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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解读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法律法规解读关于新企业所得税的20个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这一做法,对职工福利费实行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扣除。劳动保护费,与企业职工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提取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法律法规解读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的20个问题。

1.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对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税法实行“一个萝卜两头切”的扣除模式。

(1)按照实际发生额×40%得出的数额直接做纳税调增;

(2)按照实际发生额×60%得出的数额,如果小于全年收入×5‰得出的数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大于全年收入×5‰得出的数额,超过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

2.关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也就是发生多少扣多少,这是企业所得税的一大变化,实践当中,有些人提出:

(1)工资扣除是按照应发工资扣除,还是实发工资扣除,税法规定按照应发工资扣除。

(2)只承担职工工资,不缴纳养老保险等,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没有提出缴纳养老保险与工资税前扣除的关系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工资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3.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多数财务人员,已经习惯于按照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使用、税前扣除和结余管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这一做法,对职工福利费实行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扣除(实际列支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税法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中的规定一致,使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相同,是一大进步,有利于会计核算。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我们思考:

(1)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2)多数中小企业发放的“过年费”、“过节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开支的范围?

(3)企业组织职工旅游支付给旅行社团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4)企业组织职工定期体检发生的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5)哪些福利方面的支出可以造表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哪些福利方面的支出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在税前列支?

(6)职工福利费在列支、发放时,哪些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哪些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如果对上述问题没有经过认真思考,那么,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企业在纳税上都存在很大风险。

4.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有三大变化:

(1)以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提,现在改为据实列支,限额扣除的方法。

(2)扣除比例比以前提高,以前按照工资总额1.5%扣除,新税法规定为工资总额2.5%。

(3)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规定做纳税调增,以后年度符合条件可以做纳税调减,而且,调减的期限没有限制。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对于单位订阅的图书、报刊、杂志,是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还是属于企业管理费用——办公费的一项内容?如果属于前者,就要考虑扣除限额,如果属于后者,就没有限额规定。

5.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在实践中,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工会经费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2%预提;

(2)年底,应该将本年提取的工会经费划拨给企业的工会组织开设的账户;

在实践当中,不少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要求企业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上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没有此项职能与权力,我们国家有《工会法》,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有“搭车收费”的嫌疑,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

6.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企业经常发生的支出项目。税法对其支出的扣除,主要为:

(1)不再区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以前企业所得税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新税法将两者合二为一,便于操作,是一大进步。

(2)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5%。

新税法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比例,同时,不再区分行业,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本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超过标准纳税调增的数额,以后年度可以做纳税调减,而且没有时间限制。

7.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与以前相比,有很大变化:

(1)名称规范。以前称公益救济性捐赠,现在统一为公益性捐赠。

(2)扣除比例提高。统一为利润总额的12%。

(3)计算扣除步骤简化。以会计报表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扣除简便易行。

旧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公益性捐赠,还规定了专门的计算步骤、程序、公式,计算繁琐、冗杂。新税法大大简化。

在实践中,会出现企业会计人员没有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正确计算利润总额的问题。例如,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计入利润总额,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这些,都会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产生影响。

8.企业的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费,与企业职工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在旧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劳动保护费扣除限额,而且按照采掘业、工业、商业等又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据实扣除。这就取消了限额扣除。实践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与传统劳动保护支出相比,企业现在的劳保支出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大家公认的劳保,为车间工人的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项目简单,金额小。现在,多数企业,例如电信、银行、保险公司,统一为职工定做衣服,并且要求统一着装。例如,建行系统,统一为“杉杉”西服,每个职工两套,价格不菲。现在的问题是,该项目是否属于劳保支出的范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劳保用品,需要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9.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提取比例由企业自己确定,可以定为0.5%、5%、10%,对于个别单位,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确认提取100%的坏账准备。

新《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统一为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但是,对于如何提取坏账准备,没有提出专门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提取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

10.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涉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旧问题。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对于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税法列举了不能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资产范围,不在此范围,自然都属于可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对于季节性生产的工业企业,例如,水力发电企业、番茄酱加工企业,其生产设备每年只使用几个月时间,其余时间都处于停产状态。对该类设备,提取折旧时,是按照全年提取,还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提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具有选择性,无论是按照全年提取的折旧,还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提取的折旧,都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与旧企业所得税相比,新税法对折旧年限的规定明显趋于合理。首先,固定资产类别更加明细、分类更加科学。其次,考虑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更新换代速度较快的特点,将折旧年限明显缩短,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3)关于固定资产残值。

新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残值,主要包括:

第一,所有固定资产,都应该在提取折旧时保留残值。许多企业,对于电子设备,包括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在核算时不保留残值,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固定资产保留残值比例,由企业自己确定,税法没有做出统一规定。

(4)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旧问题。

对于折旧的方法,税法规定,一般情况,实行直线法,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资产,主要包括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第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同时规定,加速折旧的方法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加速折旧法。因此,对于企业使用的数控生产线(技术进步快)、水电企业的水轮发电机组及机房(常年处于强震动)、化肥生产企业的化肥生产线(高腐蚀状态),都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

11.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税法规定,要区分为损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于损益性支出,一次性从税前扣除,对于资本性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税法规定的判断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大修理支出条件,应该说各加有利于企业实际操作,因为,第一,税法规定,从修理费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两个方面去判断,第二,必须是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属于资本性支出。所以说,按照这个条件去判断,企业的多数大修理支出,都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企业投资收益纳税的规定。

对于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实践中,有人提出,如果A公司投资1000万元给B公司,年底,从B公司分得税后利润100万元。B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问A公司取得的100万元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是否需要补交25%和15%之间的差额10%。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说明,明确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补交25%和15%之间的差额10%。

13.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矛盾的处理原则。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按照以往税务文件规定,当会计规定和税务方面规定不一致时,以税务的规定为准。这其实不符合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它明确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也符合《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14.固定资产标准的认定。

关于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这一规定,实践中有人提出,税法只以使用年限来判断固定资产标准,而没有像以前一样规定单位价值标准,是不是意味着只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都要确定为固定资产。我们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发现,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判断标准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通过查阅财政部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制订过程的说明,财政部的解释为,新准则取消了判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标准,其用意在于,对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己确定,而不是说,只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都应该确认为固定资产。

15.收入确认的方法。

新税法对跨期收入的确认,明确应该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进度确认,这增加了一些特殊行业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对于造船业、飞机制造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说指明了方向。

16.总分支机构纳税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何纳税,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新所得税法明确总分支机构纳税实行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存在许多问题。

(1)容易造成各地方财政收入不平衡。许多种子公司,包括中国种子公司,在各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实行汇总纳税,地方财政几乎没有税收收入,因为在流转环节,种子免税。

(2)容易产生税收管理的死角,造成税法执行的不公平。以银行为例,各地州市、市辖区、县级银行,都属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汇总机构只有各分支机构报表、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由各分支机构自己保管。试想,税务机关如果要对工商银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实施检查,假定,在北京汇总纳税,北京市国税局在实施纳税检查时,只有报表、总账、明细账,没有会计凭证,怎么实施检查。

(3)如果总公司享受免税、分公司不享受免税,汇总之后的所得,是免税所得,还是应税所得。实践当中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A公司在北京注册,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为主要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A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种植,主要以管理为主,A公司设立在甘肃的分公司B公司从事种子种植、加工、包装,不享受所得税优惠;A公司设立在河南的分公司C公司,主要从事种子销售业务,其销售的种子全部从B公司购进,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现在的问题是,A、B、C三个公司报表汇总后,纳税主体为A公司,其所得全部免税。

17.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注册登记地确定纳税地点。在实践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跨地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存在营业税按劳务发生地纳税、企业所得税按照注册登记地纳税的差异。纳税人在当地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要按照代开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企业所得税,与税法规定产生冲突。

(2)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多数情况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这时,总承包人、分包人如果是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也存在问题。因为,总承包人按照合同总金额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按照合同总金额代扣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这时候,代扣的税款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两个纳税人,而税务机关只能开具一张完税证或缴款书,总承包人、分包人财务部门做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没有相关的凭据。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以注册登记地确认,如果不解决财政收入分配合理划分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大难度。

1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企业所得税法》单独设置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做出了专门规定,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做出了专门的解释。这对于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实践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要正确识别关联关系存在难度。许多企业,除存在资金、资产等有形控制外,还存在人员、技术等无形控制。对于有形控制,容易判断,对于无形控制,不容易判断。

(2)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股东、投资人、高层管理人员,不能共享,对于异地企业之间,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存在难度。

(3)企业经营的商品、产品,其价格存在时效性,无论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都存在滞后性、事后性,无法取得同期交易价格的市场信息,由此造成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确定理论上可行,实际无法实施的局面。

19.税收优惠实用范围。

税法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的优惠(谷物等项目可免所得税)、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税收优惠涉及多个方面)、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优惠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等。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与以前比较,虽然范围广、领域宽,但在实际操作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需要多个部门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例,先由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一般为省科技厅),科技部门又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审计,然后税务机关审批,两套程序走下来,需要半年时间,费时费力。许多企业知道手续繁琐,多数选择放弃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0.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59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规定制定实施条例。由此可见,由国务院负责对所得税法的解释。这也可以看成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高。但也存在一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新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解释,或者发布文件进行规范,有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效力问题。

(注:上述内容摘自闫学忠:《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解读与思考》,《注册税务师》,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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