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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签字放弃老人的抢救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4.11 谁可以签字放弃老人的抢救?同时,周某还以楼某女儿的名义在病重通知单家属签字栏签名,仅要求给予吸氧监护,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的抢救治疗。后楼某病情加重,周某仍然签字拒绝抢救措施,楼某于次日凌晨因呼吸衰竭死亡。医院否认没有核实周某身份。至于周某为何放弃救治老人,据周某说因为分不清休克和死亡的区别。

案例4.11 谁可以签字放弃老人的抢救?

☞案情简介[47]

83岁的死者楼某一生没有亲生子女,只有郑家兄弟姐妹五个继子女。郑家兄妹称原本一家人感情很好,但自从父亲找到周某当保姆后,他们和父亲逐渐失去联系,导致父亲重病时仅有周某一人随侍身旁,连老人死亡结果都是由居委会告知郑家兄妹的。

“父亲去世两年多了,没想到法院会这么判。”郑女士回想起2008年10月11日,仍记忆犹新。她说,当天上午,父亲因病被120急救车送往红星医院。送治及治疗过程中,周某一直自称是楼某女儿,并在医院告知其楼某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要求暂时不给予楼某输液治疗。同时,周某还以楼某女儿的名义在病重通知单家属签字栏签名,仅要求给予吸氧监护,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的抢救治疗。红星医院按照周某要求对楼某采取了吸氧、心电监护等措施观察病情变化。后楼某病情加重,周某仍然签字拒绝抢救措施,楼某于次日凌晨因呼吸衰竭死亡。

郑女士兄妹认为,医院未能核实周某身份,尤其在周某提出拒绝输液、药物治疗这一不合理的要求下,医院仍未提出任何异议,没有及时抢救重症病人,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老人死亡。医院否认没有核实周某身份。“医生询问了二人是父女关系,但为什么不同姓,被告知随母姓。”代理人说,医疗机构只有诊疗职能,不是户籍管理机构,我国法律也没有患者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就诊以及陪同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规定,因此,医院尽到了诊疗注意义务。“老人送到医院时,已经病危,家属选择放弃,符合医学伦理。”医院代理人这样解释为何没有动手术抢救。至于周某为何放弃救治老人,据周某说因为分不清休克和死亡的区别。“我听医生说老人已经休克几分钟了,我想那就不治了吧!”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从急救车到医院直至楼某死亡,整个过程仅有周某陪伴神志不清的楼某,没有其他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医院已经尽到核实周某真实身份的相应注意义务。医院按照周某的要求进行治疗,最终楼某死亡,医院没有过错,因此驳回郑家兄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郑家兄妹表示要上诉。“如今父亲家里的现金和贵重物品都不见了,房产证也到了保姆名下,我们已经报警处理此事,而且要对保姆提起诉讼。”对于老人子女的说法,周某称,老人为感谢自己多年的照顾,以5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自己。

☞案例分析

身份,是主体在团体或者社会体系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患者的身份权是指患者基于其自身身份而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患者的身份权主要包括患者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和荣誉权等。

一、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患者亲属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①患者与亲属间相互抚养、赡养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②患者与亲属间的监护、互助和互谅的义务;③患者与亲属间表明相互间身份关系并因此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如财产的代管、继承等权利。

二、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并以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配偶权是患者以配偶关系中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其权利主体是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支配权的属性。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①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②配偶间的忠诚权利和义务;③配偶间的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④配偶间的社会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案例4.11又是一例与放弃治疗相关的真实案例。本案值得讨论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医院对家属所作出的放弃患者治疗之意思表示是否应该执行;其二,医院对患者家属的身份是否具有审查义务,以及审查深度应该如何界定?首先,关于医院对家属所作出的放弃患者治疗之意思表示是否应该执行可谓是目前医院非常头痛的问题。如前所述“尊严死”内容,医院目前普遍实施的所谓放弃治疗存在法律风险。因为医院往往并没有得到患者一个明确是否希望继续治疗的意思表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通过前文所述之《医疗指示》、《生前预瞩》、《委托授权书》的方式使之在实践中合法化。但是案例所涉及的又是放弃治疗中非常特殊的一种,就是患者到达医院时已经无意识,这就意味着患者入院前(后)均没有做出《医疗指示》、《生前预瞩》、《委托授权书》。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很多医院的做法就是简单的遵循家属意愿,这种做法显然从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于是,有的医院在实践中通过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使得患者家属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以间接达到放弃治疗之结果。但是,我们认为此种情形还是应该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方可最终放弃对患者之治疗。

至于医院对患者家属的身份是否具有审查义务,答案显然应当是肯定的,而且绝不应当仅仅就是询问。抛开第一个问题不考虑,医院也应当通过报警,由公安机关协助医院完成此类特殊情形下的身份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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