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基因工程与克隆技术的法律问题

基因工程与克隆技术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基因工程与克隆技术的法律问题一、基因工程概述(一)基因工程的概念基因是以DNA序列的方式存在的遗传信息的基本单位,它决定着生物的性状、生长与发育。因此,基因工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的安全性和伦理道德及法律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

第三节 基因工程与克隆技术的法律问题

一、基因工程概述

(一)基因工程的概念

基因是以DNA序列的方式存在的遗传信息的基本单位,它决定着生物的性状、生长与发育。基因工程,又称基因拼接技术或重组DNA,是指采取类似工程设计的方法,按照人们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具有遗传信息的基因,在体外条件下进行剪接、组合、拼接,再把经过人工重组的基因转入宿主细胞大量复制,并使遗传信息在新的宿主细胞或个体中高速表达,最终产生出基因产物。如用基因工程的方法将胰岛素基因导入大肠杆菌细胞,已成功地生产出胰岛素。

1953年,沃森(L.Waston)和克里克(F.Crick)提出的DNA双螺旋结构模型为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奠定了基础。20年后的1973年,柯恩(S.Cohen)和波尔(H.Boyer)等首次利用DNA拼接技术,将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质粒DNA与大肠杆菌的质粒DNA成功地实现了DNA的重组,获得了双亲某些遗传特性的新菌种,开创了基因工程的先河。在以后的20年中,基因工程取得了惊人的发展,它的许多成果已走出实验室,并逐步产业化、商业化,被广泛应用于农业、工业、医药、卫生、环保、食品等领域。以基因工程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已成为与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等并列的高新技术之一。应用于医药卫生领域的基因工程技术主要有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和无性繁殖、转基因食品等。

(二)国外有关基因工程的立法概况

由于基因工程技术应用与人类的生活、生命与健康紧密相关,比如基因工程药物、疫苗都涉及人体健康,而通过转基因改良农作物品种产生的转基因食品涉及人类自身的营养与身体健康。因此,基因工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的安全性和伦理道德及法律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

基因工程技术存在的安全性问题,主要包括:(1)外源基因引入生物体,特别是引人人体后,是否会破坏调节细胞生长的基因,是否会激活原癌基因。(2)基因工程是否会导致产生难以控制的新型病原物。目前关于这两方面的问题,并无确切的科学答案。

基因工程技术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导致许多人和组织对它的反对。西方有的人士(特别是动物保护组织)认为,用动物做实验进行各种基因操作,人为地改变了地球上现有的生物,是对所有生物(包括人类)的生存权的极大损害。更多的人则担心,基因工程技术可能会变成“潘多拉”盒子,一旦被怀有非人道的目的的人或组织所利用,将会给人类带来灾难。

由于基因工程涉及比较复杂而敏感的人类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世界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对基因工程的安全操作和在有关领域中的应用制定了严格的规则。

1976年6月23日,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被授权制定并公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实验室基因工程应用法规《重组DNA分子实验规则》。此后,原联邦德国和法国在1977年,英国在1978年,日本在1979年先后公布了类似法规。前苏联、意大利、澳大利亚、巴西、墨西哥等25个国家也陆续起草或制定了这类法规,但其中绝大多数是以美国的准则为蓝本。从1978年开始人们逐渐认识到已制定的准则显得过于严厉,不利于新技术发展,有必要修改和放宽实验准则。1980年1月29日,美国政府公布了修正的《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到1983年该准则已进行了五次修改。各国政府也在实践的基础上,审慎地一次又一次修改,放宽实验准则。

1982年以来,随着基因工程的产业化、商业化的进展,在美国、日本和一些西欧国家,继运用基因工程商业化生产胰岛素之后,用基因工程合成的人生长激素、乙型肝炎疫苗、组织血纤维蛋白酶原激活因子以及各种干扰素相继进入临床试验。这意味着重组DNA这项新技术将走出实验室进入工厂、医院、社会,从而使所谓的潜在性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明显增长。为了防止重组DNA所导致的危险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一些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在重组DNA安全操作和有关领域中运用的技术方面制定了法规。1986年,通过了国际生物技术产业化准则,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制定了更为具体的《重组DNA技术工业化准则》、《重组DNA技术制造药品的准则》等。1989年,原联邦德国政府批准的基因技术法草案确定了国家对基因技术的监督地位。概括这些国家关于基因工程法规的内容,大致包括:禁止实验项目;法规适用范围;研究微生物的物理、生物化学和生物学控制要求;机构职责和审批条件;工作人员的卫生与安全;与此项技术相关的环境保护等。上述法规对这些国家基因工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基因工程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基因诊断

基因诊断也称DNA诊断。DNA探针技术或基因探针技术,是指通过直接探查基因的存在和缺陷来对人体的状态和疾病作出判断。

最早的基因诊断是1976年凯恩等人借助DNA分子杂交方法首次成功地进行的一地中海贫血的产前诊断。经过20多年的发展,基因诊断取得了许多成果,目前正广泛用于许多疾病的诊断。诸如基因诊断可以用流行病学的大量筛分调查和统计;对晚发遗传病进行预测;对妊娠早期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用小型DNA探针进行DNA指纹鉴定以协助犯罪分析等,特别是在遗传病诊断方面成绩尤为显著,现在可以用不同途径进行基因诊断的遗传病已达上百种。显而易见,基因诊断的医学意义是巨大的,但它的应用也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诸如病人的基因图谱一旦泄露,病人就面临着就业、教育、保险、婚姻的危险,有些甚至会遭受冷落和歧视。因此,医生是否有为诊断出遗传病的病人保密的义务?如果医生为病人保密,是否损害了病人配偶或未来子女的利益?如果医生泄密,影响了病人的婚姻、就业、保险,医生是否应负责任等。通过常规血检,就可以检验出他的基因,并可立即把这一本来属于个人隐私的资料送入DNA资料库,而由谁来监督和保证这类资料不被他用或滥用?正是通过基因诊断查明的遗传病患者在社会上受到的歧视,使人们开始考虑有关基因诊断的法律控制问题。因为从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角度,每个人的基因图谱应当是每个人的个人秘密,享有隐私的保护权。正是基于这些理由,美国一些议员向国会指出了“人类基因组隐私法”法案,旨在保护人的隐私、维护人的平等尊严,法案突出了“非医疗急救和司法判案需要,遗传资料不得泄露”的内容。

(二)基因治疗

基因疗法是指改变人体活细胞遗传物质的一种医学治疗方法,即通过基因诊断出异常的基因后,用正常基因代替异常基因,达到治疗的目的。基因疗法一般分为体细胞基因治疗、生体细胞基因治疗、增强基因工程和优生基因工程。

1980年,基因治疗首次用于人体。1989年5月23日,世界上首项获准的临床基因标记试验开始进行。基因治疗作为治疗人类疾病的全新方法,在短短几年里,以其迅速发展和成功的效果,得到了医学界、产业界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在美国、法国、意大利、荷兰、中国,已有几十个经批准的临床基因标记和治疗项目。在西方发达国家,基因治疗不仅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基金导向,而且得到企业财团的投资。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仅美国就有15家基因治疗公司,希望基因治疗抢先占领国内甚至国际市场。

基因治疗为人类展示了美好的应用前景。但是,基因治疗涉及改变人类的遗传物质,有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严重后果。一般认为,体细胞基因治疗只涉及患者个体,而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则对人类未来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在伦理、法律方面引发许多问题,如人能否改变人?人的尊严何在?以什么标准来改变人?基因治疗是一项费用昂贵的医疗技术,哪些人有权享有这种技术?还涉及人体基因是否允许买卖等。所以,目前许多国家对基因治疗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同时也考虑从法律角度对此做出调整、规范和控制。1985年,美国公布了《基因疗法实验准则》,对人类基因治疗实行有条件的开放。

(三)无性生殖(克隆技术)

1.无性生殖的概念。

无性生殖(Cloning),即无性繁殖,也称之为克隆(Clone),是指生物体并不通过性细胞的受精,而是从一个共同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繁殖而得到一群遗传结构完全相同的细胞或生物,即无性生殖。把“无性生殖”这一繁殖方式统一称为“克隆”,是采纳遗传学家吴曼教授的建议,“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高等生物繁衍生命的自然规律本是有性繁殖,克隆技术却改变了这种自然规律,以无性繁殖代替有性繁殖。

1997年2月22日,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52岁的胚胎学家伊恩·维尔穆林(1an Wil-rout)博士及其研究小组宣布首次培育成功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羊“多利”的消息后,震撼了世界,“多利”的问世,标志着20世纪又出现一项重大科技成果。克隆技术作为生物工程的关键性手段,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解决当前世界因人口问题而越显严峻的粮食和资源缺乏矛盾提供了崭新的途径和方法。它在基础生命科学、医学、农业科学研究与生产中,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广阔的应用前景。

2.克隆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

现代生物基因工程技术发展表明,此类研究的下一步就是“克隆人”的问世,由此引发一场如何看待克隆技术的全球争论:克隆技术给人类带来的是喜是忧?人类是否应该通过法律禁止克隆人的出现?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生殖崇拜是人类的一个古老情结,有性繁殖是高等生物繁衍生命的自然规律。但是,克隆人却以无性繁殖代替有性繁殖,这一程序化的制造生命方式是现行生殖观念所不能接受的。因为克隆人将给社会带来以下危害:

(1)造成人种退化。这种对人类个体性状的人工控制,可能发生对作为自然物种之一的人类发展进行过强的干预,其后果将会影响人种自然构成和发展,甚至影响人类自然进化的轨迹,使人类失去遗传多样性,人类将不再有自然进化,这对作为一个生物物种的人类将是一个灾难。

(2)冲击法律观念。无性生殖将造成家庭和社会关系混乱。通过自然生殖方式出生的每个人在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中都有确定的身份和法律地位,而以无性生殖方式出生的人则会对通过男女结合的生育方式和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带来冲击,它导致了人类人口生产与性爱的分离,改变了家庭成员的血亲关系模式,强烈地加剧家庭多元化,他们与社会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将十分紊乱复杂,现有的法律甚至社会秩序都将被搅乱。

(3)带来社会动荡,诱发社会失控。无性生殖使人失去了作为人的独特性和自我感。每个人都具有“独特”的基因型,并由此产生从外貌到个性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并强化了每个人的自我感和个人价值,而无性生殖的人则被破坏了人有独特基因型的权利,即作为人的独特性的权利。这种生理性状被控制的人,如果为某种目的而生产,则会有自己被沦为“社会工具”的悲欢心理和宿命感,将势必导致科学和未来社会的报复和对抗。这种技术如被用来控制人的性别、人种,或为生产商品化人体器官,后果更难想象。

基于以上分析,所以克隆人应该禁止。

另一种观念认为,发现和发明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人类最终将会承认创造人的生命的方式不只有性繁殖一种,应该允许无性繁殖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两种方式所创造出来的都是人的生命,同样是神圣的。克隆技术对人类的危害可以通过法律来控制,一是在人体克隆研究试验阶段;二是在克隆人的诞生阶段。

支持克隆人研究者的人还认为,无性生殖使人类抛弃老式的性生殖的遗传赌博,在地球上繁殖经过精心挑选的,与理想的人类基因型一模一样的复制品,创造出一个理想的社会;当一个人年迈时,可通过克隆新的复制品替换,这样就可使人永生不死;克隆人可以使历史人物起死回生,有助于历史悬案的破解;将无性生殖的一个人的几个复制品放在不同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可以澄清有关人类本性与教养的许多争论,可以总结出有用的教育方式方法;无性生殖可以使我们永远保持人类中的最佳基因型,如用艾因斯坦的体细胞复制新的个体,在作宇宙航行时,可以带若干体细胞去其他星球,在那里繁殖人类,等等。

人的生命复制或无性生殖问题,不同于克隆技术在医学、农业等领域的运用,它将使人类面临巨大的伦理与法律危机。从法律上讲,或从人权角度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的方法在实验室内去复制人或者大批复制同一个人,人的尊严、价值和权利又从何体现?从家庭法律关系来说,任何人的出生都在其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作为克隆人同样不能例外,应当确认其法律身份,且标准应是同一的。但是,用克隆方式复制人,完全违背了人类生育和人类亲属关系的伦理模式和基本准则。它不仅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男女结合的生育方式,而且使“亲属关系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这一法律概念,发生根本动摇,使社会成员间的法律关系变得十分紊乱复杂,现有的法律甚至社会秩序将被搅乱。

正因为如此,克隆人的设想在全球受到抵制,克隆技术的应用及其可能出现的伦理、法律问题,引起了世人的普遍关注。同时加强对克隆技术立法特别是克隆人研究的立法也已提到了议事日程。在克隆羊诞生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政府就明确宣布政府科研基金决不支持任何将克隆技术应用于克隆人类的研究工作。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指导基因研究的道德准则性文件《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要求禁止研究克隆人等损害人类权利与尊严的科研行为。世界卫生组织(WHO)表示,利用克隆技术复制人,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试验将从遗传角度威胁人类安全。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5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决议中指出,运用无性繁殖技术复制人类“违背人的尊严和道德,因而必须严格禁止”。1998年1月12日,法国、丹麦、芬兰等19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禁止用任何技术创造与任何生者或死者基因相似的人。这一协议是人类第一份禁止克隆人的法律文件。1998年1月20日,美国生殖医学会宣布已草拟了一份禁止克隆人试验的法律文本。与此同时,统管美国医药研究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该局拥有管制克隆人研究的权力,美国总统克林顿也敦促国会通过有关禁止克隆人试验的议案。日本内阁会议于2000年4月通过一项名为《关于限制对人的克隆技术的法律》草案,它规定禁止克隆人,违者将处以最高5年徒刑的刑罚。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2000年4月8日消息,英国有可能对治疗性克隆解禁。支持解禁的专家认为,治疗性克隆与克隆人类不尽相同,培育出的克隆胚胎在不允许超过14天的情况下只是没有明确差别的干细胞,并不具备人的特征。人体干细胞是可以发育成人体任何组织和器官的全能细胞,利用克隆胚胎的方法提取与病人遗传物质完全相同的细胞用于治疗,则不会引起患者排斥反应。在不久的将来,还可以用干细胞培育出心脏细胞来取代因心脏病发作而损坏的心脏组织,用干细胞培育出神经细胞来治疗早期老年性痴呆症等等。

(四)转基因食品

1.转基因食品的概念。

所谓转基因就是将一种生物的基因植入另一种生物之中,使后者获得一种它本来没有的自然品质。例如在普通西红柿里加入一种北极生长的海鱼的抗冻基因,所生产出的西红柿在冬天的保存时间就更长;又如在普通玉米里加入一种抗虫基因,培养出抗虫害转基因玉米,害虫一旦吃了这种玉米就会死亡,从而减少了使用化学杀虫剂及农药对动物和人体的危害。另外,有些转基因产品增加了原产品所没有的一些有用品质,如具有抗除草剂的能力、具有更多营养成分、具有独特的药用价值、具有更高的产量、具有更好的感官性状等。

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1983年,出现了世界上第一种转基因作物——一种含有抗生素药类抗体的烟草;1993年,第一种市场化转基因食物——可以延迟成熟的番茄在美国出现。全世界转基因农作物的销售额在1995—1998年间已累计达23.8亿美元。在此期间,全球转基因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加了20倍。转基因大豆和玉米等已经成为美国的重要出口商品。2005年,全世界的转基因农产品市场扩大创80亿美元,2010年将激增至250亿美元。

2.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争论和立法。

转基因食品与基因工程药物、疫苗同属于基因工程技术应用的两大重要领域。由于基因工程药物、疫苗的上市可用现存的一套较完善而又严格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安全性监督,故所引起的争论较小,而转基因食品则引发了较多的社会法律问题的争论。

转基因产品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专家们预测,转基因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将成为解决由于人口膨胀所引起的粮食危机的有效途径。但事物的另一方面是,“转基因食品是否有毒?”这一争论在20世纪末的欧美,从科学界扩大到政界和社会普通公众、政府要员、国会议员、经销商、普通消费者、环保主义者都纷纷卷入其中。总的说来,美国和加拿大的公众对基因改良食物接受程度提高,欧盟对此比较审慎,至2000年,它已暂停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销售。

归纳起来,反对转基因食品的理由主要有:①转基因食品违反了自然、背叛了上帝。②对人体健康会造成损害。比如:如果在转基因过程中,新的抗虫害的功能体现在植物的根、茎、叶的每一个细胞之中,那么它将比仅在外部喷洒农药具有更大的毒性,对昆虫有毒的转基因产品同样会对人体有毒害。③对农业和生态环境会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有些生物技术公司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对销售给种植者的转基因种子作了“绝育”处理,这种绝育基因有可能无意中转移到其他作物品系中,使之也变成不育。又比如,有抗除草剂功能的基因从转基因作物一旦转移到相近的野生植物品系时,会使后者具有抗除草剂功能而很难对其加以控制。另外,有些生物吃了具有杀虫功能的转基因植物时可能会面临灭绝。

尽管我们还不能对转基因食品会给人类产生的影响做出科学的结论,但是转基因食品时代的来临不可避免,现在重要的是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立法。

首先,必须制定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国际安全标准。为此,国际政府间组织——食品规格委员会于2000年3月14日起,在日本举行了为期4天的会议,目的是在2003年之前制定出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国际安全标准。结果在会上引起欧美之间的大争论:欧洲国家认为,只要不能否定其危险性,就应该限制;美国则主张,只要在科学上无法证明其有危险性,就不应该限制。

其次,要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要让他们知道自己在吃什么,以便做出选择。为此,欧盟已经规定,从1998年起,食品零销商必须在标签上标明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最后,转基因食品上市前,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测管理,以便在上市前就发现问题,对生产转基因食品的企业实行许可制度。

(五)基因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和其他类生物技术不同的是,基因工程尤其是人体基因工程存在更尖锐的、复杂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如类似重组DNA、人体克隆、基因诊断与治疗等,是否也应享有保护创制研究者的专利权等。学者们普遍认为,人体基因技术已远远超出科学的界域,法律应比哲学、伦理学和科学更严肃,更要避免情感化,在尚未透彻地了悟某项人体基因工程技术的利弊之前,特别是尚不知其对人类的尊严有多大威胁或伤害时,如何准予发明人守密和享有专利呢?

1987年4月21日,美国出现了一个典型的案例。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宣布“把非自然产生的非人类多细胞生物体视作为可以申请专利的客体”。宣布者认为,此项规定可以极有利于生物技术的发展,而又是对美国最高法院20世纪80年代初Dia-mondVChakiabarty判案的支持。因Diamond案判决中申明:“人类在世界上新造的任何物品都可给予专利保护”。这个终结性的判决引起美国朝野哗然,尤其是绿色组织和动物权利保护者,科学家、神学家、伦理学家等以及公众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干预和嘲弄。问题是“物品”的语言学文本的解释显然是模糊的,这种政策可以用滑坡理论推断出最后“将使法律给予用生物工程造成遗传变化的人以专利保护”,这种疏忽是可怕的、危险的。尽管如此,美国专利和商标局还在这种辩论中为哈佛大学颁发了一项动物遗传工程专利,这项研究成果是哈佛的Leder和Stewart教授将一种致癌基因序列引入小鼠的胚胎细胞中,并与处于活性期胚胎期染色体拼接,由此产生的小鼠后代的体细胞或生殖细胞均含有这种已被激活的致癌基因,这种小鼠是进行癌症研究的实验材料。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动物品种专利,它是对各国专利法“反对把动物新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一次反叛。1990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制定了专门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条例》。至此,美国率先用法律对生物技术发明提供了最广泛最积极的保护。这为人类基因技术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线希望。不出所料,1991年末,美国NIH为其大约2700个人类基因序列申请了专利。随之,英国和欧洲的同行也贸然申请,当然遭到了拒绝和反对。

目前,有关人的基因工程技术均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美国知识产权系统为除人体以外的生物技术发明提供了最大的保护,国际性的专利公约尚未成熟。恰当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对生物技术发明的保护的目的,一是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即科学价值;二是增强市场竞争力,即商业价值;三是解决人类对生命物质的控制权的争论,即哲学价值。

三、我国基因工程及其立法

我国是生物技术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生物技术立法工作却很滞后,仅在专利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涉及一些生物技术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基因工程安全管理

为了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强基因工程的安全管理,维持生态平衡,国家科委于1993年12月24日,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就适用范围、安全性评价、申报以及审批和安全控制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①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②传统杂交繁殖技术。③诱变技术,体外授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工业化生产以及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中国境内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都要遵守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关于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

我国目前仅同意体细胞治疗,1993年,卫生部制定了《人的体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强调对基因治疗的临床试验要在运作之前进行安全性论证,有效性评价和免疫学考虑,同时注意社会伦理影响。

(三)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1.人类遗传资源的概念。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人类的全部遗传信息约有3.5万个基因,以阐明人类全部遗传信息为目标的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人类认识自身,揭开生命奥秘,奠定21世纪医学、生物学发展基础的重大工程,其研究成果将对生命科学、人类健康、伦理道德、社会行为和相关产业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我国众多的人口,56个民族和诸多遗传隔离人群,形成了丰富的人类遗传资源,是研究人类基因组多样性和疾病易感性抗性的不可多得的材料。但由于管理上的问题,在这一珍贵资源的采集、研究、开发中存在盲目、无序、流失的现象。为了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国家科学技术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研究、开发、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原则。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贯彻保护和利用相统一,加强管理与加强研究相并重的原则。第一,加强对研究工作的支持,以分离、研究、开发重要疾病相关基因为重点,力争在20世纪末有所突破,并为21世纪生物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第二,积极推动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国际科技合作,提高研究水平和效率,使我国宝贵的人类遗传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和开发,为全面完成人类基因组计划作出贡献;第三,加强管理,建立人类遗传资源的分级管理、统一审批制度和知识产权的分享制度。

3.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规定。

(1)国家对重点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对国际合作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应经批准后签约。申报程序是:中方合作单位填报申请书并附合同文本草案、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等有关材料,中央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非中央所属单位报所在地方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初审同意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3)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4)研究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处理。第一,我国研究开发机构对于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源、样本等,享有专属持有权。获得上述信息的外方合作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向他人披露;第二,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处理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

(5)科技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管理全国人类遗传资源。

4.法律责任《暂行办法》规定,我国单位和个人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的,由海关没收其携带、邮寄、运输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向外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所提供的人类遗传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国(境)外单位和个人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材料的,没收其所持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私自携带、邮寄、运输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的,由海关没收其携带、邮寄、运输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核的专家有为申请者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技术秘密泄露或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无性生殖

在我国克隆技术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卫生部为此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认为应当支持和保护科学家采用克隆技术探讨医学领域中的重大课题,但是,在中国境内禁止开展克隆人的研究。我国对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开展克隆人研究的态度是: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不接受,同时要大力普及有关克隆的知识,引导人们正确理解克隆的概念,以更好地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