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学法律服务
一、医学法律服务的概念和特征
医学法律服务是医学法实施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医学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法律服务愈益成为医学法实施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医学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服务者(组织和人员)为从事医学活动者(组织和人员)提供的与医学法律活动有关的一系列服务的总称。医学法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服务主体的特定性
提供医学法律服务的主体限于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如医药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内设的法律机构,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法制机构,专司社会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的广泛性
1.服务对象广泛。接受医学法律服务的主体十分广泛,概括起来大体分为三类:
(1)医药卫生机构。指医药卫生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含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各类医疗机构,还包括与健康相关产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2)接受医药卫生服务的消费者。即广大就医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购买者,医疗保健服务的消费者。
(3)医药卫生监管机关。既包括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药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还可以包括医学立法、医学执法、医学司法、医学法律监督活动中涉及的相关部门。
2.服务内容广泛。医学法律服务的内容广泛,既包括医学立法、医学法的实施、医学法律权利的救济和医学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包括医学纠纷的预防和调查处理。而医学纠纷既有医学民事纠纷(如医院与患者的医疗纠纷),也有医学行政纠纷(如医学行政相对人与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争议),还有医学刑事犯罪与刑罚(如医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及受害人的刑事争议)。
(三)服务行为的专业性
医学法律服务专业性强。医学行为事关人的生命、健康,具有科学技术复杂门类多,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相结合专业性强,医疗过程高风险,医疗效果不确定,医疗对象非选择,行业道德高要求的属性。医学法律规范医学行为,具有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属性。因此,为医学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精通医学。只有做到两个精通,至少两个熟悉,才能提供合格的医学法律服务。
二、医学法律服务的基本方式
医学法律服务的基本方式决定于医学法律问题的属性。一般说来,医学法律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咨询解答
从事医学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就医学法律的有关问题,主动向医学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征求意见或求教解决方案,是医学法律咨询。咨询解答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医学法律意见书)。
(二)代理
从事医学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就医学法律的有关事项委托医学法律服务者代办,是医学法律代理。在高度分工、高度专业、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委托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是便捷、高效的必然要求。委托医学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办理医学法律的有关事项,是现代社会依法从事医学活动的机构谋求高效、低耗的必然要求。
医学法律代理分非诉代理和诉讼代理两类。非诉代理是指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医学法律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草与医学有关的立法建议、监督管理等制度,或代理协调、解决与医学有关的民事和行政争议等。诉讼代理是指进入诉讼程序的医学法律行为的代理。诉讼代理分为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而常见的民事诉讼代理又分为应诉代理和起诉代理。应诉代理是指从事医学活动的机构被动参加诉讼时的代理,如被患者起诉而参加诉讼。起诉代理是从事医学活动的机构或患者主动起诉时的代理,常见的是帮助患者索赔而起诉时的代理等。
(三)调研论证
对某些、某类医学行为的现状、问题、原因、对策作法律思考,是医学法律调研论证。医学法律调研论证的作用在于为医学立法、医学法律的实施、医学法律权利的救济、医学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医学纠纷的预防提出建设性系统性的意见。
三、医学法律服务的要求
医学法律服务的总要求是:“合法、正确、及时、高效、责任。”合法是指医学法律服务的主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还合乎法律的原则、精神、价值;正确是指医学法律服务行为过程和结果是正确而不是错误;及时是指医学法律服务行为时间不延误、不拖延;高效是指医学法律服务的效益(经济、社会和法律效益)高,成本低,使接受医学法律服务者增收节支而不是受损、受害;责任是医学法律服务者对其提供的医学法律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过错赔偿责任。
四、医学法律服务的现状与展望
医学法律服务是世界进入信息时代、后工业时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条件下,尤其是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引起大量司法介入条件下新兴的法律服务领域。医学法律服务正受到法律工作者和医学机构的密切关注,成为法学、医学理论上的新学科和实践中的新专业,日益为人们所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法治程度的提高、文明进程的加快、人权意识的增强,医学法律服务如朝阳事业,前景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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