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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现存问题及完善邓雅天内容摘要 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建立,无疑对我国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都发挥了重大作用。截至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已经增至115所。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是无法令人感到满意的。

论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邓雅天

内容摘要 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建立,无疑对我国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都发挥了重大作用。截至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已经增至115所。但是,这一新兴培养模式在实际中却逐渐显露出诸多问题,并渐渐偏离了原本的“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定位和目标。本文以此为据点,在结合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现存问题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完善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路径。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教育模式 完善路径

一、法律硕士教育概述

我国的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教育很大程度上是对美国法律博士(Juris Doctor,简称JD)教育的借鉴。JD教育可以说是美国司法体制的基石,在美国取得巨大的成功,现今美国绝大多数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甚至大学教授都是JD出身。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因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被法学教育界有识之士所诟病,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的设置被提上日程。

1995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决定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后于1996年更名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同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八所大学被确定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第一批试点院校。

2006年12月,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十周年纪念大会暨第三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隆重召开。会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公室负责人宣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结束试点,进入正式开展工作阶段。至此,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成为经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实施的法学教育制度之一,这是继MBA和教育管理硕士之后的第三个由试办到“转正”的专业学位教育。

2009年年初,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决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已经明确,从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面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生。这一突破性的变化,必将引起我国法科教育的重大变革,引起法科研究生结构性调整和变化,也导致了法律硕士两种类型的产生。

2009年7月,国务院学位办下发通知,批准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35所院校为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至此,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增至115所。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截至2008年初,已批准招生学校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共有18102人获得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1]。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也涌现了很多杰出的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比如,“时代的先锋”宋鱼水法官等。应该说,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对我国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及对法律共同体的形成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近年来,这一培养模式在实际中却逐渐显露出诸多问题,并渐渐偏离了原本的“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定位和目标。在此,笔者对一些突出性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途径。

二、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现存的问题

(一)现行入学考试科目和招生制度不符合其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目标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于2006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一条是关于培养目标的规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但是,目前的发展趋势却渐渐与这一目标相背离。主要表现在:

首先,入学考试科目的设计没有体现,这一目标甚至冲击着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科目为英语、政治、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和民法学)和综合课(含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四门。而法律硕士招生的基本条件就是考生必须是非法学专业毕业,这就出现了考生在校期间的所学与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内容之间存在的矛盾。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那些在本科阶段专注于专业学习的人很难考上法律硕士,而将主要精力放在自学法律,几乎是放弃专业学习的考生则能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在竞争非常激烈的考研过程中,学子们总是早做准备,在大三甚至大二的时候,就需要将主要精力都放在了自学法律上,而将自己的本专业则放到次要的地位。这样就使其本专业的专业性下降,“复合型人才”从何谈起?

其次,现行的统一招生制度不利于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如上所述,要实现法律硕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很大的程度上需要培养单位有意识地引导法律硕士生将自己本科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有机的结合。这样才能使学生本科专业所学与法律相结合,最终培养出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各个法律硕士培养单位都是面向全国招收法律硕士生,这样的结果是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招收的法律硕士生的学历背景是多元的。在这一情况下,培养单位由于本身师资力量、学科布局上的原因,事实上很难有针对性地引导每一个学生将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有机的结合,以达到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的。

(二)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令人堪忧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苑》杂志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一份问卷调查中,在校法律硕士在被问及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总体感受和评价问题时,只有2.5%的被调查对象感觉很满意,感觉良好的占17%,而感觉一般和不好的却分别占到41.1%和39.7%。对于认为社会可能对法律硕士作出何种评价的同题,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一般,25%的认为较差,只有7%多一点的认为很好或好[2]。据报道,不少法律硕士研究生抱怨,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就是花两三年的时间和大量金钱,换取一张文凭[3]。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是无法令人感到满意的。随着时间的推进,招生人数的扩大,反而更造成在校法律硕士的不满增加。笔者身边的法律硕士大部分表示:混个文凭而已。具体表现为:

首先,各高校盲目扩招,法律硕士“批量生产”。法律硕士教育从设立至今已走过了14个年头,自1996年经批准获得试办权的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共8所院校作为首批试办单位时起,后陆续经过六次批准,到2007年获得试办权的科研单位和院校增至80所,几乎遍布全国,而且基本囊括了我国最高水平的政法院校和科研单位,以及实力雄厚的各综合性大学。1996年共招收法律硕士539人,自2000年起,报考法律硕士的人数开始增多,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也逐渐扩大。据统计,仅2003年法律硕士在校生规模就达20600人,其中政法部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达11272人。[4]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招收人数达三千多人,十年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硕士近五万人。[5]近年法律硕士的招生人数更在不断攀升,2011年一些名牌大学就招收法律硕士四百余人。硕士教育是在导师指导下的,针对性学术教育。法学院本身资源是有限的,在扩大的法律硕士学生群体后,导师资源并没有随之增加,一般是一个导师带几个学生的情况变成了一个导师带几十个学生,导师不可能对每个学上进行指导,更别说有针对性地引导每一个学生将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有机的结合,相应的教学质量也就随之下降了。

其次,招收法律硕士成为“创收手段”。在全国扩招的情况下,法律硕士并非为了“培养人才”而存在,俨然成了高校创收的“必要手段”了:普通法学硕士的学费一般在万元以下,还享有公费名额和奖学金。可是每位法律硕士每年的学费在1~3万元之间。据统计,北大招生法律硕士260人,每人每年22000元,三年就是17,160,000元。清华招生法律硕士220人,每人三年下来65000元,共计14,300,000元。仅仅清华、北大的本届法律硕士三年收学费共计31,460,000元。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一专业的设立何时能达到应有质量?

最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局限。法律硕士教育在理论上属于法律职业教育,但是,现行法律硕士教育无法突破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限制,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从而导致法律硕士教育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最终的法律硕士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而他们最需要的实务操作技能的掌握和运用却异常缺乏,法律硕士本身的经验优势和宽学科优势被这种培养模式剪切得荡然无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硕士知识多样性的优势难以发挥,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同法学硕士匹敌,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系统扎实的缺点暴露无遗,从事法律工作所需的熟练技能又严重缺乏,法律硕士被培养成为“四不像”、法学教育的“次品”[6]

(三)法律硕士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回顾法律硕士创设之初的理由在于倡导者对于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实务人才的乐观估计上,认为“我国立法、司法、检察和法律服务部门急需补充大量高素质的专业和管理人才,尤其是需要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事务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了证明这一点,还列出相关数据:

“1994年法院系统的本科生为5.6%,研究生为0.25%;检察院系统的本科生为4.09%,研究生为0.15%,截至1994年底全国共有83619人,其中硕士、博士为608人,占1.49%,本科10343人,占25.39%,大专18760人,占46.06%,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较差,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屈指可数。”[7]

既然社会如此缺乏“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专门培养此类人才的法律硕士教育,其学生的就业应该是:即使达不到供不应求的情况,也应当是非常乐观的。然而现实中,法律硕士的就业状况并没有与社会的期待相呼应。数据参照下图:

图1:五所大学2006级法律硕士的签约情况(截至2010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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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显示,高校法律硕士的就业率平均不到25%,比起其他专业签约率要低很多,庞大的法律硕士群体就业前景堪忧。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事实上,当前社会是否真正缺乏大量的法律人才并不可确知。我们发现一些文献中就所谓每年需要多少法律人才的“论证数字”往往并不可靠或是缺乏认真的计量和复核。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前面列出的相关政法部门存在素质差、学历低的情况与这些部门是否能真正化为现实的法律人才需求在实际中并不是互为一致的事情。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法律条文更便于人们查知,社会普法活动的开展,法律人才的需求只会越来越少。

其次,即使在社会的确需要大量法律人才的前提下,在我国法律教育多元化的情况下,这种需求也并不是和法律硕士教育的人才供应就一定是一对一的关系。因为在对法律职业需求部门的调查中,有78.4%的单位认为在面对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选择时,会优先考虑法学硕士。何况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之间还是一种相互脱节的关系。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多年来并没有建立起具有“共识”的人才供需的管道,法律硕士教育更多是脱离司法实践关门办学,只管培养,而不问是否适应需要,致使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虽然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法律实务部门量身定做了大量的高层次、应用性、复合型的“人才产品”,到最后可能存在大量一厢情愿,却无人买账的尴尬境况。

最后,法律硕士教育存在在职与全日制的双重并轨制现实,让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就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近年来无论是每年的招生人数及入学人数,还是在读人数上,在职攻读法律硕士比起全日制法律硕士只多不少。不难想象,如果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机关的现有人员都通过“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或“同等学历申请”的方式取得了硕士学位从而也迅速提升了所在单位职工系统的人员学历水准(亦所谓“高层次”人才比重),那些统考上来的法律硕士就很难到这些部门就业。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改革思路

通过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法律硕士教育立于我国法学教育之林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法律硕士教育现有的社会热度表明法律硕士教育仍将进一步发展是必然趋势。已有学者认为应当让JM教育成为法律教育的主渠道。这种观点在社会上正不断地获得共识。但是鉴于其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从理念上予以创新、制度上予以完善:

(一)创新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理念

之所以法律硕士教育形同“鸡肋”,就是因为这一制度缺乏一个良好的教育理念,带来的可能后果是法律硕士教育实践的盲从或与制度精神的背反。若要法律硕士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凝练其办学理念:

1.树立办好法律硕士教育的神圣使命感与责任感

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几十年来仍然问题重重,关键是:众人没有为教育而教育的神圣使命感与责任感。特别是在法律硕士教育实践中,举办者普遍缺乏办好法律硕士教育的神圣使命感与责任感是导致法律硕士盲目扩招、法律硕士教育过程敷衍了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质量达不到目标要求等诸多问题的最重要的主观原因。

因此,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急需从观念的转变着手。一个具有JM教育理念的人首先必须树立办好JM教育的神圣使命感与责任感。只有改变当前各试点院校过于追求JM教育经济效益性的狭隘思想,认识到JM教育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社会意义;认识到JM教育的创设对传统法律教育弊病的革新面目、创新风气和契机意义,JM教育作为一个静态的制度,才能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爆发”下,变得“神采奕奕”,才可以避免JM教育沦落为“花钱买文凭”、“混学历”的制度。

2.塑造法律硕士教育的创新理念

法律硕士教育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本身具有探索的意味,举办者一定要大胆地跳出传统法律教育制度的“框框”,依据JM教育制度的精神,在JM教育的运行各环节走出一条自有之路。这也契合制度设计者的要求:“要遵循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总结近年来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的经验,着力改变法学研究生教育上存在的偏重学术性而对事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的状况,根据法律专业工作领域和职位(岗位)的序言确定培养目标,探索一个适合国情的、规范的,能成批培养合格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新型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8]

(二)完善相应制度不足

1.改革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科目

如上所述,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有两门业务课总共要涉及法学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学、民法学五门法学专业课程,占整个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分数的50%。然而,报考法律硕士的前提条件是考生本科学历必须是非法学专业,这就意味着接受法律硕士教育所需具备的专业资格条件,只能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获得。而且,鉴于考生在英语和政治方面考分差距很难拉开,所以最终决定考生能否顺利通过此项考试往往取决于考生对前述5门法学课程的掌握情况。显然,这样的做法是荒谬的。因为作为选拔性考试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检测的不应当是考生现有的法律知识,而更多的应当是考生未来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的潜力。为此,笔者主张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内容中废止对法律类课程的考核。

与此同时,考虑到法律职业对写作、阅读理解、逻辑推理等有着较高的要求,笔者建议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借鉴美国法学院的LAST考试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做法,设计一门综合考试科目,内容涉及中文写作、阅读理解以及逻辑分析推理等。

2.可对考生学历背景进行一定的限制,实行按类招生

如上所述,制约我国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现行的培养体制未能将法律硕士生的非法学专业和法学专业的知识、技能进行有机地整合,从而使得法律硕士多学科专业复合的优势未能充分地显现。为此,笔者主张,在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的法律硕士招生简章的前提下,允许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报考条件在学历背景方面进行适当限制,如允许一些工科优势非常明显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招收法律硕士时将考生的本科学历背景限定于理工科,以便将来朝着知识产权法方向培养;允许一些财经外语类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招收法律硕士时将考生的本科学历背景限定在经济、贸易、外语类,以便将来朝着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方向培养;对于一些政法类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也允许其根据各自的学科优势对考生的本科学历进行适当限制。

笔者之所以建议在招生条件方面赋予培养单位上述自主权,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使培养单位根据自己的学科优势,能够有条件地引导法律硕士生将本科专业与法学专业在知识、思维、技能等方面进行有效地衔接和整合,帮助他们找准适合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培养出特色鲜明的、具有竞争力的法律职业人才。

当然,在强调对法律硕士生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引导的同时,特别不能忽视的是对法律硕士生法学基础学科的教育,因为只有在夯实法学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有效的专业复合。

3.加强法律硕士师资力量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首先,对从事法律硕士法学基础学科教学的教师,培养单位应当引导他们有意识地关注国家司法考试,研究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特点,并在实践教学中注重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对于那些博士毕业的青年教师,如果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原则上应当禁止从事法律硕士基础学科教学。

其次,对于从事法律硕士专题讨论性课程教学的教师,培养单位应该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把关,优先选择和安排一些确实有助于引导学生进行复合能力训练的教师担任。

最后,切实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逐渐形成一批相对固定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队伍。对于有关模拟法庭训练、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谈判等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以学术见长的学院派教师是难以胜任的,因此必须由实务部门的专家主讲。这就要求学校切实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从实务部门聘请一批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专职从事法官、检察官培训的专家担任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

4.课程安排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法律硕士就业能力

首先,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当正确处理法律知识教育与职业能力教育之间的关系,将培养学生法律理念和掌握法律实务有效结合。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选修课比重。国外法学教育十分注重选修课的设置,除了学校规定的必选课之外,学生还要根据自己所选职业的特点要求、自己的爱好,选修一定学分的选修课。“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必修课与选修课比例约为2∶1,而在美国二者的比例大约为1∶3”[9]。基于此,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应当扩大选修课的范围,增加若干选修课。各法学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学生的兴趣开设一些与法律实务相关的选修课,比如,证据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二是注重实践课程的设置。法律硕士教育以实用为目标,实践中应加大实践课程的开设并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习,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学生通过学校设立的法律诊所课程以法律助手或志愿者的身份处理一些法律实务。在我国,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学院校可以设立一些法律援助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学学生可以在该类机构中参与真正的法律案件。三是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课程设置。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对法律工作者的道德素养必须有一定高度的要求。在具体课程设置方面应当将法律职业与伦理设为基本课程之一。就我国目前的法硕教育现状来看,在课程体系设计上还应大量增加教学实践内容,例如,一些边缘学科及跨学科性很强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训练课程等,以此促进学生形成扎实的法律功底、广泛的知识背景,从而实现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其次,教学手段多样化。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法律硕士教育阶段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为目标。为此,必须改变单调的课堂理论教学模式,建立多样化的法律硕士教育方法。从课时分配角度看,课堂仍是法律教学的主要场所。然而,课堂教学并不意味着是单调的理论传授。课堂教学应加大案例教学比例,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聘请校外实务专家担任教师或经常为学生开办一些实务型讲座,丰富课堂教学的内容。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外的校外教学环境,开展模拟法庭、现场旁听审判、专业实习和法律咨询,让学生亲历法律实践第一线,提高他们的应变能力及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德瑞:《回顾、反思与改造——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历程之检视》,《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改革课题组:《落实法律硕士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之我见》,《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3]王彦:《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对策》,首都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2009年。

[4]曾宪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2年第1期。

[5]赵万一:《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基本理念和思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年第3期。

[6]安晓燕:《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初探》,《大学时代》2006年第7期。

[7]何跃春:《对当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06年第5期。

【注释】

[1]张德瑞:《回顾、反思与改造——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历程之检视》,《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邸春艳:《2006,中国“法学院”这一年》,《法制日报》2006年12月3日,第14版。

[3]计科宪:《“法律硕士”招生之忧》,《现代教育报》2004年1月7日,第6版。

[4]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第160页。

[5]计科宪:《“法律硕士”招生之忧》,《现代教育报》2006年1月7日。

[6]董士忠:《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探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年第5期。

[7]国务院学位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会议纪要》1995年4月1日。

[8]聂苗苗:《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与改革》,载夏利明、李恩慈主编:《法律教育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

[9]王彦:《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对策》,首都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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