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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均衡模式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力量均衡模式(一)力量均衡模式的特点此种模式下,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政府和法院介入都很强。首先,不论是劳动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均遵循“三方原则”建立。劳动法院主要受理集体权利争议,个人劳动争议由普通法院受理,可向劳动法院上诉。此模式以瑞典为代表。(二)瑞典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瑞典的劳动争议体制中,劳动争议的类型包括集体争议、个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二、力量均衡模式

(一)力量均衡模式的特点

此种模式下,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政府和法院介入都很强。这种模式的实质特点是以劳动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权威中立下的力量均衡。首先,不论是劳动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均遵循“三方原则”建立。劳动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其构成很特殊:遵循三方原则,即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利益代表组成。仲裁机构也适用三方机制组建: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法院法官、工会代表、雇主或其组织代表三方组成。调解机构为调解办公室,由国家设立,属于行政机关,属于国家强制性调解。第二,对于权利争议或裁或审。劳动法院主要受理集体权利争议,个人劳动争议由普通法院受理,可向劳动法院上诉。第三,利益争议由国家强制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

此种模式的优点是处理系统复杂、灵活多样,对于不同类型的争议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劳动法院采用了司法的严谨程序和公平的价值取向,法官是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利益代表组成,司法中加入了行政的力量因素。此模式以瑞典为代表。

(二)瑞典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在瑞典的劳动争议体制中,劳动争议的类型包括集体争议、个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在瑞典,极少有人将权利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权利争议又可分为因履行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和雇员个人争议。前种争议以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工会和雇主为争议当事人,劳动法院为一审法院,也为终审法院;后者争议由普通法院为初审法院,对普通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劳动法院提起上诉,劳动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但是,工会愿意代表其会员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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