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
虽说在商事活动中合同的作用无处不在,但对合同的具体涵义到底作什么样的界定,各国法律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特别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即使是同一法系国家也难以形成完全一致的合同概念。在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个定义,合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参加,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这是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资本主义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也各有特点。大陆法倾向于将合同视为一种关于债务的合意。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英美法倾向于将合同看作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允诺或协议。如英国普通法认为:“合同是这样一种或一系列许诺:违背它,将依法律产生责任或者补偿;履行它,法律将确认它为一种义务。”美国《合同法重述Ⅱ》也规定:“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于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尽管各国对合同含义的表述不一,但对合同的基本内涵的认识应是基本一致,即当事人就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思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据此,我们可以给商事合同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即商事合同是两个及两个以上商事主体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合意。
二、合同的分类
依据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法律效力不同,合同主要分为: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担方式进行的划分。比如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而借用合同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进行的划分。大多数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等则属于实践合同。
(3)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进行的划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般为非要式合同。
(4)明示合同与默示合同。这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进行的划分。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称为明示合同;以当事人的行为或沉默推定其缔约的意图称为默示合同。
三、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
各国的法律对于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综合起来看,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与承诺而达成的。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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