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 000公吨,CFR价格条件。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 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 000吨给买方。但小麦在途中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 200公吨,其余1 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 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遂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 000吨小麦。
风险的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同样十分重要,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由何方承担风险和损失。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货物所有权既不在订立合同时移转,也不在交货时移转,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给买方时移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区分开来,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本案涉及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 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 000公吨分拨给买方。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中所阐述的有关“划拨”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 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是指货主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指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
公约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地点、条件等问题都没有作具体规定,各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异也比较大。
(一)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是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至第19条规定,对于特定物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凡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在该特定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货物所有权在缔约时即转移给买方。对于非特定物的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以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无论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法典的规定进行转移。
(三)法国法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在此时发生转移。根据这一规定,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一经成立所有权就随之转移。但根据该法典第1585条规定,种类物的买卖,则必须特定化后才可转移所有权。该法典第1587条和第1588条还规定,附条件的买卖,须于条件成就时,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四)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法将合同分为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基于双方合意,即可成立。而所有权的转移属于物权法的范畴,依照德国法的规定,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为动产,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而把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须以向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
(五)中国法的规定
中国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原则上是以交货时发生转移的。
中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六)国际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除原则性地规定卖方有义务把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并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权的货物之外,对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方货物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风险转移是买卖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货物在交付过程中的意外损失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章第66条至第70条对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风险转移的法律意义
《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例如,在一项购买大米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租用了一艘曾经装运过有毒物质的船舶来装运大米,致使大米受到污染,失去食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批大米的风险在卖方把大米交付给承运人时已经转移给买方,但这种损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所造成的,买方可以不支付货款。
(二)当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时风险何时转移
《公约》第67条规定,(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三)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何时转移
《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四)在其他情况下风险何时转移
《公约》第69条规定,(1)在不属于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五)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公约》第70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67条、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课堂案例讨论
2011年6月10日,我国某公司向德国某公司出售一批机床。7月1日,在机床的运输途中,德国某公司又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将该批机床转卖给英国某公司。
讨论:该批机床的风险何时转移给英国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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