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事实认定的思路与目前国内相关研究
事实认定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是法庭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如果事实认定出现误差,那么整个庭审就会因为事实依据的错误而绝对产生错判。对于理论研究来讲,事实认定也是目前讨论的许多问题所无法回避的。诸如证据制度的建设、诉讼进行方式、审判模式、诉讼结构的改革、证人规则、沉默权规则、辩诉交易的引进等,都必须以理顺法庭认定程序、法庭权力运作等问题为基本前提。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事实认定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应有重视。一方面庭审改革已经在理论界和实践操作中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一部分意见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中已经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国内在事实认定研究方面,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这一问题放置于证据学中进行研究——这是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研究思路基本相同的,因而与目前有关庭审改革讨论的热闹场面形成极大的反差:许多学者仍致力于证据概念、证据形式的研究,甚至对一部分学者来讲,事实认定仍旧只是证据形式的“科学性”问题。偏爱从准确度方面分析事实认定几乎要成为国内研究的思维定势。然而这20多年来,尽管讨论进行得热闹非凡,但学科建树甚少,研究成果也不过是教科书上千篇一律的证据概念、证据形式、国外证据规则列举。另一方面,诉讼法学在庭审结构的讨论和庭审制度的引进方面亦耗日持久但却在司法实践中甚少有实质性改变。中国庭审中的证人出庭问题、审委会先定后审庭审形式化问题、下级法院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请示汇报问题等等,一如20世纪90年代我们开始庭审制度改革讨论之时,而无实质性改变。我们十年的努力不能仅仅体现在介绍了多少外国的制度和知识,相反我们必须找到改革的现实途径和方式。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能只建立在两大法系的庭审制度区别分析和自由主义伦理之上。或许分析两大法系在法庭审理中的共同、共通之处,能够给我们更清楚地指引。
同时,生硬的将诉讼过程分割于不同的法学部门,并试图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本部分的“本质”研究,这种思路是有问题的。比如证据学研究方面,如果依照基本的证据学知识来讲,任何证据形式都无法根本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相信我们也能够理解,事实认定问题并不能单纯依赖于证据制度的研究;同时,如果诉讼法学研究完全脱离证据使用或事实认定这样的基本内容,那么诸如诉讼程序、诉讼进行方式的研究终将必然过度地依赖伦理分析,因为诉讼本身必须存在于真实发现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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