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2.5 哪些属于医疗纠纷?
☞案例2.1案情简介
下岗职工某甲,在某医院就诊后,凭医生处方在药房领取了8盒口服抗生素,单价每盒18元。走出医院,某甲忽然想起要为其母买些保健品,于是径直走进医院对面的民康大药房。并无意中发现完全一样的口服抗生素,在民康大药房每盒只卖12元。某甲非常气愤,拿着发票找到该医院的院长,要求退钱。
☞案例2.2案情简介
婴儿某乙,10个月,高烧不退,其母连夜抱着患儿到市儿童医院急诊就诊。经值班医生诊断,确诊为肺炎。护士为某乙静脉点滴左氧氟沙星。其母因连日劳累趴在床边睡着了。醒后,其母发现某乙不见了。经过几个月的寻找,某乙父母跑遍全国也没有找到自己的孩子。某乙父母以医院疏于管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2.3案情简介
青年女工某丙在厂职工医院就诊,诊断为先天性处女膜闭锁,即民间所称的“石女”。医生将这一情况迅速传扬,一时间成为全厂的新闻。结果,某丙的男朋友与其告吹,全厂议论纷纷,某丙两次自杀未遂。最后某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2.4案情简介
某医院在抢救一外伤大失血患者某丁时,输入了300毫升A型血。伴随输血,某丁开始出现面部潮红、恶心、呕吐、寒战、高热、血压下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某丁的家属认为输血反应是由于医院将血型搞错所致,应属于医疗事故,遂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5案情简介
一产妇某戊分娩后,胎盘残留,医院未采取措施,导致大失血。经发现后,输O型血500ml。输血后的一次体检过程中,某戊被诊断患有丙型肝炎。某戊认为是医院提供的血液有问题,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所在地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认为献血者在献血时正处于丙型肝炎的窗口期,血站无法检验出献血者已被感染丙型肝炎,故属于无过错输血。
☞案例分析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患者或其代理人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所有不满而引起的纠纷都是医疗纠纷,只有患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诊、治、护、管等工作不满提起的外发的纠纷,才是医疗纠纷。而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非诊治行为不满,如案例2.1中对于医疗机构药品的零售价不满;对医院未经患者同意,使用患者的形象进行医疗服务的对外宣传不满;对医院病号餐的质量不满等,并不属于医疗纠纷,有些学者称其为医患纠纷。
在案例2.2中,某乙父母起诉医院的理由是,医院疏于管理。鉴于医患双方已经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而某乙父母和医院在是否要保证患者在医院的人身安全这一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并由此产生争议,显然也属于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实际上,就医院是否履行了特定附随义务、注意义务的认识上存在分歧。
在案例2.3中,某丙与医务人员在形成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中是否要为患者保密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形成纠纷。厂职工医院医生违背了医疗行为中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保密义务,而其言行也构成了对某丙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显然也属于医疗纠纷。
另外,医疗纠纷很可能并未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是患者认为采取这些医疗措施前应征求自己的意见而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征求就擅自决定了。对于医患双方存在纠纷,但是未调查和鉴定之前,对事件的性质尚不能定论的情况,也统称为医疗纠纷。例如在案例2.4中,尽管医院确实由于搞错血型导致患者输血反应而死,但在调查和专家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只能称之为医疗纠纷而不能称之为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类情况,例如案例2.5中的无过错输血。对于《条例》不承认其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如果符合医疗纠纷的定义,也可称之为医疗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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