现在国务院部委及地方政府掌握着向学校分配资源的权力,为此,大学不得不与地方一样到处“跑钱”,甚至用颁授博士等头衔去换取官员的支持;另一方面,在学校内部,行政领导把持一切,在职称评定、课题申报等重要学术资源的分配中,各级领导都享有“特权”,行政领导往往挤占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这些领导掌握着权力,决定教师拿课题、评职称等各种事宜。

4.高校内部管理行政化

这一方面表现在,高校内部按行政机构设置管理部门,官员很多,官气很重。大学本是教育机构、学术机构,应按教育规律、学术规律运行,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学成了行政机构、官僚机构,等级森严。行政官员对教师施实行行政管理,按行政规则运作,行政干部把自己当做“官”,不是服务者,而是管理者、管人者。工作在教学一线的教师要向他们请示汇报,时时还会被拒之门外。

另一方面表现在学术管理行政化。高校的行政机关俨如政府机关一样,权力很大。各院系的专业设置、调整,课程结构、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师职称评定,教师的招聘、流动,教师的考核、晋级等,即无论是学术事务还是行政事务,统统由行政部门决定。教授们很少有发言权、决策权,导致学术管理行政化。

5.分配制度向高校行政部门倾斜

有些高校的行政部门直接掌管经济大权,包括创收权、分配权。因此,行政领导获得的利益比一般干部、教师高得多,有些部门除了享受学校奖金外,还自发小奖金、补贴,名目繁多。学校内部甚至出现了“利益集团”。由于权力差距、利益分配差距很大,导致有些教师不安心教学、科研工作,一心想挤入行政机关谋取行政职务,因为拥有行政职务,就意味着拥有相应的项目审批权,意味着能够占有更多行政资源、学术资源。

(二)学术腐败多发化

高校本是传授知识、产生思想的地方,学者也曾是令人景仰的对象,但如今高校学术造假层出不穷,学术丑闻层出不穷,严重污染了学术环境,毁损了知识分子的社会形象,目前我国的学术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剽窃他人成果

不仅普通学生、教师,甚至教授、院士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近来学术偷盗之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偷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完全照抄,即将他人作品原封不动引用,谎称自己的成果。二是改头换面。改换文章的题目、标题,适当调整文章的结构。三是适度融合。将别人作品中的观点、材料移植到自己作品中,不注明出处,实际上是原作的重复或缩写。四是偷观点、偷思想——隐性剽窃法,此种剽窃方法难为他人发现,而且即使被发现,被剽窃者也无法找到有效的证据诉诸公堂。”[1]此种剽窃具体手法是,将他人发表在公开刊物上的观点高度浓缩,只保留其核心观点,以与之不同的表述语言和论证思路呈现出来。为了多出科研成果,还有的剽窃自己的成果,在自己做出科研成果后,在多部专著或者著作中使用,造成自己的科研成果“千著一面”。

2.空挂姓名

空挂姓名,其实就是作品署名,没有参加该科研项目或者课题,但在该项目或者课题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互署。夫妻二人如都属高校教师,则不管研究专业方向是否相同,只要任何一人发表文章,均以两个人的名字署名。

(2)订立互署同盟。同盟军与夫妻店性质相同,都是一人完成,多人署名。只不过同盟军人数可能较多,结盟只是互相利用,没有夫妻互署那样无私。

(3)贿赂领导。行政领导一般事务繁忙,又需要科研成果来提高自身威信,而自身又无精力或能力研究,于是一些有眼力又有研究能力的人便瞅准机会,完成作品后把领导大名署在第一位。这样做好处有二:一是便于与领导联络感情,赢得好感和提升机会;二是狐假虎威,借领导的招牌便于发表和评奖。

(4)论资排辈。在一些需要集体完成的课题研究中,成果署名的先后顺序非常讲究,现实中的署名顺序最先被考虑的往往是职务、资历,真正做出实际贡献的人进不了署名前面的情形屡见不鲜。

3.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现在一稿多投早已成为学界的潜规则。其通常做法是,将同一篇文章改换标题,仅对内容提要、关键词略作改动,便之堂而皇之地作为一篇新的文章投到另一家学术期刊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学术资源,败坏了学术风气,然而在目前重量轻质的学术评价体制下,却给造假者带来了无数有形与无形的利益,故已涉足者变本加厉,而尚未涉足者则心生羡慕,群起效仿。

4.有偿发表常态化

现在高校教师为了评职称,都有论文发表或者出书的“硬指标”,而且学生也有发表论文的需求,这就使有偿发表成为常态化,研究成果发表腐败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

(1)版、钱交易。出版社买卖书号早已不是什么新闻,杂志社收取版面费也是众所周知,杂志社和出版社为了创收,教师、学生为了容易发表论文,往往委托中介服务,研究成果的发表和版面费的收取由其负责。

(2)学术刊物质量严重下降。杂志社、出版社为了获取高额版面费而出售版面,往往不断增加版面,一是出增刊,对作者征收高额版面费。二是以出专辑的形式将部分版面高额出售给某个单位。

5.关系发表普遍存在,研究成果评价形式化

杂志编辑及学术评估委员会成员往往受人情关系所累,人情稿普遍存在,学术性被放到次要位置,使学术杂志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不高,降低了声誉,打击了真正做学问者的学术积极性。

6.课题申请关系化

申报课题本来应该着重看申请者的科研实力、立项可行性、立项的意义,但现在申请课题严重关系化,人情关系成为科研的前提和基础。这样的情形发生在各级科研资助基金里,大到国家基金项目、863计划、973项目,小到学校自己的资助基金。而且普遍存在将课题申请当做“圈”钱手段的现象,一旦课题到手,资金到位,课题最后就草草收场,其所获得的成果,与国家的资金投入根本不成比例。

(三)教师教学评价体系虚无化、形式化

在国外,教师教学评价已成为国外高校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改进教学质量、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外各种类型的高校中,教学是高校教师的核心任务和主要职责,教学评价是评估教师的关键因素。但目前在我国的高校中普遍存在重教师教学,轻学生学,尤其是忽视了对教学成果的评价,很多高校普遍没有建立教学评价体系,使教学成为散漫状态,无论教学结果是好是坏,都没有评价指标,这使教学得不到相应的反馈,很难就教学方式、内容等进行改进。其中最突出的是有的教师教学责任心不强,把科研当主业,教学当副业,有的教师尽管自身知识面窄,知识陈旧,知识结构单一,却都缺乏汲取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的热情和动力。这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引起了学生的不满。针对这种现象,一些高校也开展了建设教学评价体系的有益探索,但是这些评价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用同一标准评价所有教师,忽视了不同课程教学的差异性

不同课程内容和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有的侧重理论传授,有的侧重技能操练,相应的教学方法也会不同,课堂气氛也会迥异。拿同一标准评价不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往往难以触及教学最本质的东西,所以无法真实地反映教师的实际教学水平。

2.教学评价形式化,缺少改进及补救的措施

虽然有些高校开展了教学评价体系的建设,并且根据教学评价体系对教学开展了评价,但是这种评价往往成为形式,被评价的教学无论是合格还是不合格都没有进一步的措施,对于不合格的教学没有补救或者改进措施,对于教师也没有惩罚措施,教学评价体系虚无化。

3.评价体系不科学,人为因素过多

许多高校把教学评价分为三大部分:教学、科研、科研成果奖励。课堂教学由学校专家组和学生打分评定;科研包括论文、论著和科研项目,不同职称的教师必须在考核期内发表、出版或完成相应数量和相应级别的论文、论著和科研项目,有的学校要求高级职称教师在年度考核期内必须有一项省级课题,至少发表一篇核心期刊论文或出版一部著作,否则年终考核不及格;科研成果奖励指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所完成的科研项目在校、省、国家各级评奖中所获得的奖励等级。

但是,毕竟科研项目及成果奖的总数是一定的,总是大大少于教师的数量,所以要求教师在考核期内人人都主持项目、人人都获成果奖励是不现实的。而且谁能得到谁不能得到项目或奖励还有许多人为因素在其中起作用。然而,在作为对教师总体评价的职称评定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职称评定时教学效果成了软条件,因为各院系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在职称呈报表教学效果一栏通常都会填上良好或优秀,而科研却是不折不扣的硬条件。论文、论著、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数量和级别就没有晋级的资格。这种平时评价大致能做到教学、科研并重,而职称评定时却以论文、论著、课题、成果奖励为重的做法自然会使部分教师重科研,轻教学,进而影响到教学质量。

(四)进入门槛过低,无序发展

随着高校扩招及法学成为热门专业,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无论是设立法学专业的院系,还是招生的人数,都以几何速度增长。就办学渠道而言,既有中央直属的法律院校,又有地方所属的法律院校和培训学校。就培养层次而言,主要有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的教育,很多不以文科见长的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学专业,一时间,法学教育在全国遍地开花。

(五)师资良莠不齐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法学渐成显学,法学教育招生规模逐渐扩大,师资明显不足,于是很多非法学专业的教师和其他方面的人纷纷涌入法学教师队伍,致使我国法学教育师资普遍不高,培养出来的高学历者也往往被留校任教,这种后天营养不良和近亲繁殖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省市院校重复地建设法律专业,仅仅有几个学过法学的教师就开设法学专业。全国每年毕业的法学专业高层次人才有限,而且大多进入到了公务部门,更致使高校高素质人才教师缺乏,有些院校为了开设法学专业,对法学教师质量把关不严,法学教师学历过低,导致教学质量严重滑坡。近些年来一些基础较好的院校要求教师学历硕士化甚至博士化,然而只有极少数院

校能达到博士化要求,有的新成立的法律系甚至连一个正规的法学硕士都没有。大多数院校仍然在为硕士化而努力,法学博士对于很多法学院、系来说仍然是凤毛麟角。即使有高学历的博士或者硕士,并没有表现出与其学历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为了追求“大而全”,很多不具备条件的院校也纷纷申请法学硕士点、博士点,甚至一级学科硕士点、一级学科博士点,更使高学历法学师资捉襟见肘,甚至存在本科生带研究生的奇特现象。再加上很多老师本身又是兼职律师,经常忙于诉讼业务,有的老师担任太多社会职务忙于社会事务,承担太多课题,整天忙于申请课题跑项目,往往重科研而轻教学,作为其职业的教书育人反而成了副业,这些都影响了师资水平的提高。

(六)法学教育缺少与法律职业的联系和交流

法律界很少参与法学课程的设置,参与大学法学院的活动。法学教育界也很少聘请执业律师到大学法学院兼职授课。因此,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具有很大的封闭性和盲目性,多数法律院系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而不是法律职业的动态要求来设计学生的培养方案的。显而易见,由此培养出来的学生是很难立即胜任法律工作的,往往需要法律部门提供专门职业训练,以便把学生单纯的法律理念融入到法律实践之中。

二、优化法学教育外部环境的对策

法律人有着比平常人更高的正义感,有着比平常人更高的道德水准,他们不迷信权威,对“权力”和“权利”有着更深刻的理解,他们习惯性地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他们更容易遵守和接受“裁判”的结果,他们与腐败天生为敌。很显然,上述法律人的优秀品质极易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如果混入了腐败专权等不规范机制的外部因素,其将严重制约着法学教育的整体发展,所以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克服外部的制约因素,为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高校去行政化

高校行政化是中国目前高校所有问题的根源,所以高校去行政化是解决高校其他问题的基础。但是,高校去行政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并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

国家教育部、厅、局机构,只能为学校做好宏观调控和宏观服务性工作,不得干涉学校内部事务,对于学校高层领导的选拔应该交给高校,充分发扬民主,给予教师和学生选举权,一旦人选产生后,应充分尊重校长的治校自主权。

2.对高校人群进行分类

将高校人群按照高校高层管理者、行政兼职教学人群、教学服务类和教学管理人群进行分类,按照各个群体制定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使行政和教学相互分离,行政由行政人群进行管理,教学由教学人群进行管理,杜绝相互之间的干涉,尤其是行政对教学的干涉。

3.明确高校党政分工

一是对高校党政分工。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完善党内高校管理规范性文件,并制定实施细则。二是高校校级组织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高校教学院系、科研院所,要实行院长、系主任负责制。三是明确学术性事项的党政管理权限。四是凸显教师在高校的主体地位,明确教授治校、民主办学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关系和职责界限。

4.完善法规,明确高校的学术机构性质

在国家法律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中,明确高校的学术性质和地位,同时规定政府的义务与宏观管理的职责事项。

5.取消高校行政级别,调查研究各高校的人才产出比和科研成果比确定教育经费,明确财政拨款标准和收费标准。

6.借鉴国外经验,实行专家委员会治校,制定完善的专家委员会遴选方式,给予校长更多治校自主权。

7.实行高校行政独立化、专业化、学术化。高校是培养社会“脊梁”的地方,“是社会的思想库,具有社会良知、追求真理的品格,它追求超越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等价值取向而服务于真理。高校的行政,必须是‘脱俗’的行政,‘高雅’的行政”[2],高校行政人员应对所辖行政工作有独到的理解与认识,工作中充满着其专业性与学术性要素,成为社会行政的榜样与标杆。

(二)治理学术腐败

高校学术腐败的治理是一项系统而持久的工程,必须从多方面入手:

1.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术精神

中国目前高校一般只注重知识的传授,忽视道德教育。要知道,学术腐败问题其实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而且关系到高校的德育方式。要杜绝学术腐败,高校就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道德教育,提高广大高校师生的学术道德水平。要在高校师生中深入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教职工政治学习计划和学生“两课”教学计划,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要带头开展健康积极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

2.改革职称评价体制,实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

对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的评价,主要看业绩,不以论文、著作、项目、科研经费作为其评价标准,通过健全职员制度,解决他们的待遇问题。这样有利于行政人员一心一意搞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专心致志搞业务,以在制度上防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混淆和交换,减少学术腐败机会。

3.健全相关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尽快建立专门的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同时,着手完善和统一相关学术规范,主要包括论文著作写作规范、论文著作评审规范、课题立项规范、成果鉴定与评奖规范等。对论文著作引文标注、稿件评审和处理、课题立项的组织实施、成果鉴定的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特别要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和处罚方式等进行具体界定。

4.成立专门的学术腐败监督机构

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学术打假机构,它们的任务是专门制定、宣传、执行有关学术规范,监督检查各种学术腐败防治情况,受理并调查学术违规举报,处理学术违规人员。

5.拓展监察渠道

我们除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专门的学术腐败监督机构之外,还必须积极拓展其他监察渠道:

(1)建立公示制度

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与评奖等学术评审中,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申报材料、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增加评审透明度。

(2)建立申诉和听证制度

改变现行学术评审工作中,申报者无法知晓评审的标准和过程,只能听命于评委的评审结果的局面。由评委接受申报者的质证,让落选者享有知情权。这种做法有利于评委评审的公正,减少甚至避免学术评审中的腐败现象。

(3)发挥大众媒体对学术活动的监督。在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上定期公布高校学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4)建立举报奖励制。凡举报属实的,酌情给予奖励。

(5)建立评审专家库,实行双盲评审

根据论文著作评审、职称评审、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的不同要求,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在评审过程中,遵循独立、秘密进行的原则,评审工作组织者既不向评审对象透露评审专家的任何信息,也不向评审专家透露评审对象的任何信息。每次参加评审的专家临时抽签决定,单独通知到本人。建立项目招标制和绩效评估制,改革立项管理机制。

科研项目实行招标制,对重要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对小型项目或保密项目实行邀请招标,避免科研立项中的腐败行为,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与此相配套,要建立绩效评估制。在对项目进行严格中期检查的基础上,还应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估机制,制定严格的成果鉴定和验收标准,并将项目研究的成功率和研究者的学术信誉以及今后投标的资格直接挂钩,以确保项目完成率和科研经费的投资效益。

(6)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课题及项目科研评价中的作用

在课题评审过程中,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作用,由独立的中介机构具体负责学术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只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和政策,对鉴定、评奖过程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处理鉴定、评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这一方面可以使其超脱于日常事务,提高工作效率,正确行使职权,减少“权力寻租”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成果鉴定、评奖工作接受有效的监督。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需要成果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委托方,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由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来组织科技成果的评价、评奖。并建立对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三)建立和改革教学评价体系

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以促进高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1.学生教学评价法

学生作为教学工作服务的对象,是教学活动中最主要的参与者,他们在连续的学习过程中感受到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因而是评估的重要主体。让学生参与教学评估,有助于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全面、真实地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与教学水平,了解和发现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教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国外绝大多数大学和学院都采用系统的学生等级评价来评价教师的教学,各学校均采用不同形式的学生等级评价量表或检查表,最常用的有总括检查表、自助系统评价及以目标为基准的检查表。学生评分时所根据的问题一般都是有关教学活动方面的概述性问题,而且各门课程都需定期进行学生评分。这样,有关人员可通过这些累计的数据对整个教学发展过程进行持续的观察研究,教师也可通过比较其他类似课程的评分,发现自己教学中的不足,以期达到进一步改进的目的。

近年来,学生评价的实施和利用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各校开始推广电子化教学评价,学生可以在校园网上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价。这种方法不但提高了信息搜集的灵活性和快捷性,而且为评价结果的统计与分析带来了极大方便。二是学生评教结果不再只是教师聘任或晋升的凭证,还是教师本人检查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参考。教师可以详细地看到学生提供的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反馈信息,不再对教学评价感到陌生或惧怕。三是学生评教结果还可为教学管理人员提高教学任务安排的合理性起到监控和促进作用。

2.同行教学评价法

除了自己和学生,同行之间应该是对教学评价最有发言权的了。同行教学评价法是指同行彼此之间通过课堂观察、评议会等形式,对授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评价不但是对学生评教的补充,而且是一种更加全面、更加准确的评价方式。为了获得教师教学的第一手资料,大多数国外高校都开展同行评价,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持续的观察。同行最有资格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的信誉度很高,因为同行比学生更有能力对教材的难易度、教授内容的完整性以及教学目标是否实现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而且同行还能够把教学活动放在更加宽泛的背景下,对授课教师的教学形式及方法等方面提出更实际有效的建议。除此之外,同行评价还能调动教师参与教学评价的积极性,发挥优秀教师的教学特长及其辐射作用,消除教师之间的隔离感,促进全体教师的专业发展。

同行教学评价的主体一般是与被评价教师所教学科相关的资深教授,也可包括外校的资深教授。在评价教学时,同行所用的评价方法主要有同行填表式评价、书面评价、匿名小组评价等。美国大学同行观察的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过程、方法、材料和效果。在进行实际观察之前,评价小组成员要一起确定评价内容,制定科学的观察程序和考核表格,以避免评价者的个人偏见,保证评价的效度和信度。与此同时,同行观察者要向被评教师询问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情况,以得到更全面的评价信息。在观察结束之后,同行评价者还要及时提供反馈,与教师一起分享课堂观察的结果,制定日后的教学改革方案。同行评价一般用于教师的教学改进,较少用于人事任免和升迁。

3.自我评价法

教学评价的最基本目标是改进教学。自我评价在所有的教学评价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由教师对自己的教学做出评估和判断。教师可以恰当地运用学生评教、同行评价和学生成绩测量在内的任何一种评价手段来辅助作出教学上的自我判断。虽然自我评价也可以为人事决定提供其他渠道无法获得的信息和观点,但它最大的作用还在于促进教师的自我反思和教学提高。自我评价有五大辅助手段:自我评价量表、自我报告、自学材料、对同行的教学观察以及对自身教学录像的反馈。反思和质疑对教师的教学知识、教学表现和教学观念作出判断非常重要,但是合作和专业发展的机会对提高教学实践也是非常重要的。自我评价过程可以简单地分作四个步骤:发现问题、收集信息、反思和作出决定,最后把所获得的信息应用到改进教学中。因为自我评价的客观性不强,所以它很少用于人事决策,但可以为教学管理方面的决策做参考。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赵琳琳等:《取消大学行政级别,民主遴选大学校长》,《广州日报》2009年3月9日。

[3](英)j.s.密尔,汪瑄译:《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4]唐振平、徐刚、雷炳炎:《学术腐败探源及其防治》,《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5]史孝强:《高校学术腐败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6]喻丹:《高校学术腐败问题原因与治理探究》,《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7期。

[7]祝光英:《学术腐败防治问题研究》,《中国高教研究》2010年第3期。

[8]王待遂、杨清明:《遏制高校学术腐败的政策设计》,《现代教育科学》2006年第11期。

[9]姜秀英:《高校教学评价改革初探》,《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0]范华凤、杨庆玲:《发达国家高校教师教学评价模式探析》,《世界教育信息》2010年第2期。

[11]王荔:《法律信仰的精神内蕴及法律人的使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注释】

[1]贺宾:《高校学术腐败的表现、成因及对策》,http://space.univs.cn/?88819/viewspace-65285.html.

[2]柴福洪:《高校行政化现象的思考》,中思网:http://edu.sinoth.com/Doc/article/2009/10/9/server/10000 480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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