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学守法、违法与医学法律责任
一、医学法的遵守
医学法的遵守即医学守法。有法必依是对守法的基本要求。医学守法就是指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生活及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学法、自觉地维护医学法,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守法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认识,即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守法的内容。
(一)医学守法的主体
医学守法的主体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人,也包括所有组织,如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等。医学守法教育,应特别重视以下人员:
1.医药卫生法律规范所指向的一切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
2.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3.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医学守法的范围
医学守法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宪法、法律中的医药卫生条款,医学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方性医学法规和规章,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医学法规,特别行政区的医学法律以及我国参加或同外国缔结的国际医学条约和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等。医学守法的范围不仅包括遵守前述广义上的医学法,而且包括遵守医学法适用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医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
(三)医学守法的要求
医学守法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应自觉遵守;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
守法的具体要求简言之就是守法主体必须依法办事。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照医学法律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照医学法律承担义务或职责并履行义务或职责。不能将守法理解为只承担义务和履行义务。
二、医学违法
(一)医学违法的概念
医学违法是指医学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医学法律规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医学违法是与守法相对而言的,医学违法行为,违反了医学法律规范,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医学关系。
(二)医学违法的构成
医学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医学违法行为的各种要件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构成医学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医学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一种行为。行为人实施医学违法的行为,概括起来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例如,甲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许可,就擅自开办个体诊所行医,即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医师乙某发现传染病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即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性规定。构成医学违法的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对社会产生一定作用和影响的实际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要通过人的思想,是受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但是,如果仅仅是内在的思想和意识活动,没有转化为外在的客观行为,不能对外部世界产生影响,则不构成违法。因此,必须将单纯的错误思想和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医学法只惩罚见之于外部世界的医学违法行为,而不惩罚不良思想。
2.医学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医学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既可能是已经发生了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或危害;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的,也可以是抽象的,无形的。
3.医学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这种过错,可能是主观上的故意,也可以是主观上的一种过失。如果某种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构成违法,不能认定为医学违法。
4.医学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民责任能力的确定,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况。如果是一个未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医学违法。
三、医学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一)医学法律责任的概念
医学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医学法的行为主体,对自己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履行、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医学法所确定的义务,侵犯了他人健康权利),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医学法律责任的特点
1.医学法律责任是以存在医学违法行为为前提。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医学法律责任都是因为行为人积极实施了医学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或消极地不履行医学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根据。只有某种医学违法行为存在,即只有在构成医学违法的前提下,行为人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医学法律责任。不构成医学违法,也就无须承担医学法律责任。
2.医学法律责任必须由医学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规定。医学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医学法律、法规、规章中作了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主体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医学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违法者拒绝承担因其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学法律责任,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种职权。
四、医学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医学违法行为,是国家保障医学法得以实施的国家强制手段(法律强制手段),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序不同,其所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同,我国医学法中规定了三种医学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医学行政责任
1.医学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医学行政责任是指医学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医学法中有关医学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破坏了医学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责任(后果)。它的特点:一是医学行政法律责任依据医学行政法律规范而产生,这包括,一方面承担医学行政责任必须以实施了违反医学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前提,只有违反了医学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才承担行政责任;另一方面,违反医学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在违法情节上有轻重之分,在损害后果上有大小之别,那些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医学行政法明文规定应当追究医学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在实践中,必须依据医学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办理,不能将显著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当作违法加以追究,更不能将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也当作行政违法处理。二是医学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如《药品管理法》第88条规定,违反该法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理。三是医学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向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学行政诉讼。
2.医学行政责任的形式。根据我国现行的医学法规定,追究医学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医学行政处罚。它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工商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机关、环保机关等),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学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其特征主要有:①医学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卫生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即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外部行为。②是对已确定违反了医学行政管理秩序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③医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由医学法律规范预先明确规定的。④具有鲜明的惩戒性,对过去是一种制裁,对将来是一种警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我国现行医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医学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等几类。其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不同的违法行为,适用何种处罚形式在医学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依具体管理内容有严格的规定。
(2)医学行政处分。它是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医学行政管理秩序,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卫生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对其内部违反医学行政管理秩序的公务人员的制裁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企事业单位对医药卫生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违反医学法行为的制裁。前一制裁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公务员条例》,后一制裁的依据主要是相关的医学法规定。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虽然都属于行政责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要不同是:其一、适用对象和性质不同,虽然二者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处分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属内部行为,但处罚适用于相对人违反某种特的医学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属外部行为;其二,科处的机关不同,处分由从属机关决定和执行,处罚由执法机构决定和执行;其三,科处的形式不同;其四,法律救济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通过从属机关内部申诉途经解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医学民事责任
1.医学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医学民事责任是指医学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医学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医学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是:
(1)医学民事责任是因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医学法律规范(主要是违反医学民事义务)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违反医学法律规范(医学民事义务)是承担医学民事责任的前提,而医学民事责任是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
(2)违反医学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即医学民事责任是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形式的责任。例如,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承担患者相应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家属抚恤金等赔偿,这就是财产责任。当然医学民事责任也包括某些非财产责任,如医务人员未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病人隐私,使病人名誉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
(3)违反医学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的以弥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一种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害人与受害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财产责任中的赔偿费用,还是非财产责任中的赔礼道歉,都是民事违法行为者对被侵害人所承担的一种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在平等主体中也要贯彻等价原则,赔偿主要以实际损失来确定补偿,即以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弥补为目的,因此赔偿具有补偿性质。它不同于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其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所承担的一种责任,也不同于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追究的一种责任。这后两种责任主要不是财产责任,即使有财产责任,也主要不是补偿性质而是惩罚性质(如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
(4)违反医学法的民事责任往往是与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发生的。
(5)违反医学法的民事责任,往往具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性质。这是医学违法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医学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常常具有多重性质。从违法行为人的角度看,同一个医学违法行为,常常既违反了合同,即违反了约定义务,也引起了侵权责任,即违反了法定义务,同时违反双重义务,即同时侵犯了相对人的债权和人体健康,既可引起合同(违约)责任,也可引起侵权责任,即产生责任竞合;从受害人角度来看,一个医学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合同又侵犯了民事权利,将产生请求权的竞合。从有关司法精神来看,允许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请求权提起诉讼。例如: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就同时包含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前者主要是基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失职行为;而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则是医患之间产生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应有的谨慎程度和合理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而造成医疗事故,即违反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多适用侵权责任,这是因合同的赔偿责任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故受害人一方也往往以侵权来起诉。
2.医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医学侵权民事责任除行为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有损害的事实存在。②必须有违反医学法律的行为。③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④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将在过错责任原则及医学纠纷处理中分别阐述)。
3.医学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共10种。其中适用于医学民事责任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尤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以弥补受害人因医学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包括给受害者造成的肉体和精神的痛苦。
4.医学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这是指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人,由于有不可归责的事由,法律不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可以免除医学民事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医学民事责任。如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医疗损害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均属医疗意外,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2)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如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或其他过错,使患者遭受损害的,则应当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只要确实存在险情,而行为人的行为并无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活动中,对危急重病人的紧急抢救,即属这类情况。
(三)医学刑事责任
1.医学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医学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医学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医学刑事责任必须以医学刑事犯罪为前提,刑事责任是由犯罪所引申出的法律制裁,其依据是犯罪行为。②医学刑事责任具有法定性,具有特定程度范围和衡量责任大小的法定尺度。③刑事责任具有不可转移性,即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行为人承担,不得株连其他人。而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可以转移、变化的。④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最严厉性,它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某些权益如财产权、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来实现的,其原因在于犯罪行为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违法行为。
违反医学法的刑事责任,与违反医学法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是:①引起刑事责任的原因,是比一般医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②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特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法律予以追究,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都无权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③刑事责任的后果是最严厉的刑事制裁——刑罚。
2.医学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我国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设定的犯罪。医学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的有关条款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分别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和“渎职罪”三大类犯罪,对医药卫生方面的犯罪加以规定,共规定了20余条违反医学法的新罪名,完善了医学违法的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刑法对医药卫生方面犯罪的惩罚,对公民生命健康权这些基本人权的保护,是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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