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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上述案例中,甲帮助灭火,但乙的房屋仍被烧毁,仍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例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具有管理未成年人事务的法定义务,监护人的管理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小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进行管理以及无法律上的管理义务。没有管理的义务,但管理人误认为有管理义务的,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无法律上的义务。

一、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也包括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管理人对下列事务的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1)他人的事务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2)法律规定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必须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3)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例如代替本人接待朋友等,不成立无因管理。(4)违背本人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的。

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管理自己事务或者误把自己的事务当作别人的事务来管理都不成立无因管理。

二、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

管理人在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也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如果把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都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由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也可以兼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例如,甲与乙是邻居,甲见乙房屋起火,为了防止殃及自己的房屋,而帮助乙灭火,甲的行为既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也有为自己利益的意思,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进行管理即可,并不要求本人一定因管理行为获益,管理人进行管理,即使本人的利益仍然受损的,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例如,上述案例中,甲帮助灭火,但乙的房屋仍被烧毁,仍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的,即使本人从中受益,也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果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可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害的,则会构成侵权。

三、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而进行了管理。法律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管理人如果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根据,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具有管理未成年人事务的法定义务,监护人的管理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没有管理的义务,但管理人误认为有管理义务的,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但误认为没有管理的义务而进行管理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司考真题】2008-卷三-55.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分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A中,因为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B、C、D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答案BCD。

小结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进行管理以及无法律上的管理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也包括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管理自己事务或者误把自己的事务当作别人的事务来管理都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在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当然,也可以兼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的,或者将他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也不成立无因管理。没有管理的义务,但管理人误认为有管理义务的,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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