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课程设置及保障措施
彭定群
内容摘要 目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存在诸多问题,未能与培养目标相适应。为实现二者的步调一致,应结合现存的问题和培养目标,对现有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进行修改。修改时应考虑到硕士教育的“学术研究”本质,兼顾学生的个性发展、兴趣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状况。此外,还要建立确保课程设置之科学性、合理性的相应措施,如落实课程设置民主化制度、建立对课程设置的后评估制度、建立课程设置学生参与制度、学科建设经费要有保障及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机制、多渠道的学科建设监督制度等。
关键词 培养目标课程 设置保障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点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一些新设办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点的法学院系,由于办学历史短,积淀浅,未能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课程设置,严重地影响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的质量。笔者试图通过对国内17所院校[1]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的调查,以期发现当下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以及课程设置所应考虑的方向因素,进而根据这些因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可行的课程修改方案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现状调查
(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目标调查
1.部分院校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教育价值观念的外在表现之一,是学生在整个受教活动过程中的一面旗帜,指引着学生朝着这一方向迈进。制定的培养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培养出来的人才质量之优劣以及能否符合社会的需求。笔者通过对17所高等院校制定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调查发现,这些培养目标的内容,既存在相同之处,亦存有差异之处。现列举以下几所具有代表性的院校的培养目标,以便于分析之中指出共性,把握现状。
(1)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目标设定如下:通过系统的学习和训练,使学生能够具备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系统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司法工作、行政工作、律师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能力。
(2)中山大学
本专业培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这要求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扎实和系统地掌握行政法学和宪政理论的专业知识,了解我国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实际问题;掌握一门外语;具备独立从事研究工作和宪法学、行政法学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面的实务工作。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如是规定:本专业着力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服务,能独立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教学、科研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研究生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和研究,社会调查与实践,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系统地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具有扎实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及其与实践相结合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有独立的科学研究能力,在专业领域内能有一定创见;能胜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和有关实际部门的工作;具有健康的体魄。
(4)内蒙古大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培养以理论研究为主,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创新型高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专门人才。具体培养目标为:①具有正确的价值观、身心健康、意志坚强、有进取精神和开创意识、能够立志投身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②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宽广的边缘学科知识,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③具有较强的独立获取知识及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④具有胜任从事教学、科研、立法、司法、执法、政权建设和社会活动方面工作的实际能力。⑤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较熟练利用外文资料。
(5)东北师范大学
为适应我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兼具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是:①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敬业精神,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立志为祖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服务。②掌握本门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法学教学工作的能力或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包括律师、法官、公务员、企业法务人员和教师等)的专门技术水平。③具有使用第一外国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能够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文献,并具有初步撰写外文科研论文的能力。④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6)广东商学院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基础理论,适应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具体要求如下: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合作精神和坚持真理的科学品质,具有较强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②掌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③具有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独立担负从事法律事务和管理工作的能力。④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专业文献。⑤身心健康。
2.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生的普遍的预期培养目标
尽管各院校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所应具备的素质表述各异,但基本上都要求达到以下预期目标:
(1)科研方面的素养
体现在:要求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较熟练利用外文资料;了解我国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独立获取知识及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2)理论素养
这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要求学生扎实和系统地掌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3)技能素养
可把上述所要求的技能素养分为两种:一种是专业技能,如具有胜任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立法工作、司法工作、执法工作、律师工作等方面的实际能力;另一种是其他方面的技能,如具有胜任从事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实际能力。
(4)国家倡导的价值观素养
这主要表现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合作精神和坚持真理的科学品质,具有较强敬业的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现状调查
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现状
为发展学生的个性、保证学生的主体地位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多类型的人才,当前各高等院校法学硕士教育普遍实行学分制的培养模式。结合这一模式,各院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基本上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虽然这些院校对这几类课程的具体称谓可能不尽相同,但这几类课程的确构成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骨架。
(1)公共学位课
通过对17所院校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调查,可将这些公共学位课分为两类:一类是语言工具课,如基础外语等课程;另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系列政治课程,如马克思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等。当然,这种分类是一般的、普遍的,也有个别的院校将一些较为基础的、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类课程设置为该专业的公共学位课。如北京大学就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作为全校所有法学硕士专业的公共学位课。
(2)专业学位课
大部分院校的专业学位课程都包括这些内容:宪法学、行政法学、比较宪法、行政诉讼法原理、比较行政法专题等,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院校都开设了这些课程。此外,部分院校还根据本校的教育理念与教育资源,在上述几门课程的基础上开设了其他的课程。例如,华东政法大学更强调基础理论的重要性,不仅将上述一般院校所开设的课程作为必修的专业学位课,还将法理学、民法原理、立法学研究、比较立法学以及中国宪法发展等专题研究课程等作为必修的专业学位课。同时,值得指出的是有个别院校的课程设置,与一般院校的相比较,差异颇大。如内蒙古大学把法律方法、法理学、宪法学原理、民法总论、刑法学等作为必修的专业学位课。
(3)选修课
根据笔者对17所院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选修课设置情况的调查,可以将选修课分为以下几个类别:①法史学及基础理论法学类,一般包括法学史学、法文化导论、比较法、西方法哲学、法哲学导论、公法导论等。②政治学类,一般包括行政管理学、政府与公共权力研究、、政治哲学专题、政府法制实践问题研究等。③宪法与行政法类,一般包括违宪审查专题、人权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地方制度、行政组织法研究、行政法学前沿问题、外国行政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法治建设专题、部门行政法、港澳台行政法、监督行政法研究等。④程序法类,一般包括行政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研究、外国行政诉讼法、比较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法研究等。⑤技术工具类,包括第二外语、计算机等。
(4)法律实务课
部分院校开设了一些法律实务课程,如教学社会实践、社会调研、法律诊所等课程。
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而言,培养目标决定着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为实现培养目标而服务。根据各院校制定的培养目标,结合当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以及笔者自己在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期间的切身体验,可以发现时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课程设置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前沿性知识课程在课程设置中所占的比例严重不足
从所调查院校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情况来看,除了少数院校(如清华大学、内蒙古大学、中山大学)在选修课中设有法学前沿讲座课程外,大部分的院校都没有设置前沿性知识课程。这容易导致硕士生视野不够开阔,知识不够前沿,制约以后科研的开展。
(二)跨学科课程设置缺少
在所调查的院校中,有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河海大学设置了跨学科课程。显然,设置跨学科课程的院校偏少。这往往会导致硕士研究生过于局限于某一狭窄研究领域而使研究难以继续开拓。
(三)任选课程门数普遍偏少
在所调查的院校中,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外,各院校的任选课普遍偏少,甚至有的学校如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根本就没有课程选择的余地。因为课程设置中的所有的课程都是“必修”的。任选课门数的偏少不利于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修课程,不利于学生形成内在的个性化知识结构,成就特色人才。
(四)实践性课程贫乏
在我国,法学院系毕业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普遍不强是路人皆知的。实务操作能力不强的毕业生就犹如一个跛脚的瘸子,在行道上初始行走无比艰难。经调查的各院校实践性课程设置普遍不足。虽然部分院校设置了这类课程,但几近名存实亡,挂有店名,却不开张;有的院校课程得到了执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五)专业外语课程设置不容乐观
在所调查的院校中只有少数的院校设置了专业外语课,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河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以及广东商学院等,这意味着仅有不到二分之一的学校设置了这门课程。缺乏专业外语这门学习工具,将大大地限制学生对国外相关专业知识的汲取,不利于学生研究能力的提高。
(六)活动课程的开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般而言,活动课程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以及学术沙龙等。在17所院校中有苏州大学、河海大学以及广东商学院对此类课程作了硬性规定。活动课程设置的不足,使学生错过了一片可以让其思想自由翱翔的天空,不利于学生综合素养的提升。
(七)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严重缺乏
上述各院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中鲜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这造成了法律职业道德知识与事实知识比例的严重失调。在当今法学学术领域,关于剽窃他人作品的新闻不绝于耳。部分法学院系的教育品位低下,行政权力高于学术权威,一些学生及教师拜权拜物思想严重;法学院系内等级分明,压制言论自由,排斥持异见的教师。这无不与缺乏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有关联。这不利于学生的富有浩然正气的、刚正不阿的法律人格的形成。
(八)公共课程内容陈旧,学生普遍缺乏兴趣
在17所院校中绝大部分院校都设置了有关马克思主义系列的政治课程,如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等。这些课程的内容大部分与本科阶段的政治课程内容重叠。此外,根据作者亲身经历和观察,绝大部分同学对这类课程缺乏兴趣,缺课、旷课现象严重。同样,基础英语课程也遭遇到了同学兴趣凋零的情况,笔者身边的绝大多数同学均认为自己的外语水平没有得到多大的提高。
(九)研究方法课程开设不足
虽然在所调查的院校中大部分院校都开设了法理学课程,但是其他的有关研究方法的课程却鲜有设置。像论文写作方法课程、文献检索方法课程、文献处理方法课程、创新研究方法课程等都应该开设。研究方法的缺失,将会使学生在科研中迷失方向,最终致使科研无法进行下去。
三、导致课程设置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笔者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对一些法学院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建设情况的了解,以及在平时与一些业内人士交谈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认为目前导致课程设置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权力主导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缺乏民主元素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现象严重。教育行政化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庞大的行政队伍成为支配和支撑高校的真正主体;单位和人员被固定在行政系统的不同等级框架中;权力是高校运作的根本价值信号;权力价值标准成为评价人的贡献和价值的基本依据和标准。[2]这种现象造成的严重后果之一便是主仆的本末倒置。高校的主体本来应该是教学、科研人员,行政人员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但行政人员却成了支配学校的核心,他们管理着学校各类资源并进行资源配置,制定规章决定政策。[3]
当下,几乎所有院校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都声称采取导师负责制,同时也成立了该专业硕士教育导师组。该专业硕士教育的课程设置本该由导师组成员民主协商确定,可事实并非如此。在一些法学院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中,由于某些教学资源在教师中稀缺,院系有行政权力者为获取更多的教学资源,在课程设置时往往为自己设置更多的课程。使得课程设置体现院系权力者的专业偏好,没有整合整个院系的资源。导致课程设置缺乏民主元素,缺乏科学论证与专家审核,有问题的课程设置就这样产生了。
(二)重学位点申请,轻学科建设
在众多的法学院系中,注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点的申请,而轻视该学科的建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点的申请过程中,法学院的行政领导们、专家们积极性很高,精神亢奋。话说为了法学院美好的明天,全院齐心协力,不辞辛劳,昼夜兼程的准备各种申请条件。而一旦申请成功后,积极建设的心态却又消失了,学院的部分行政领导、该专业的部分教师缺乏锐意进取的精神,满足于学位申请成功后所带来的利益果实,学科建设止步不前。
不仅如此,甚至在某些教学资源相对贫乏的法学院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点申请成功后,部分行政领导及教师不仅不重视该学科的建设,他们的注意力也从教学上转移了,他们争权夺利,利用某些手段相互倾轧,无视自己身兼育人的重任。对他们而言,几乎就没有时间、精力关注学科建设,以及关注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
注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点申请,轻视其建设,以及教师们在该学位点申请成功后争权夺利、相互挤压的行为,给课程设置的建设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三)课程设置缺乏后评估制度
后评估的作用在于提高课程设置的质量,确保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目前,几乎没有一所院校(调查过的17所院校)就自己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进行过合评估。一个事物不经过评价、估量是难以知晓它的优缺点以及在一定的时空内它对人类的价值所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不经过适当的评估,人们也难以发现它的缺点有哪些,更别提它的改善了。
(四)学科建设经费不足和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
课程设置不合理、不科学,与学科经费也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像前沿性知识课程、任选课程、专业外语课程、研究方法课程、实践性课程以及活动课程等课程的开设都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支撑。有的院校拨付给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的经费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某些课程的开设,导致课程设置不科学。
此外,有的法学院系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上并不缺经费的。由于缺乏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有效监督机制,经费使用不透明。大部分的经费花在了行政开销等方面,而在课程开设上投资不多,致使应该开设的课程开设不了。
四、建设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课程设置及保障措施
(一)修改现有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
依据培养目标以及课程设置的问题所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修改应遵循的方向,以及依该方向所应修改的内容如下:
1.课程设置要反映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研究”本质
(1)多设置一些前沿学术课程
前沿学术课程,顾名思义,其所涉及的事物领域是鲜活的、几乎还未被人研究、熟知的。相应的,对这些事物进行探究,就意味着新的发现、新的创造。因此,前沿学术课程的开设对增强硕士研究生学术研究的创新性有重大的意义。在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过程中,各院校很有必要根据每年的宪法学年会或行政法学年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开设一些前沿性学术课程;或者本院校的,该专业的教授根据自己研究的前沿性课题开设一门相关的学术课程。
(2)增加研究方法课程的设置
对任何事物的探究都离不开方法的支撑。没有研究方法的引路,其研究根本就不可能展开,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此外,良好的研究方法是创新的基本要素,同时,对学术规范的形成大有裨益。目前,在大多数院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课程设置中,研究方法课程缺乏的情况下,应多添置一些像文献检索知识方面课程、处理文献方法课程、科研与创新方法课程、SPPS技术方法课程、法哲学以及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课程。
(3)注重专业外语课程的设置
专业外语可以帮助我们拓宽视野,了解外国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发展情况。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可以就国内外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进行对比研究,以促进我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发展。时下,不少院校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课程设置中并没有专业外语课程;有的院校设置了,但专业外语仅限于英语。因此,当我们在添置专业外语课程时,不仅要注重添置专业英语,还要根据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注重增设专业日语、德语、法语等专业少数(相对英语而言)语种。之所以设计出此种专业外语课程设置的形式,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当下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各个领域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社会需要富有极强应变能力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我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这对时下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共有的法律规则和一定程度的外国法律知识需要被部分学生掌握,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对我国自身所形成的挑战。[4]因此,我们有必要提供一些学习语言的条件,使一些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知识储备情况去熟悉世界上一些国家的语言,以便于掌握相关国家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知识来从事科研,以适应全球化进程对自身所形成的挑战。
(4)对公共课程进行改革
鉴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政治课程内容与本科时期政治课程内容重叠,学生对之兴趣不高的情况。笔者认为政治课程的设置可以仿效北京大学的做法,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作为公共政治课程。这既能与专业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专业理论素养,又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政治教育的目的。
目前,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中设置基础英语,大部分学生学习后,英语水平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升,未达到课程设置时的预想效果。这既白白耗费了学生的学习时间,又浪费了教学资源。笔者主张将基础英语课程改换为专业外语课程。将专业外语设置为宪法学与行政法硕士教育公共课程之一,这样既兼顾了外语知识也兼顾了专业知识。可以收到一石二鸟之效。
(5)增设跨学科课程
创新通常有两种类型:即原始创新和移植创新,前者较难,后者目前运用较多,但后者的运用要求具有跨学科知识。在新兴学科不断得以诞生的今天,一门成熟学科知识的获得,其规律或方法对于不成熟学科知识领域的突破有很大帮助。当今的知识发展状况和科学家的创新实践已经表明,跨学科知识对于知识的发展和创新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5]目前大多数“激动人心”的研究成果,都是在跨学科领域中获得的。[6]这充分说明了在我国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中多设置一些跨学科课程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应该多开设一些像法律社会学研究、宪法与公共财政、经济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等跨学科课程,以增强我们的创新能力。
(6)重视活动课程的设置
活动课程的外延范围是比较宽广的,比较常见的活动课程有学术沙龙、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等,这些课程各有自己的特点。
学术沙龙的基本特征是:一定的学术性和思想性、无参与者身份限制、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等。学术沙龙有助于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气氛的营建。有助批判意识的产生和方法论的发展;有助于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取长补短、共同提高。[7]这些特点和作用表明,学术沙龙课程对于富有探究性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而言非常适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应多设置一些学术沙龙课程。可以由导师组织自己所带的学生开展沙龙活动,也可以由某个教授在学院内定期公开组织感兴趣的学生开展学术沙龙活动,还可以邀请一些院外的教授开设学术沙龙讲座等等。
学术报告是指专家学者就自己研究的内容,在一定的场合内,所做的一种专题的陈述。学术报告有利于学生对前沿问题的了解,启迪学生的思维。据笔者的调查可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生参与学术报告的次数比一般院校的要多,这些院校的学生的思维也比较活跃。其他院校的法学院应该多邀请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来做学术报告,学术报告的内容应尽可能是新鲜的、前沿的。
参加学术会议,可以提高学生的学术起点。学生在学术会议中与其他学者交流的过程中可以激荡思想,诱发灵感,提高自己的科研水平。不过据笔者的调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生参与学术会议的次数并不多,其中缘由主要在于经费的欠缺。法学院应为参与学术会议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确保学生便利的参与学术会议。
法学院在为学生提供一些活动类课程时,应坚持以“学生自主参与为主,学院硬性规定参与为辅”的原则,以体现学术探究自由的精神。
2.课程的设置应兼顾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兴趣
(1)多开设一些任选课程,为学生提供广泛的选择空间
任选课程设置的价值取向,在于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课程的空间,而之所以要提供这样的机会,又在于教育方要塑造学生的内在的知识结构的个性,并确保学生学习的可持续。当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取了自己想要经验的课程时,这种发自内在的需求,会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去学习、探究,并很可能使这种探究得到长久的保持、长远的发展。塑造学生内在的知识结构的个性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特色人才的形成。在多数的法学院内如果绝大部分的学生的知识结构都高度的趋于一致的话,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因为这无助于创新,无法满足社会对多样的人才的需求,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目前,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任选课程普遍偏少的情况下,很有必要对学生进行调查,以弄清楚学生期望经验哪些课程,并根据这些信息,添置一些学生期望选择的课程。
(2)导师应根据学生的内在的知识结构和兴趣为其安排一些课程
导师负责制是当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中所采取的制度之一。它强调在学生的学习、科研中,导师要提供周到的指导,以促进学生在学习、科研中茁壮成长。这种制度使得导师具有一定的指导学生学习的权利和义务。导师在指导学生学习的过程中,应尽量的根据学生的现有的知识储备和兴趣为其安排一些学习课程。这种课程既能受学生欢迎,也可以确保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达到预期的效果。
3.课程设置应考虑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1)确保实践性课程在课程设置中占到一定的不低的比例
诚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侧重于对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强调于理论研究。可是,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多的是对具有较强的法务实际操作能力的人才的渴望。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不能不考虑这一社会因素。根据笔者所在学院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而言,绝大多数硕士生毕业后走向了工作岗位,而非升入博士研究生的教育阶段。根据笔者的走访调查了解,其他院校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果不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阶段植入一定比例的实践性课程,后果无疑是严重的。学生得不到法务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导致这方面的能力低下,毕业后难以胜任法务工作,这不仅是尊严问题,更是生计问题。因此,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中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实践性课程。目前实践性课程设置差的情况必须得到改善。
在现实中,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实践性课程的开设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如法学院可以与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行政单位合作,共同培养学生,后者通过安排责任人、提供实践岗位负责培养学生的各方面的实践能力;或者学院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到行政听证会上旁听等等。
(2)应开设一些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目前,在法学学术界、法律实务界中腐败现象严重;在校园中,拜权拜物思想泛滥。这给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警示,要重视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作为较高层级的法学教育,基本上以追求培养精英人才为目标,则更应该注重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确保培养出来的人才多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仅为己服务。因此,在课程设置中应添置适当比例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二)保障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的措施
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去行政化,贯彻课程设置民主化制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行政化,学院部分行政领导为己之利,使用公权力干涉课程设置,是造成问题课程设置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想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这种违背教育规律的现象必须予以消除。
近些年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改变了过去严格实行的个体导师负责制,[8]开始采取“导师组”体制。这个“导师组”成员由公共课教师、基础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组成。课程设置的权力也自然落到了“导师组”的身上。[9]课程设置应由导师组成员共同论证、协商确定。而现实情况是,导师组并没有真正的掌握课程设置的权力,基于教育行政化,这种权力已被院系行政权力拥有者左右了。
无疑,要使课程设置的权力回归到“导师组”身上,恢复到课程设置民主论证、协商确定的常态上来,务必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去行政化,加强对院系有关行政领导权力行使的监督、问责,杜绝权力滥用。
2.建立针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定期的后评估制度
本文所指的后评估是指一项制度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行后,由相关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该制度进行评价、估量,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由相关主体执行的一项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制度的质量。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后评估制度即为课程设置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一定的富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育专业知识的人员,依据科学的评价原则、指标,针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价、估量,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由相关主体采纳执行。笔者认为,对课程设置进行评估的人员可以由法学院内的有关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或者邀请外校法学院的相关专家与院内的有关专家共同对本校的课程设置进行评估。定期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进行评估,指出其不足之处,并予以改正,有利于课程设置长期保持高质量的状态。
3.建立课程设置学生参与的制度
课程的学习主体是学生,课程的设置唯有符合学生的期望,学生满满学习的动力才会产生。因此,在课程的设置过程中有学生意志的存在,才能使课程的设置变得合理,变得更富有成效。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制定主体要事先调查学生对课程设置的看法、意见,了解学生期望经验哪些课程,对哪些课程兴趣浓厚。之后,对这些课程设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的分析,在作出是否采纳学生意见前,应先召集学生对是否采纳学生的意见进行说明。在课程设置后,课程设置制定主体也应定期对学生就课程设置的看法进行调查。针对一些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在适当的时间内修改课程设置。
4.确保对学科建设的足够的经费投入以及建立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
在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事实,众人皆知。“985”、“211”院校教育经费充裕,但这类院校毕竟不多,这造成了大部分院校在对各学院、学科的教育经费的分配上,往往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进而造成了一些院校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建设资金不足,制约其课程设置,学科建设难以取得进展。为此,国家应逐步改变这种教育制度缺陷,实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相对均匀化,以确保非“985”、“211”院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健康发展,实现其课程设置科学、合理。
然而,也有一些院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在获得本校支持的教育经费不多的情况下。在行政开销花费,在搞政绩工程上却舍得大把花钱。面对这种状况。应建立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实现经费使用透明化。使经费花在刀刃上,花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建设上。要多提高教师的待遇,多引进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教师,确保某些应该开设的课程能够开设。
5.建立多渠道的对学科建设进行监督的制度
重学位点申请,轻学科建设,是诸多院校的通病,这与对学科建设缺乏有效监督有关联。宪法学与宪政法学专业建设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法学院一些行政领导或该专业部分教师不思进取,无所作为,对学科课程设置是否恰当的问题漠不关心。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之建设,建立多渠道的有效的监督制度无疑有助于激发法学院行政领导和该专业教师的锐意进取的精神。
为此,笔者认为可建立以下几种可行的对宪法学与宪政法学专业建设的监督方式:教育部门定期监督、学校内部定期监督、行业定期监督等三种方式。教育部门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各院校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建设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设定一定的科学的评价标准、指标,发现有院校在一定的年限内都没有达标的,应撤销该院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点的办学资格。就学校内部定期监督而言,学校应设定一定的指标,制定一些奖惩制度,定期就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学科建设不达标的,应对学科建设负责人问责,给予一定的惩罚,相反,则给予奖励。就行业监督而言,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这一专业的相关人员,应在各地成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协会。设定一定的评价指标,对各院校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给出意见,建议学院对该问题进行处理。通过各渠道的学科建设监督,自然也可以大大地促进各法学院对宪法学与行政法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重视,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尽量科学、合理。
总而言之,要建设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课程设置,应考虑现行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和培养目标,对现有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教育课程设置进行修改。修改时应考虑到硕士教育的“学术研究”本质,兼顾学生的个性发展、兴趣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状况。此外,在建立确保课程设置之科学性、合理性的相应的措施时,应落实课程设置民主化制度、建立对课程设置的后评估制度、建立课程设置学生参与制度、学科建设经费要有保障及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机制、多渠道的学科建设监督制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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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尧成:《我国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研究》,载于“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数据库”,2005年。
[3]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郭松海:《关于在研究生教育中贯彻“导师负责制”,以培养自立创新型人才的提案》,载“中国政协新闻网”(http://cppcc.people.com. cn/G B/34961/60185/60186/196853.html,上网时间:2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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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伶俐:《强化提高研究生的认知加工能力——研究生教育目标及公共综合课程设置例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4年第4期。
【注释】
[1]具体包括17所,可分类为:重点综合性大学,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政法类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般综合性大学,如内蒙古大学、苏州大学、郑州大学、河海大学、河北大学;师范类院校,如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财经类院校,如广东商学院;民族类院校,如西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
[2]赵俊梅:《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现象及其改革》,《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9年第2期,第15页。
[3]同上,第16页。
[4]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7页。
[5]罗尧成:《我国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研究》,载“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数据库”,第101页
[6]同上,第107页。
[7]罗尧成:《我国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研究》,载“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数据库”,第134~135页。
[8]个体导师制下,除了外语和政治(马列著作选读)两门公共必修课外,从考试命题、复试录取到课程设置、授课安排、课堂讨论、学业考查、期终考试等一系列专业培养环节,都主要由个体导师负责或由个体导师约请的相关教师负责。参见郭松海:《关于在研究生教育中贯彻“导师负责制”,以培养自立创新型人才的提案》,载“中国政协新闻网”(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60185/60186/4196853.html,上网时间:2011-5-7)。
[9]郭松海:《关于在研究生教育中贯彻“导师负责制”,以培养自立创新型人才的提案》,载“中国政协新闻网”(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60185/60186/4196853.html,上网时间:2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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