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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患者的平等医疗保健权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患者在门诊看病的地位,完全平等。可见,医疗服务的公平,对公众而言体现为公众的“平等医疗保健权”,对国家而言体现为国家对公众的“国家照顾义务”。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患者平等医疗保健权的案例。

案例4.7 什么是患者的平等医疗保健权?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2日,新郑市中医院外三科收治一名因车祸受重伤的男子,该男子不能说话写字,无法落实其真实身份,院方称其为无名氏。后因无名氏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经时任院长苗某、科主任刘某商量,决定将无名氏送到临近的长葛市境内,让当地120接走。遂将该无名氏拉至长葛市老城镇疙瘩庙村东丁字路口抛弃,并给长葛市120打电话让其出车拉病人。11月19日6时许,疙瘩庙村村民发现无名氏已被冻死。

☞审判结果

河南省新郑市法院对新郑市中医院抛弃病人致死案已作出判决,涉案的被告苗某、刘某等四人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分析

在近代国家中,从17世纪以来,基于宗教战争的经验,国家被赋予一个保护境内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因而从这里导出了国家对于有妨害国家内部安全秩序的危险加以排除,也就是危险防御(Gefahrabwehr)的义务。这个义务发展到后来演变成为国家对于个人的基本权利——比如生命健康权,负有立法保障使其不受侵害的义务,即“国家照顾义务”(Obligation of Care),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所谓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每位患者对医疗资源(包括机构设备与人力)所享有的权利,不因男女、老幼、贫贱富贵而有所不同,应一律平等。可从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方面来探讨。

实质意义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社会各成员都具有平等享受合理质量医疗资源的权利,即不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国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面前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公共医疗服务资源是社会资源,也是国家资源,理应归全体国民所共有,亦应由全体国民所共享。因此,每位国民都有一律平等地享受相同公共医疗资源的权利,且对公共医疗资源的运用与分配,都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政府实施的全民医疗保障计划就是为了全民能够平等地普遍享受医疗资源。

形式意义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相同个案的处理,以相同方式为之,适用相同准则,不能有不同标准;不同的个案,则适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其主要内容,指下列两大原则:(1)先来先受服务原则。患者就医秩序,不论挂号、门诊看病或领药,一切按照排队秩序办理,依到来时间之先后就诊、缴费或领药,即先来先受服务原则,不允许存在特权阶级,亦不应存在歧视。患者在门诊看病的地位,完全平等。(2)急症及重症优先原则。医护人员照护患者的顺序,当然应遵循“先来先受服务原则”,但也有例外,即遇有病情最危急或最严重者,应作优先处置。

医疗服务的公平,是指每位国民在需要时均有相等的机会获得应有的医疗服务,达到基本生存标准,主要体现为医疗服务产品在任何地区、任何人群中分配的合理性以及人们在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合理性。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可见,医疗服务的公平,对公众而言体现为公众的“平等医疗保健权”,对国家而言体现为国家对公众的“国家照顾义务”。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完全是无偿获取医疗保健权的权利。按照有关的医疗卫生保健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计划生育、母婴健康保健、预防保健、某些传染病治疗在相关或特定的人群中享有无偿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利。除此之外,一般我国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疾病治疗过程中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物价交纳医疗服务费用。

就医者享有的医疗保健权必须给予高度的认可和保护,任何医疗单位不得借故推辞前来就诊的患者,或拒绝向危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也不能无视患者的就医请求,武断确定患者就医的范围。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患者平等医疗保健权的案例。从医学的立场,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医院职责和法定义务的行为,也是医德与医风低下的表现,与医学救死扶伤的宗旨背道而驰,应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分析,这种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范畴,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过错,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同时,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说,患者家属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事实上,医疗保健权不仅对于守法公民来说应当依法认可和保护,即使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患有疾病的罪犯应当给予治疗,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准许。这些规定表明失去人身自由的受刑人或被告人,虽然其行为自由受到法律限制或剥夺,但并不影响其医疗保健权,监狱及拘留所有保证他们接受正常医学治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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