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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是否仍可取得专利权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4.申请专利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是否仍可取得专利权?由于宫××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恢复该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将该被视为撤回的申请案卷存入失效库。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缴纳申请费,逾期不缴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24.申请专利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是否仍可取得专利权?——宫××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诉讼案[3]

案情简介

原告:宫××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今年48岁的宫××原是随州市科委下属一单位技术人员。1995年,他开发出了以花生为主要原料的花生浓缩液、花生原汁、花生奶及花生蛋白肉系列饮料,当年5月,宫××向国家专利局(现已更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当地的科技部门递交了专利申请书,该部门于1995年5月5日给原告下达了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号码为:95105211.X。但一直到2008年,宫××仍未收到专利通知书,也未收到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

宫××曾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并要求颁发国家专利证书,但一直没有如愿。2008年12月份,宫××多次通过电话和信件要求被告颁发国家专利证书,仍然未获回复。

2009年2月23日,宫××到北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后表示,专利检索库资料档案明确显示:其申请专利号为95105211.X的档案,已于2002年依法全部销毁。在2009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向宫××下达了“国知复不字第1055号”不予受理裁决书。

宫××认为,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及时办理属于自己的专利,导致自己花费多年心血研制的技术秘密泄露,10多年来,国内生产花生奶的企业已达1 000多家,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宫××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向其颁发专利证书违法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在起诉的同时,向法庭递交了《行政赔偿起诉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宫××于1995年5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身)提交了名称为“花生浓缩液和蛋白肉的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5105211.X。同年6月8日,中国专利局向宫××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宫××未缴纳专利申请费。同年9月29日,中国专利局针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向宫××发出了“视为撤回通知书”。由于宫××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恢复该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将该被视为撤回的申请案卷存入失效库。2002年8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1993年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1条的规定,将已经超过2年保存期限的该专利申请案卷予以销毁。

审理结果

2009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存在未履行审批职责的违法、侵权行为,驳回了原告宫××的诉讼请求。

此后,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宫××在收到中国专利局向其送达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宫××邮寄送达了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通知书”,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三款规定,可以推定宫××已经收到该通知书,鉴于宫××对该通知书未提出异议及申请救济手段,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8月20日依法将宫××专利申请档案销毁,不违反法律规定。

3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宫××请求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向其颁发专利证书、销毁专利申请卷宗的行为违法并侵权以及要求行政赔偿并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理评析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发出的会依法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通知和决定,当事人应当给予充分注意,特别是对于有关期限的规定要高度关注,因为程序上的疏忽大意很可能会影响实体权利的获得。例如,现行的《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对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如果依据宫××的描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发给宫××《专利证书》,也没有驳回宫××的专利申请请求,其行为涉嫌违法。我们暂且不评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甚至违法的行为,但从专利申请本身来看,这一事件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在这几个阶段出现任何问题和瑕疵都有可能导致专利得不到授权,那么,宫××在这几个阶段是否都做足了工作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专利申请的流程:

1.专利申请的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主要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4)专利局进行分类,进行初步审查;

(5)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要求;

(6)实质审查合格,授予专利权;

(7)办理登记手续、交费,获得专利证书。

2.受理与初步审查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缴纳申请费,逾期不缴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在申请人交费后,专利申请进入初步审查阶段。初步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主要是看申请人所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所申请的专利是否有实质性的缺陷。实质性缺陷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一款、第33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一款、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

3.早期公开

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4.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授权

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在申请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后,将会获得专利证书。

通过以上的分析,如果宫××在接到国家专利局的受理通知后没有缴纳相关申请费,其申请将会被视为撤回,也不会被授予专利权。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如果宫××在自申请3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其申请将会被视为撤回,也不会被授予专利权。

其次,我们再看对于专利申请费的缴纳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费用缴纳的期限

(1)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3)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4)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5)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6)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

(7)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照本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规定。

(8)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专利局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专利局代办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且不得设置取款密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汇单上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的费用为两项以上的,应当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且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的总额。

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其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之和的,处理方法如下:

(1)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

(2)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

造成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不足或者无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使用外币向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且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与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上收汇邮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者经公证的收据复印件上表明的收汇邮戳日为缴费日。审查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汇款邮局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且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当事人对缴费日有异议,并提交银行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暂时存入专利局账户(以下简称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各种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3.费用的减缓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包括如下几种: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复审费;

(4)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缓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当附具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予以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同时注明费用减缓的比例和种类。费用减缓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减缓的理由。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另行公布。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1)暂存。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账户上。经缴款人提供证明后,对于能够查清内容的,应当及时开出收据或者予以退款。开出收据的,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但是,对于自收到专利局关于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了证据,表明是由于银行或者邮局原因导致汇款暂存的,应当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暂存满3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账上缴。

(2)退款及退款的原则。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如下:

①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②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③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下列情形一经核实,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

①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②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③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不予退款的情形有如下三种:

①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3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②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③在费用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3)退款的手续。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退款请求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和要求退款的款项的信息(如票据号、费用金额等)及收款人信息。当事人要求通过邮局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经核实可以退款的,专利局应当按照退款请求中注明的收款人信息退款。

退款请求中未注明收款人信息的,退款请求人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按照文档中记载的相应的地址和姓名或者名称退款。

完成退款处理后,审查员应当发出退款审批通知书。

经核实不予退款的,审查员应当在退款审批通知书中说明不予退款的理由。

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

(4)特殊情形的处理。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如申请号、费用名称等)不完整被退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附具汇款银行或者邮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该证明至少应当包括: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日期、汇款时所提供的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等内容。同时当事人应当重新缴纳已被退回的款项。

符合上述规定的,原缴费日视为重新缴纳款项的缴费日,因此导致已作出的处分决定需要更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该款项视为未缴纳。

专利局收到邮局取款通知单并开出收据后,因汇款人取回汇款造成汇款无法兑付的,应当要求邮局在邮局取款通知单上写明“汇款已被汇款人取回”字样并加盖邮局的公章。

邮局出具了确认汇款被取回的证明后,专利局应当及时处理,该款项视为未缴纳。

5.费用的查询

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查询时效为1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

6.费用种类的转换

对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用时,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人可以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转换费用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

当事人缴纳的费用种类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依职权转换费用种类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

7.缴费信息的补充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等信息。

因此,当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后,不要以为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地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了,相反地,要更加认真地对待申请后的每一个程序。因为,任何一个申请程序出现了瑕疵,都可能导致您的专利得不到授权的严重后果。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专利审批流程的同时,致力于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例如,为适应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其中出台了便利当事人的多项举措。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在工作中还注意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当事人的意见,这也为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完善积累了丰富的资源。

宫××申请的专利“沉睡”了14年的事件告诉我们,一定要按照专利法等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并时刻关注专利申请的进展,否则不但会承担专利不被授权的严重后果,还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

第三十四条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七十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4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

第十条 公民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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