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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一、红十字会法(一)红十字会法的概念红十字会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节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一、红十字会法

(一)红十字会法的概念

红十字会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红十字运动

国际红十字运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和象征。它起源于19世纪中叶欧洲的战争救护。瑞士人亨利·杜南开创了以人道、博爱、和平、进步为宗旨的红十字事业。1863年10月由瑞士发起在日内瓦召开了有欧洲16个国家代表参加的首次外交会议,并一致通过了《红十字决议》,决定在各国建立救护团体。为表示对瑞士的敬意,会议将标志定为“白底红十字”。1864年,又签订了《改善战地伤员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战场上进行救护的医院及人员处于中立地位,应受保护,并有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特权;应对伤病员不分敌友均给予救护。《公约》使红十字运动在国际上得到了法律依据。公约规定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它意味着战时对保护有关战地救护和战俘救济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敌对双方的中立性。同时,公约对各种已采用白底红新月或白底红狮与太阳以代替红十字标志的,亦同样予以承认。该公约在1906年、1929年分别进行了修订。1949年8月,各国又重新缔结了日内瓦四项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难船员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6月,日内瓦公约又添加了一些协议书,即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86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将国际红十字运动改称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了人道、公正、中立、独立、统一、普遍和志愿服务七项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红十字会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组成。有成员国170多个。国际红十字会的主要活动是讨论有关日内瓦公约问题,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如红十字与和平、红十字与裁军、禁止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

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它是整个运动的创始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为了确保它的永久中立,委员会成员均为瑞士公民,是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所公认的日内瓦公约的监护人。

2.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它是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联合组织。作为独立的国际的非政府人道救助组织,联合会的职责是促进和协调各国红十字会开展自然灾害的救济和其他红十字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协助救助武装冲突地区以外的难民的工作,预防和减轻人类的痛苦并努力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遇。

3.各个国家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

各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主体。截至1997年底,世界上共有175个被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正式承认的国家红十字会。各国红十字会作为本国政府人道事务的助手,依据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自身的章程,在本国境内开展红十字人道工作,并在国际范围内相互支持和协作,以共同推动和维护世界和平。

现在,国际红十字会(IRC)是世界上三大国际组织之一。为了表彰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亨利·杜南的功绩,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于1948年决定,将他的生日——5月8日命名为世界红十字日。

(三)中国红十字事业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会组织的重要成员,成立于1904年,时称上海万国红十字会,1907年改称大清红十字会,1912年改称中国红十字会,并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1919年红十字会国际协会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当年7月8日正式加入红十字会国际协会。1933年改称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进行了改组,改称为中国红十字会。1952年7月,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组织中第一个恢复合法席位的团体。1978年,中国红十字会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工作以来,我国红十字事业不断发展。目前,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红十字会,有基层组织15万个,2280多万会员。长期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坚持不懈地为减轻各种灾害给群众造成的苦难而努力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红十字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加强了备灾救灾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六个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和五个省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帮助灾区人民解决衣食住等急需物品,救治伤病员,防病防疫,重建家园,救灾成绩世人瞩目;积极推行无偿献血,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登记工作,建立了中华骨髓库;不仅成功地开展了战时、灾时、突发事件中的卫生救护工作,而且在平时的群众性卫生救护方面也日趋活跃,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和群众性社会服务不断发展;红十字会以其特殊身份首先发端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联系,帮助两岸离散亲人团聚,处理两岸交流的衍生问题,对实现双向交流起了特殊作用;参与国际的灾害救济,对外捐助和接受外来捐助;中国红十字会还本着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与150多个国家红十字会保持经常性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还承担了国际间查人转信、遣返战俘、医疗救护和社会服务等其他政府委托的事宜,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宗旨、组织、职责、地位和作用、标志、经费与财产等作了规定,是我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或地方性红十字条例。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会依照红十字法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还根据红十字法和《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制定了《中国红十字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发布了《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红十字事业走上了法治轨道,必将为促进世界和平进步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红十字会的性质、机构和职责

(一)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中国红十字会本着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1.入会自愿原则。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成员。

2.独立自主原则。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七项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政府支持、资助、监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红十字会开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红十字会也有义务协助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4.国际友好合作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原则,发展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二)红十字会的组织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中国红十字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总会理事会聘请。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三)红十字会的权利和职责

1.红十字会的权利。

物质处分权。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优先通行权。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红十字会的职责。

作为国际性的人道主义组织,中国红十字会主要从事的工作有:①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每当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中国红十字会即开展社会募捐活动,为灾区筹集赈济款物,中国红十字会建有区域性的和省级的备灾救灾中心,储备救灾物资,培训救灾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②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培训初级卫生救护人员,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经政府批准负责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管理。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诸如对散居在社会上的孤老病残者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参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于社会上最易受损害的群体。③开展红十字会青少年活动。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建立红十字组织,发展会员,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进行精神文明教育及青少年的卫生健康教育,促进学生的德育发展;开展国际红十字青少年的友好交往。④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⑤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任务。⑥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⑦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监督

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来源是:红十字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

为了保证红十字的经费使用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红十字会也自行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与其宗旨相一致。

2.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3.红十字会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4.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三、红十字标志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红十字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必须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并加强监督管理。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它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除《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禁止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红十字标志具有两个重要作用,即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两者不得混淆使用。

(二)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红十字会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1.使用红十字标志应注意的事项。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使用在旗帜上,红十字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臂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明显部位;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应当在尽可能远的地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认;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以灯光照明或者用发光物装饰。

2.有权使用红十字标志的人员。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①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②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③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④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⑤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由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

3.有权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组织和机构。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①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②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

③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

④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织。

此外,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在和平时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记。

(三)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

1.有权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2.有权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场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3.有权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物品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在上述规定的人员、场所、物品、运输工具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总会批准。

(四)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为了合法地使用红十字标志,维护红十字标志的尊严,有效地防止滥用,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

1.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2.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3.药店、兽医站。

4.商品的包装。

5.公司的标志。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7.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红十字会法的法律责任

(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刑法》第277条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法律责任人员

对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1.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2.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3.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4.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5.有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

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关于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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