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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积极稳妥推进公安刑事司法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安刑事司法改革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一、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积极稳妥推进公安刑事司法改革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然而在所有司法改革中,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部门最多,引起人们的关注也最大。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公安刑事司法又是最为特殊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刑事司法活动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部分,而且还是刑事司法过程最关键的环节。“司法实践中,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侦查结果,高达90%以上的有罪判决率实际上是靠强有力的侦查来维系的。可以说,在这样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模式下,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不是审查起诉、不是审判,而是侦查。”如果把整个刑事司法比做一座大厦,则公安刑事司法就是这座大厦的根基。“如果地基的结构不合理,不坚固,那么整个大厦就有可能发生倾覆。同样,如果侦查程序的构造不合理,不坚固,那么整个诉讼程序就有可能发生偏差,甚至导致出人入罪。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研究侦查程序构造的完善问题,就是为了加固刑诉程序大厦的根基,警惕结出审判恶果的病枝的生长。”因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作为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基础性环节,不仅决定着刑事司法活动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公正性,而且还直接反映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情况和人权保障情况。

如果我们对刑事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追根溯源就能发现大一部分就发生在公安刑事司法活动中。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固然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有不可分割的原因,但根本上还在于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不清。为了有效协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正高效权威地开展司法活动,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但长期以来人们把司法改革的目光主要集中在审判方式的改革上,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除审判活动外其他诉讼活动的地位和重要性并不亚于审判,特别是侦查活动甚至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基础。所以,刑事司法体制改革要改革审判方式,更要改革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刑事案件的侦查体制和工作机制。

公安刑事司法改革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理论,是我们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更是我们进行公安刑事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通过在公安刑事司法活动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法律及其相关的其他制度安排来解决那些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体制障碍,通过改进自身内部机构和组织体系来解决那些束缚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机制性问题。

同时,公安刑事司法改革还必须以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不仅是公安刑事司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指导思想,而且公安刑事司法工作公正高效权威开展的根本保障。长期以来,在公安队伍中开展的政治思想教育、党性教育、廉政教育等各种教育整顿活动虽然持续不断,但执法不公、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利益驱动、作风粗暴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这固然与法律和制度不完备、监督机制不健全有关系,但在某些案件和某些执法者身上,这都不是惟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而在执法者内心深处根深蒂固的陈旧执法观念、以及与法治相背离的法治理念还特权思想、等级意识、霸道作风和人治遗风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法治的实现不能仅仅靠制定了多少法律来保证的,还要靠我们在执法中坚信和树立了什么样的法治理念来维持和推进。要改善中国执法状况和法治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和文明程度,最为重要的是使执法者真正树立起与法治社会要求和时代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只有具有良好的执法理念,才能够科学地理解和阐释法的内在精神,并把法律的功能和价值真正发挥出来。而一个不知法治理念为何物或者没有养成良好法治理念的执法者,则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背离法律的内在精神与内在要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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