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
学习目标
知识要点:
1.工业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客体、期限和限制
3.商标法的主要内容,掌握商标权的主体、客体、期限和限制
技能目标:
能够在掌握工业产权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运用于实践操作之中。
导读案例
案情介绍:
1991年1月,被告高某与被告天龙阁饭店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天龙阁饭店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部流动资金,高某提供制作天津狗不理包子传统技术及正宗名称宣传。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在店门上方悬挂由高某制作的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字样牌匾一块。
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对此认为:本公司早在1980年就对“天津狗不理包子”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天龙阁饭店与高某协议合作建立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并在该店门上方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系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向哈尔滨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审理中天龙阁饭店辩称:该饭店与高某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是雇用高某为面案厨师。该店前悬挂的“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牌匾,系高某制作,目的是宣传正宗传人的特殊身份,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高某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其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的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传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案情分析:
本案被告高渊虽系“天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因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已经注册了“天津狗不理牌”商标,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不论任何人都无权使用“天津狗不理牌”这一注册商标。因此,天龙阁饭店与高某订立协议,制作并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经营包子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而不能仅认定是为了宣传“天津狗不理包子”传人的身份。因此法院判决: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停止对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天龙阁饭店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哈尔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赔偿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因商标专用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4 8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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