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学院校与法院合作

法学院校与法院合作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方式、问题及对策潘 磊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无论在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数量上,还是学生和教师的数量上以及学历的层次和培养能力上,都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已经具备了为地方服务的条件和能力。中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在1985年时仅有34个,到1997年增至116个,2006年则已达到600个。这大大增强了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等高学历人才的培养能力。

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方式、问题及对策

潘 磊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无论在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数量上,还是学生和教师的数量上以及学历的层次和培养能力上,都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已经具备了为地方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虽然不少法学院系的师生也在为地方提供大量的服务,对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法学院系的师生在为地方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作用。

关键词 法学院系师生 服务地方 方式 问题 对策

一、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必要性分析

(一)当前我国法学院系和师生概况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健全一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法律人才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作为具体承担法学教育任务的机构,发挥着培养法学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职能。我国高等学校法学院系的设置也的,后者是就法学院系的数量增长而言的。中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在1985年时仅有34个,到1997年增至116个,2006年则已达到600个。[1]据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的高校有634所,2008年有权授予法学硕士学位的院校已达339所,有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院校等)。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数据,2009年我国法学本、专科在校学生数为694100人,其中本科生465406人,专科生228694人。法学研究生在校学生数为87389人(含科研机构),其中博士生12116人,硕士生75273人。法学学科专任教师人数为61042人。[2]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了从本科、硕士到博士的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取得了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授予权。以2011年3月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2010年审核增列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8号)为例,全国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予权的高校增加了26所,加上此前已批准的12所,目前全国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予权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就达到了38所。而审核增列的法学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就更多了。这大大增强了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等高学历人才的培养能力。

上述数据说明了我国无论在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数量上,还是学生和教师的数量上以及学历的层次和培养能力上,都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已经具备了为地方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如果充分发挥它们为地方服务的作用,必将对地方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必要性

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培养法学院系师生法律实践技能的要求

法学院系师生,尤其是学生在学校里主要学习的是法学理论知识,而很少接触到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这对培养一个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个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过硬的法律实践技能,两者同时具备方能称得上是一个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对于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主要依靠在法学院系的理论学习,而对于丰富的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则不是在法学院系的理论学习所能获得的,必须投身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方能获得。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其实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运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为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的活动,是在此过程中培养自身法律实践技能的活动。因此,为地方服务也是培养法学院系师生法律实践技能的要求。

2.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的客观要求

法学院系培养的学生最终都要走向社会,社会是检验人才的试金石。因此,法学院系的人才培养机制必须符合市场的需求,否则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就有可能不适应市场的要求而被淘汰。市场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学人才,这是由市场说了算。法学院系的学生只有亲身参与社会服务,了解市场的需求,才能有的放矢,使自己朝着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方向前进。同时,对于法学院系而言,也只有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才能够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学毕业生。

3.是纠正课堂教学偏离实际的要求

现在的大多数法学院系的课堂教学存在着偏离实际的倾向。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在实际中却没有什么作用,或者实际生活中能经常用到的知识,课堂上却学不到。例如,对于一个法学本科毕业生来说,会写起诉状、上诉状这些在实际生活中能经常用到的东西应该是不难的事情。但是,事实情况却是仍然有好多毕业生写不好起诉状、上诉状。不是因为这些学生学不会写起诉状、上诉状,而是他们压根儿在大学本科课程中就没有开设过这样的课程。本科四年开设了那么多的课程,到头来却连这些最基本的东西都没有学到,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法学教育的悲哀。再比如,通过大学本科四年的学习,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应该不是一件难事,但是能在毕业当年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并不是很多。即使在这些毕业当年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中,有好多也是通过考前紧张的复习备考才通过的,真正凭借着四年的学习积累能轻松通过的可谓寥寥无几。这说明了我们法学院系的课堂教学是偏离实际的,并没有把那些实际中有用的东西贯穿到我们的课堂教学之中。让师生参与到为地方的服务中去可以把在服务中了解到的有用的信息反馈上来,改进课堂教学,让课堂教学更加贴近实际。

(三)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意义

法学学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才能显现其价值。法学院系师生运用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也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不仅加深了对所学法学知识的认识程度、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而且为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做出了贡献,是一件对个人对社会都有意义的事情,应该大力提倡。具体而言,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深化了所学知识,培养了自身能力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习就是一个将书本知识和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的活动,只有将理论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所学知识,加深印象。同时,在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产生的新疑问又会促使自己去查阅资料,寻找答案。学习就是这样一个从理论到实践,又从实践到理论的无限循环往复的过程。现实生活中有大量活生生的关于法律问题的案例,法学院系师生在运用理论知识解决这些案例的过程中会培养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例如,法学院系师生在参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过程中,就法规草案稿提出修改意见和改进建议,就是运用所学立法学等学科知识的结果。再如,法学院系师生在义务法律咨询中给咨询者提出的法律建议同样也是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法学院系师生深化了所学理论知识,培养了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有效运转以及市场主体经济利益的保护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在经济建设中,司法发挥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法律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地方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经济法规和规章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转。第二,通过司法来解决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各种纠纷,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法学院系师生在上述两个方面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例如,一些法学院系的教授受聘担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顾问和政府法律顾问,在地方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他们也实际参与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为地方立法献言献策,贡献力量。有些法学院系的老师同时还是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在教学的同时还会担任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为需要帮助的人义务提供法律援助。这些活动看似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并无直接的联系,但却间接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为他们的付出为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贡献了力量,而稳定的社会秩序正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条件。

3.推进地方法制建设

大学一向是先进思想和先进理论的发源地。如何将大学法学院系中研究的先进法律思想和理论转化为地方法制建设的优势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不可否认的是,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确能够推进地方的法制建设。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师生参与地方立法建设,为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以及废止贡献力量。这有利于地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和文本质量的提高。此外,地方立法机关以及政府部门也会邀请法学院系的一些教授给他们上法制课和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这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4.培养法学院系师生的服务意识和责任观念

法学院系培养出来的毕业生以后大部分都将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这其中有很多要走上公检法的工作岗位。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具有服务意识和责任观念就显得特别重要,而服务意识和责任观念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靠长期的积累。法学院系的师生,特别是学生,在为地方服务的过程中其实也培养了自身的服务意识和责任观念,这对他们以后进入社会踏上工作岗位从而胜任工作是一件大有好处的事情。

二、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常见方式

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很难穷尽列举。下面只列举一些常见的、广泛的、普遍的服务方式。

(一)参与地方立法

由于法学院系的教授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因此他们也常常受聘担任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为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贡献力量。例如,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张朝霞教授同时担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和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顾问,多次受邀参加甘肃省和兰州市的立法咨询会议,其提出的立法意见和改进建议多次被采纳,为甘肃省和兰州市的地方立法工作献言献策,贡献力量。

(二)与地方合作开展科研活动,为地方解决实际问题

高校除教学外的另一大职能就是开展科学研究,但科学研究并不是单纯的理论研究。科研只有与社会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起来,其研究的成果才有实际应用价值,并且科研活动一般要有经费予以保障,否则科研活动则难以开展。大学的法学院系拥有科研活动所需要的人才资源和其他条件,但是却缺乏科研经费保障。地方的情况则恰恰与此相反,地方一般有资金等优势,但是缺乏开展科研活动所需的人才和设备条件。正因为二者的优势可以互补,所以法学院系和地方的结合能够顺利推动科研活动的开展。这样,法学院系出人出设备,地方出经费,法学院系师生以地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为对象开展科研活动,其研究成果用来为地方的发展服务,实现了法学院系和地方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如西北政法大学的王建华教授和其他院校的三位教授受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参加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障体系》的课题研究,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管理办法所吸收,这一成果对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改革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3]

(三)为地方培养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

大学的首要职能就是教学,法学院系为地方培养大批优秀法律人才是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的应有之义。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我国急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甚至有学者提出了“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的观点。[4]这说明了法律人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大学的法学院系作为具体承担培养法律人才的机构,为地方培养和输送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这些法律人才分布在地方的各个单位,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服务着。

(四)担任社会兼职,服务地方发展

法学院系的一些教师在繁忙的教学科研工作之余还抽出时间担任社会兼职,为地方发展服务。有的教师担任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的兼职律师,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有的教师担任当地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为解决经济纠纷服务;还有的教师担任企业、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还有的教师受聘担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咨询专家,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和其他形式的法律宣讲活动

每年的“12·4”法律宣传日,各地都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常常会看到法学院系师生的身影。大多数法学院系在每年的“12·4”法律宣传日都会举办一些法律宣传活动,俨然已成为了一种习惯。其他形式的法律宣讲活动也是法学院系师生服务地方法制建设,提高公民法制观念的一种途径。笔者在读本科阶段,于2008年暑假期间就亲自参加了一次法律宣讲活动。当时是深入某市的各个乡镇进行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活动,目的是让农村中的人们了解食品药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次宣讲活动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三、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存在的问题

尽管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对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也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重视程度不够

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此重视程度不够,使这种促进作用未能完全充分发挥出来,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该种促进作用的充分发挥。这对地方的发展来说不能不算是一种损失。高校法学院系师生本来具有为地方发展发挥作用的能力,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眼光的狭隘或者没有注意到此种优势的存在,以至于忽视了该种资源的利用,使之闲置,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地方社会的快速发展。例如某市最近一段时间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犯罪率上升,当地司法机关下大力气整治,但效果不明显。于是当地司法机关准备搞一个调研活动,希望通过此次调研活动来发现其中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的对策。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人手有限以及其他方面条件的制约,其本身并不能亲自实施这一调研活动,但又找不到合适的机构来实施。而在该市恰好有一所高等学校,并且设有法学院,法学院的特色专业就是刑事法学。本来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将调研项目委托给该高校法学院实施,但是由于司法机关没有这方面的合作意识或者囿于信息的闭塞,对该法学院的优势不了解,以至于二者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

(二)法学院系师生的科研项目与地方的现实联系程度不强

高校法学研究要坚持“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的观念,这既是法学研究的职责,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5]法学院系师生的科研项目要围绕地方发展中出现的涉及法律方面的新问题而展开,有针对性地为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目前各地的经济发展速度都很快,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不健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经济犯罪的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等。这些问题都可以成为法学院系师生科研项目的选题。而且这些选题对地方解决实际问题大有帮助,既增加了法学院系的科研项目,又能为地方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对策,是一项双赢的选择。

(三)法学院系教师为地方服务的次数多,而学生参与的少

在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教师为地方服务的次数多,而学生参与服务的次数较少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与教师和学生在服务地方方面的自身能力有关系。一般情况下,由于教师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比学生更有优势服务于地方。而学生由于所掌握知识的有限和自身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的不足,其服务于地方的能力和效果要远远落后于教师。这种能力的差别造成了法学院系教师往往成为服务地方的主角,而学生则处于配角的角色。比如,一些法学院系教师担任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顾问,而几乎没有听说过法学院系学生担任过上述国家机关法律顾问的情况。

(四)法学院系师生服务地方缺乏固定的机制

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随意性比较大,没有形成一套固定的机制,这样不利于对地方发挥持续的作用。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的哪些事项服务,怎样服务,在什么时间服务,服务的效果如何反馈等都缺乏一整套固定的机制。例如法律宣传活动,只是在每年的“12·4”法律宣传日到来时,才组织一些法学院系的师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而且形式和内容单一,因此效果也不很理想。这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常常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收不到多大的实际效果。

(五)法学院系师生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联系较少

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的一种重要方法。在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中,学生主要学习的是法学理论知识,教师大多搞的也是理论研究,很少到司法实务部门去锻炼。虽然学生也有毕业实习环节,但是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较短,加上其他种种原因,通过毕业实习环节并不能使学生学到多少实践技能。由于法学院系师生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联系较少,导致法学院系师生对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不是十分了解,这就阻碍了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法制建设解决问题,同时也不利于法学院系的研究成果及时地转化为实务对策。而对于司法实务部门来说,缺少与法学院系的交流和联系对其也是不利的。实务中遇到的许多复杂案例需要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来分析论证解决,这种交流的缺乏会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时遇到障碍,从而降低工作效率。

(六)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兴趣不高

目前法学院系师生在为地方服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兴趣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学生,由于其自身能力条件的限制,愿意积极主动为地方服务的较少。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多为理论性的课程,实践性的课程较少,这样就会引导学生只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弱化了实践活动的开展。再比如,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一般分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两种。前者如法学院系的教师担任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每年或每月定期从它们那里领取一定的报酬,即服务费用。后者如法学院系学生参加一些义务的法律宣传活动和咨询活动等。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中的“服务”一词决不能仅仅只理解为是无偿的服务,它应该包括有偿的服务和无偿的服务两种。诚然,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服务”一词就是无偿服务的意思。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以及人们商品意识的提高,现在“收费服务”一词已经越来越普遍地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为人们所接受。再者,从人们通常的心理出发,如果仅仅强调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无偿性质,那么可以预见,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兴趣肯定不高。所以,将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因素中加入有偿服务的元素,与无偿服务并列作为一个种类,也是出于提高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兴趣的考虑。

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种导致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兴趣不高的原因外,还有法学院系在平常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和教学过程中缺乏对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教育有关。现在法学院系在平常的教学过程中和课程设置方案以及培养方案的制订中,都多多少少地掺入了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元素。哪些课程对学生将来的就业有利就开设哪些课程,暂时没有用处的课程就不开设。例如,当下大学生考公务员蔚然成风,于是乎有些高校就专门开设一些行政学等与公务员考试密切相关的课程以期助考公务员的学生一臂之力,但间接的目的也有提高本校毕业生就业率的考量。虽然我们不能对这种做法一概加以否定,因为毕竟现在大学生就业也很困难,但是这种做法的确无形中容易使学生形成一种功利主义思想,即对我有用的我就做,没有用的我就不做。如果学生形成了这种思想,那么对他们以后的人生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利的。这样也背离了大学的教育之道。大学的教育,不仅要培养有知识的人,更要培养具有高尚道德的人。法学院系在平常的教育中如果缺乏对师生责任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培养,那么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兴趣自然就不会高。

(七)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缺少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目前,大多数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都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保障。这就导致了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缺少必要的组织协调机构,不利于法学院系师生及时了解地方所需的服务类型和内容,容易造成服务的盲目性。如果建立了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组织机构就可以及时收集地方所需服务的信息,及时提供给法学院系师生,以便他们能够提前作出安排,协调好教学、科研和为地方服务的关系,不至于影响到法学院系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这样就可以让法学院系师生提早作出为地方服务的整体规划,提高为地方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关于该组织机构的具体设置问题,将在下文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中加以论述。

关于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缺少经费保障的问题,同样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经费保障问题关系到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信心和兴致以及服务活动能否持续开展的问题。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无偿性质势必会影响到师生的服务兴致和服务的质量。因为没有经费保障而让他们做义务性质的服务会使他们在服务的时候不认真不细致草率应付,最终使服务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现实社会状况。现代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商品的等价交换,服务作为一种无形的商品,自然也应该遵循这一规律,否则就会打消人们的积极性,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就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而言,部分无偿的服务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强调所有的服务都具有无偿性,否则会挫伤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积极性。再从社会现实状况来看,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取得一定的报酬也是现实存在的,例如法学院系教师担任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为地方立法服务取得一定的报酬就是实例。这样也并没有影响到服务的性质,反而促进了服务的效果。因为取得报酬会让他们更加具有责任意识,努力把服务做得更好。同时,社会公众对这一现象也是认可的,并不认为服务取得报酬就不是服务了。

(八)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缺乏反馈机制

对于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效果如何,现在还普遍缺乏反馈机制。建立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反馈机制可以使法学院系师生及时了解服务事后的效果如何,以便及时调整服务的策略、方针和内容,使服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由于反馈机制的缺失,导致了法学院系师生只知道服务,而对服务后的效果如何一无所知。这样就无法对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效果做出一个准确的评估,不利于经验的及时总结,也不利于一些好的做法的及时应用推广。

四、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上述法学院系师生在为地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一)地方应该主动加强与法学院系师生的合作,实现双赢

法学院系在法学研究中,应该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服务的思想,主动把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主攻方向,努力为地方发展服务。地方也应该意识到法学院系对地方的发展来说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主动加强与法学院系的合作,使其为本地发展服务。如前文所述,地方和法学院系都各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一方的优势恰好是对方的劣势,这样双方就可以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实现双赢,共同推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地方政府的领导者也应该树立人才意识,充分利用法学院系师生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优势,为本地法制建设服务。

(二)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服务平台,全面实现校地合作

高校的科研和社会服务两大职能其实能够加以整合,统一起来。法学院系的科研以地方发展中出现的法制新问题为选题来研究,研究出来的成果为地方发展服务,其实也是为地方服务的一种表现。这样,科研和为地方服务就合二为一,统一起来了。法学院系在办学过程中要坚持为地方发展服务的导向,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服务平台,加强与地方的合作,使自身的优势充分转化为为地方发展服务的有利条件。法学院系的师生不仅要为政府机构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可行性方案,而且要为地方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纠纷解决方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因为在地方的经济发展中,企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如果企业的发展没有一个良好和稳定的法制环境,那么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该地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因此,法学院系的师生要多为地方的企业服务。

(三)法学院系教师要带动学生为地方服务

法学院系学生由于知识和能力的限制,对地方服务的贡献要小得多。针对这一问题,老师要带动学生为地方服务。例如,教师在人大常委会担任立法顾问,在参加立法会议时可以带上学生一同参加,让学生对法规、规章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既能锻炼学生的能力,又能让学生和教师一起参与到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的活动中去,对学生自己和对地方法制建设都是一件好事。另外,针对学生自己独立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的活动,教师可以对其提供指导,让他们选择那些既可以独立完成又可以实际发挥效用的事去做。总之,教师要带动学生积极参与到为地方服务的活动中去。

(四)构建定期为地方服务的长效机制和沟通机制

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不能光靠一腔热情,开始时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到后来热情消退后,就偃旗息鼓,不了了之。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就有必要构建定期为地方服务的长效机制和沟通机制。构建定期为地方服务的长效机制是为了让法学院系师生能坚持为地方服务,将这种服务持续下去;构建沟通机制是为了将地方的服务需求及时地反馈给法学院系师生,使法学院系师生能够及时地为地方提供服务。例如,对于法律宣传活动的开展,就不能仅限于一年一次的“12·4”法律宣传日。因为仅在12月4日那天举办法律宣传活动能够起到的效果实在有限。如果法学院系的师生能够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则可以将法律宣传的真谛完好地体现出来。当然,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可以多种多样,并不仅限于走上街头散发宣传单和法律咨询等形式,如可以与地方看守所和监狱合作,定期走进看守所和监狱为羁押人员和服刑人员讲解法律知识,举办蕴含法律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等形式来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这样的效果可能会比一成不变的枯燥的说教式宣传产生更好的效果。

(五)加强法学院系师生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和联系

法学院系师生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和联系较少会导致法学院系师生对实务中新出现的热点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缺乏了解,从而不利于针对这些新问题开展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这种问题同时也是法学院系师生的科研活动与地方的现实联系程度不强的原因之一。对新问题的把握不准以及对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了解得不够都会导致法学院系师生在科研选题时落入俗套,沿着别人的路走,搞重复研究,拿不出创新的研究成果来,从而既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又不能对地方的发展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对此,应该加强法学院系师生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和联系。例如,定期开展法学院系师生和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活动,法学院系邀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来学校开办专题学术研讨会,请他们介绍在实务中遇到的新问题,以期让法学院系师生对实务前沿问题有及时地了解。司法实务部门也可以邀请法学院系的师生走进司法机关,参与到具体的案件承办中,就一些理论问题请法学院系的师生提供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司法实务部门还可以就实务中遇到的新问题委托给法学院系师生进行调研。法学院系的师生也可以以此为科研项目的选题,将研究成果提交给司法实务部门以解决实际问题。这样,就能增进法学院系师生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和互动,相互了解最新信息,为解决实际问题发挥作用。

(六)采取多种举措,提高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兴趣

针对前文述及的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兴趣不高的原因,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第一,法学院系在平时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和教学活动中要有意识地开展一些为地方服务的教育活动,培养师生牢固树立为地方服务的思想观念,引导教师的科研课题要多以地方发展中出现的法制新问题为选题素材,鼓励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为地方服务的课外实践活动。第二,法学院系在课程设置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中要适当加入为地方服务的实践教学环节,规定学生参加为地方服务活动的任务,学生只有完成这一定量的任务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才能顺利毕业,否则会影响到自己的毕业。第三,地方应为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和经费保障。例如,法学院系的师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餐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到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进行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有关单位应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为他们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等。

(七)建立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组织机构和反馈机制

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组织机构起着连接法学院系师生和地方的桥梁纽带的作用,它具体承担着法学院系师生和地方的组织协调任务。比如,将地方需要服务的单位、事项、内容和时间等传达给法学院系师生,将法学院系师生可以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具体时间等传达给地方,以便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和时间安排服务的相关事项。关于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设置问题,可以本着精简的原则在法学院系内部设置,工作人员也可以由法学院系教师兼职担任。如果事物比较繁忙,工作量比较大,也可以考虑设置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关于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反馈机制的建立问题,由于地方接受服务的单位众多,因此在这些单位内部设立反馈机构的设想就显得不切实际。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还是在法学院系内部设立反馈机构,负责向地方被服务单位和社会收集服务效果的相关信息工作,然后分类总结,反馈给法学院系师生。反馈机构的设置可以考虑和上述法学院系师生为地方服务的组织机构合二为一,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其具体承担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这样既可以节约人员,又可以提高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桂琳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郭捷等著:《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房文翠著:《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周世中、倪业群等著:《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6]赵建敏:《高校法学专业服务于地方经济策略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12月(上)。

[7]曾宪义:《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及改革》,《法学家》1998年第5期。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2009年教育统计数据高等教育部分。

【注释】

[1]张桂琳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2]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2009年教育统计数据高等教育部分。

[3]郭捷等著:《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29页。

[4]此观点由学者霍宪丹提出。参见张桂琳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5]赵建敏:《高校法学专业服务于地方经济策略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12月(上),第12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