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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约从总的方面对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作出规定。(三)要求卖方修理货物《公约》第46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十)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公约》第4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丧失。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我国台湾地区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8 514.50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 050美元向买方供货。

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都有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卖方不按质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等。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所涉及的请求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是指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时,买方提出的要求把合同价金减低,并按新价格计算价款后收取货物的一种救济方法。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不仅使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同时,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分为三类: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用的补救方法;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用的补救方法;买卖双方都可采用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用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反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不交货;迟延交货;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公约从总的方面对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作出规定。根据《公约》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该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法:

(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二)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39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公约》按照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三)要求卖方修理货物

《公约》第46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39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四)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第47条规定,(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五)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第49条规定,(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②他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③他在卖方按照第48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六)要求减价

减低价格适用于买方接受了卖方交付的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情形。

《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七)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公约》第51条规定,(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46条至第50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八)当卖方提前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

《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九)当卖方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

《公约》第52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十)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第4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丧失。

此外,《公约》还允许卖方在交货日期以后,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之处加以补救

《公约》第4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作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这里需要符合三点要求:第一,补救费用由卖方承担;第二,买方没有宣告合同无效;第三,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迟延和不便。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用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货物。根据《公约》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该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法:

(一)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第62条规定,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二)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第63条规定,(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三)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第64条规定,(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63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②他在卖方按照第63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四)自行确定货物的品质规格

《公约》第65条规定,(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五)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第61条的规定,如果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卖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丧失。

(六)请求支付利息

《公约》第78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三、买卖双方都可采用的补救方法

《公约》规定的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主要有损害赔偿、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以及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补救方法等。

(一)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卖方或买方违反合同时,对方都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不影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等作出了规定。

(1)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2)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公约》第76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3)违约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二)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公约》根据违约事实是否发生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约事实已经发生,在合同的履行期内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构成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约事实尚未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前,由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等原因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从而构成违约。

《公约》针对预期违约主要规定了中止履行义务和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方法。

(1)中止履行义务

《公约》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第72条规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三)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补救方法

分批交货合同主要指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分为若干批交货的合同。由于可能出现其中一批或几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况,因此公约将分批交货合同分为三种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补救方法。

《公约》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课堂案例讨论

法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法国某公司应当按照汽车制造的进度支付货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国某公司发现美国某公司生产的汽车的质量存在问题,故通知美国某公司,称:“你公司所制造汽车质量存在问题,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美国某公司在收到法国某公司的通知后,立即表示可以保证所生产汽车的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并取得了美国某银行的担保。但法国某公司仍然坚持中止履行义务。

讨论:法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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