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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法院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苏格兰法院通过扣押被告的财产取得了对被告的管辖权,但是被告却以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法院不要行使管辖权。此外,在该案中,法院在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并不以当事人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起诉作为标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直接后果是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上诉法院撤销了原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目的是驳回起诉或者中止诉讼。

第一节 苏格兰法院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

“不方便法院”是拉丁语,有时被称为“不方便法院”,有时又被称为“方便法院”。当被告是在管辖范围内被送达的,被告请求法院行使中止诉讼的裁量权,被称作“不方便法院”。长期以来这种做法得到了苏格兰法的承认,后来又被英格兰法院认可。尽管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一般都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苏格兰的法律实践。(1)就苏格兰法院创立不方便法院的目的而言,一般都认为在于减少以扣押财产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而引起的麻烦。最初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信托和合伙案件中采用,后来在合同、侵权等案件中也常常采用。

一、威廉姆斯诉东西铁路公司案(1884)

在该案中,在英格兰铁路道口发生了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住所在苏格兰,被告是一家英格兰法人,尽管英格兰法院对被告有管辖权,但是死者家属在苏格兰提起了诉讼。苏格兰法院通过扣押被告的财产取得了对被告的管辖权,但是被告却以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法院不要行使管辖权。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地位于英格兰,证人在英格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采用英格兰法作为准据法。据此,法院最后判决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从该案的情况看,苏格兰法院采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拒绝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二、拉舍斯特案(1926)

在该案中,原告是一名法国人,其所有的货物装在被告所有的船上,该船从苏格兰出发,在驶向法国途中沉没。被告是该船船主。原告在苏格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在苏格兰扣押了被告的船舶。被告以不方便法院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到上诉法院,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该案又被上诉到英国上议院,上议院驳回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从该案的判决看,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法院认为,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二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在其他法院审理该案更为合适。此外,在该案中,法院在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并不以当事人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起诉作为标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直接后果是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三、Lawford v.Lawford's trustees案(1927)

在该案中,死者Lawford在苏格兰有财产,根据死者的遗嘱,被告Lawford's trustees被指定为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Lawford's trustees在英格兰法院提起了有关遗产管理的诉讼,而死者的儿子则在苏格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Lawford's trustees支付4万英镑的遗留份。Lawford's trustees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请求苏格兰法院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拒绝了Lawford's trustees的请求,Lawford's trustees不服,上诉到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撤销了原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上诉法院的理由是诉讼虽然是在苏格兰进行的,但原告的请求在英格兰诉讼中也可以提出,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英格兰法院是更适合的法院,因此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起诉。

四、小结

从苏格兰法院的实践看,苏格兰法院在实践中已经承认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苏格兰法院至少从两个方面发展了该原则:为了防止滥用程序,发展出了“vexation and oppression”标准,为了确立是否符合正义,发展出了“最适合法院”标准。在Sim v.Robinow(1892)(2)案中,法院认为:基于不方便法院请求中止诉讼是不能获得支持的,除非法院认为存在另外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最终正义出发,案件可以在该法院审理。后来“最适合法院”做法逐渐取代了“滥用程序”的做法。

法院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运用的标准一般包括:(1)存在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2)从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出发,其他法院审理更为合适。在具体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和居所、准据法、证人证据的所在地、救济方法等。在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在被告。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目的是驳回起诉或者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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