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资源整合的目标是和谐、高效
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决定着和谐社会的广度、深度和进度。为民服务,是法院和司法局共同的工作任务,如何真正在实际工作中为民服务,这又是工作方法问题。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公正,就是在寻求一种平衡,即矛盾纠纷解决的效果好不好,要看人民群众的诉求、利益是否得以实现,群众情绪是否理顺,社会稳定和谐是否促进,它是在尽可能低的成本以及尽可能高的效率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为了实现这种平衡,就要对法院、司法局的司法资源进行整合。整合的标准,就是必须达到和谐、高效。
所谓和谐标准,是指资源的整合必须使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能够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推动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局的调解工作进一步的有序的发展,使人民群众能够得到更好的司法服务。所谓高效标准,是指资源的整合后必须取得较高的效益,也就是付出较小的司法成本而取得较好的司法效果。具体讲,即纠纷在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的方式下解决。
司法资源整合如何达到上述要求和标准,我们认为要遵循便民、优化这两个原则。便民原则的出发点首先应是被群众方便充分利用,迅捷地实现自己的司法需求,其次是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优化原则,一方面应是在充分利用中激发法院和司法局自身的司法资源活力;另一个方面是在资源共享和利用中进行优势互补,使司法资源效益最大化。
如何在法、司资源整合过程中,达到和谐、高效的目标,也能使司法制度更有效地被公民所利用、公民的合法权益被更有效的保护,需要对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院与司法局间的关系问题。法院、司法局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协调的关系。所说相互独立,是因为两者的主要职能是不一样的。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和行政管理。而司法局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和指导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综合治理、进行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等。因此法院、司法局是各自独立,各有分工,各负其责,不能相互越俎代庖。所说相互协调,是因为两者工作内容有密切的关联,尤其是在法制宣传、指导调解工作、进行综合治理等方面有较为紧密的联系,需要相互帮助,资源共享。进行资源整合,就是为了加强这种协调关系,提升双方的工作水平,从而更好地为民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便民诉讼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民诉讼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但也仅仅是司法为民的一个方面。而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高效、彻底、正确地解决纠纷,也属于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因此,两者的目的都是要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体现出人民性。案件当事人到法院来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得到公正的裁判,所以,司法审判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原则,不能脱离审判的基本原则,盲目去便民。便民诉讼应当立足于审判工作,以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衡量标准,应当在法律原则所规定的框架内,而不能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三是如何对纠纷解决进行梯级设置问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它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不排除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诉讼解决中的作用和积极性;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同时以每一种选择的特定价值为选择者提供引导。从现阶段人民法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解决纠纷的数量上看,法院处理的纠纷量占到60%以上,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合起来占40%,这种处理纠纷的比量不合理,这将“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推到了最前沿,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应该对纠纷的解决进行梯级设置,这实际上是将纠纷进行繁简分流,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使其他纠纷处理机制发挥好应有作用,也使法院有更多的精力去准确地处理较为复杂的纠纷,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同时可以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工作,使其进入良性运行轨道。
目前,有些纠纷有诉前仲裁程序,如劳动争议;诉前调解程序,如交通事故的处理,但是大多数的纠纷都没有诉前调解的限制或者条件,这不利于社会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既不方便群众,也浪费了司法成本。所以,如何解决诉前调解的问题,从而达到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阶梯设置是资源整合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是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的问题
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因此,解决矛盾纠纷的主体和方式也应该是多元的,法院不是一个‘大口袋’,什么纠纷都往里装。要整合其他司法资源,共同化解矛盾。有些纠纷既然其他主体能够很好地化解,就没必要让其进入诉讼程序,基于这样的认识,甘州区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司法局协商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事纠纷工作试点方案》、《关于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区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政法委批转执行。
《委托调解试点方案》,确定了试点的庭室及司法所,案件的范围、原则、运行程序、适用的文书样式等,立案庭根据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进行登记,交试点庭,由试点庭交辖区司法所。委托调解是否成功决定于立案人员是如何引导当事人以及受委托人在当事人心目中的信赖程度,这是基层法院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按照8个法庭辖区范围,机关业务庭案件类型确定了各个联系点的法官,明确了确认案件的范围、原则、程序、适用文书的样式等。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容易反悔不予履行,而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讼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由于目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致使纠纷主体所达成的协议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所以法院的确认是必要的。为此,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处理纠纷的水平,在对纠纷进行审查时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需要法院确认的或应当由法院进行确认的案件进行归类,由法院按照《实施细则》进行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纠纷彻底解决。
法院委托调解、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群众还有一个认识了解的过程,在短期内减轻不了法院办案压力,这就需要法院、司法局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推到这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达到法院诉讼压力缓解,信访比例下降;调解组织人员司法能力和调解水平提高;群众群众“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回归,解决纠纷的法律观念更加理性,解决纠纷的经济观念不断增强。
五是业务指导培训问题
法院具有法律业务优势,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何发挥这种优势,如何加强对乡镇司法所等调解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目前,除了蜻蜓点水般的授课之外,调解机构的调解主体参与实际审判工作的途径主要是受邀请参加调解、参加陪审。由于种种原因,这两种途径实际上在基层法院往往如同虚设。对此,法院应当加大这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水平。
目前,业务指导培训将采用何种形式的措施,这需要在司法资源整合过程中进行协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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