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立法来解决西部地区的发展
政策是党和国家为了实现某些计划和目标而采取的一种带有导向性的措施办法,而法律则是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形式严整、效力明显的规则体系。无论政策与法律的表现形式,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还是两者的具体实施方式都有显而易见的区别。无论多么优惠的政策,如果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制度,能发挥的效能就相对要小,因此,在西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积极发扬决策民主,集思广益,大胆应用新的方法新的政策,另一方面,对较为成熟的政策,在条件允许下,尽快以法律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使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政策的法制化是提高西部发展信心的重要手段。当然,党和国家对西部发展的政策也不是一律都要上升为法律,除政策超前指导和超前立法外,一般都是在总结党和国家的政策贯彻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将需要固定为法律形式的、成熟的政策定型化为法律。在西部发展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推动作用,将可以上升为法律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西部经济建设有法可依。
健全的法律制度,将增加决策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司法的公正、从而避免权力寻租和权力租赁,降低社会的运作成本和经济活动的成本。西部开发成为中国二十一世纪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它不仅是西部的问题,而且还是中国能否在二十一世纪成为真正的世界强国的问题,将有关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对西部的优惠政策才能成为可以预见的制度因素,从而保证政策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因此,法制化的政策是西部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缩短与东部地区差距的制度保证。
以经济法律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制环境更是对外开放的一个基本平台,抛开所谓的法律的“地方化文化”的性质,经济法律规范则表现为全球经济运行的一些共同遵守的规则,所以这些规范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与外部世界联络交流的语言。中国迟迟没有能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除了国际政治因素之外,缺乏与国际相接轨的比较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健全的经济法制环境,就没有可能和外面的世界相对话,面对新世纪的挑战,就缺乏回应的基本条件。同时,法律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法律也是在国际交往中可以用以交换思想的一种语言,我们要理解国外的规定和制度,也要国外的机构理解中国的制度和规则,没有法学和法律的交流,就不可能相互促进。因此,完善的经济法制环境是西部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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