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合作:现状与未来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际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大增加,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并且必须面对。有学者提出了以诉讼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在全球范围内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国际私法新模式”(1),催生了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方面,形成了以体制优势开展竞争的司法服务市场,如美国纽约州就在2007年制定立法鼓励当事人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并在该州诉讼,即使案件与该州并没有实质联系,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法律服务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政治影响力。这种做法进一步鼓励了当事人挑选法院,加剧了管辖权的冲突。另一方面,面对各个法域管辖权的司法竞争,当事人不正当挑选法院,从而挑选规则等问题,各国都意识到不同法域间必须加强国际合作,避免和消除管辖权冲突,以利于外国(其他法域)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从而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为了减少和避免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努力采取措施,通过制定区际公约和国际公约,或者在有关实体法公约中约定管辖,以消除和减少管辖权冲突,
在国际私法上,调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方法有多种,既包括传统的冲突法方法,也包括制定统一的实体法公约和统一的程序法公约等,这些方法各有特色与优势,都力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例如,有些国际条约中规定了单一管辖权条款,如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是这种条款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解决管辖权冲突图。有些国际条约,如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公约等,对管辖权的选择做了限制,但这并不能阻止当事人挑选法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了统一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也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最终达成的也是妥协性的公约。可见,统一实体法运动自身的局限性使得其无力消除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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