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医疗纠纷的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具有以下特征:①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外界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②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③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具备法定形式、依法定程序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医疗纠纷多属于民事纠纷,其所涉及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证据:①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患者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②物证,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如被医务人员涂改、毁损的病历。③视听资料,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如电子病历、手术现场录像、医学影像学图片或秘密录音等。④证人证言,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如医务人员同事、患者亲属的陈述等。⑤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或有证人或其他证据佐证的,经法庭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如医务人员的陈述等。⑥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结论,如医学会组织专家组所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或药品检验所对残留药品作出的药检报告等。⑦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做的记录,如残留药品、血液的封存记录等。应当注意,“证据”在未被法庭查证属实之前,只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经法庭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章着重从病历、尸检、残留药品、血液的封存以及举证责任几方面进行介绍。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虽然也属于证据范畴,但是鉴于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非常重要,所以我们将其单独列为一章在后面专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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