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治国方略下的信访涉法涉诉案件“执行难”的综合治理对策
针对“执行难”问题,有人提出了综合治理对策:第一,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新途径。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打消恶意赖债者的侥幸心理,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必须对执行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析,积极探索执行工作的新途径与新方法。第二,加大服务力度,努力扩大执行工作社会效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变通的执行方法,从而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的发展,促进国有企业资产的良性循环,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对于改善执行工作的客观环境,缓解“执行难”,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工作。第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为荣的法治氛围。第四,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建立协调的执行运行机制。一方面,必须加快执行机构改革的步伐,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和分级管理。从人、财、物上与地方政府脱钩。另一方面,应适当调整工作布局,建立、健全委托执行制度。第五,加大管理力度,努力推进司法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应当改变现有的执行员、书记员配备模式,建立有利于竞争、富于效率的执行法官配备制度;二是应当加强执行干警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第六,加大监督力度,营造执行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要争取党委、人大的监督与支持,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其次,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人员和装备的配备也离不开有关机关的支持。当然,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应以保证法院真正依法行使执行权为前提。
有学者认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第一,更新指导思想。又包括:(1)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2)纠正重审轻执思想,搞好审执配合。(3)要解放思想,严肃执法。第二,改善执行环境。(1)执行外部环境的改善。(2)执行内部环境的改善。第三,健全和改善执行立法。包括:(1)废除执行通知指定改造期间的规定。(2)延长申请执行期限。(3)申请人举证责任与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相结合。包知:①强调被执行人应定期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③规定人民法院应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情况进行审查。(4)重构执行管辖制度,取消委托执行,完善协助执行。(5)完善执行异议制度。(6)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7)协调实体法与程序法中有关债权保护的规定。第四,执行措施的完善和强制力度的加强。(1)吸纳新的执行措施。(2)正确运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制裁。(3)克服对被执行人约束疲软问题,限制恶意赖债者的高消费。
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应当在本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充分认识到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根源在于树立全民核心社会价值观。即爱党、爱国、诚实、有信、守法、仁爱、礼仪有加。只有全民的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提高全体国民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其次,国家要充分认识到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根源在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公,城乡收入差异较大的客观事实,加大对落后地区投入,发展经济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第三,要把依法治国的方略真正落实到实处,实行法治,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作用,树立司法的权威作用。党的政策、方针路线是法律法规的渊源,法律法规是党的政策、方针路线法律化。因此法律法规是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最高领导,减少人为的干扰。第四、完善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推行执行公开、公正的透明度,特别是建立全国性公民财产申报档案,建立全社会有效联动、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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