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思想和表达两分法
Baker v.Selden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01 U.S.99(1879)
案由:
原告Charles Selden于1859年得到一本书的版权,该书主题是关于一种簿记系统。原告起诉被告Baker,声称其侵犯了书的版权。原告主张版权的这套簿记书包含了簿记系统的简评介绍,并附属有特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包括规则条例、标题表头、系统图解和使用方法。该系统也适用于复式记账系统。但簿中用单页或双页对开,通过其特殊的栏目和表头提供相应的选项,如一天、一周或一月。被告采用了相似的方案并可得到类似结果,但采用了不同的栏目布局和表头。如果原告拥有该簿记系统的专有使用权,被告将难以证明并未侵犯该专有权。尽管被告采用了不同的格式安排。假如该系统可供公众使用,可能就很难主张被告制作销售的簿记书侵犯了原告的版权,而只是对该簿记系统的说明书。
原告举证集中在证明Baker所使用的是与其拥有版权的书中所解释和阐述的相同系统。由此,能否证明原告所获得的书的版权是否包括了书所介绍的那个系统或簿记方法的使用权变得至关重要。原告主张他的版权已经包括了该权利,因为如果没有充分看懂书中所阐述的规则,不使用书中的标题,无人能知道如何使用该系统,即:这些规则和标题是这套书的一部分,因此同样受版权保护;因此其他人不得制作和使用类似的规则和标题,或是针对同一个系统的规则和标题,否则都是侵权行为。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在版权法中,能否将对书的版权保护延伸到书中所阐述的簿记系统本身。
法院意见:
本案当时适用1831年生效的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仅仅为书本、地图、表格、音乐作品、印刷物和雕刻等。这种簿记方法并不属于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类型受到保护的客体。因此,除非这种簿记方法被认为是书的一部分,否则不可能列入版权名目而获得保护。
毫无疑问,一种对通用的会计体系提供解释的簿记作品,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但是仅仅是作为一本书得到保护。该作品是对老系统或是全新系统的解释,是作为作者创作的一本关于簿记信息的书,一种技术的详细描述,它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特殊知识。
暂以一种药物举例来看,假设某种药物对伤口愈合有很大的功效,如果发明者出版专著对该药物技术予以公开,他就不能对该药物的制造和销售获得任何排他性的权利,除非获得了该药物合成、制造及其成分的专利。或者,作者可以就他的书获得版权,但版权仅仅保障他对书的印刷和出版获得排他性的权利。
对于一本有关透视画法的书,无论其包含了多少绘画和插图,都无法获得这种画法的排他性的权利,即使别人都不知道或从来没用过这种画法。事实上,书中的介绍就是通过描述各种实际应用中的技巧和数据来阐述该艺术的,其本质上是一样的。作者仅仅是借用那些图解来更清晰地表述他的意思。假如他只纯粹地使用文字描述而没有图表(只是文字中的插图),其他人在使用该艺术的时候,可以合法地使用作者在书中介绍的线条和图表,以及各种文字描述。
关于数学的书不能给予作者就该数学运算方法的排他权利,包括他所采用的图表。就科学和实用技术出版一本书的目的就是向整个社会揭示书中的有用信息。如果作者对这种信息得到了排他性的权利而公众不能任意使用,就会使得上述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为了使用这些科学技术,而必须要使用书中用以阐述的方法和图表,或者类似的阐述方法,这些方法和图标就被认为是科学技术不可分割的部分,也进入了公众领域。这不是给那些解释性的出版物使用的,而是用于使用该技术本身。
Selden在他的书中介绍并解释了一种特殊的簿记系统,并通过规则、条框和页面标题来提供图解说明。虽然大家都无权复制这本书或其中的一部分,但这仅仅是一本介绍性的读物,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书中所传授的这个技术。这个技术的使用跟解释这个技术的书本完全是两码事。一本有关簿记技术的书,其版权保护不能延伸到该帐簿技术的使用、销售和使用,尽管它们是书中所阐述的。至于该技术能否得到专利保护则完全是另一个问题。
评论:
该案是一个在美国版权保护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的著名判例。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版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这一规则将版权所保护的主题即作品,分解为“思想”与“表达”两方面。版权只保护其中的“表达”。美国的版权法学者通常认为,有关思想与表达的现代观念发端于此案。
“思想表达两分法”是版权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其基本功能在于明确界定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平衡版权法激励创造与保留进入的利益关系,保证版权法功能与目的的实现。思想表达两分法不仅在版权法理论上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而且对版权法司法实践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思想,就像事实本身一样,是不能由任何人控制的、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在实践中,以下这些项目一般都被视为是“思想”的范畴,不能获得版权保护:(1)单词和短语,例如名字、头衔、标语等;(2)想法、计划、办法、系统和装置;(3)空白表格,例如时间卡、账簿、日记本等;(4)不包含任何原创信息的作品,例如标准日历、长度高度表等;(5)字样。
思想表达两分法作为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上各国的版权法都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b)款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延及任何思想、程序、工序、规律、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不论上述内容在作品中是以什么形式来描写、表现、说明或者体现”。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是这一原则精神的体现。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主要版权国际公约也都明确规定了思想表达两分法。例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版权保护不及于具有纯粹新闻消息性质的新闻或者各种各样的事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2条和TRIPS第9条第(2)款都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概念本身。
版权法的目的是促进整个社会文化艺术的进步,这一目的的实现是通过赋予作者以专有权的形式进行的。但作者的专有权同时也是他人创作的障碍。“版权保护的范围越广,文学想象越受限制”,因此,为了保证文化创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将版权保护限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以各国都普遍作为“思想”对待的时事新闻为例: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其特点是通过简单的文字或者机械记录手段将客观现象或者事实记录下来,其信息内容也直接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国际社会乃至人类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其传播的价值就在于向整个社会传递某一新近发生的事实情况。如果对于这些新闻都赋予著作权的话,必然会使社会新闻信息传递的成本大大增加,这必将使社会公众的知悉生活、了解世界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著作权法》规定这类时事新闻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作为著作权制度的基石,它的形成过程体现了著作权法为实现既要鼓励创作,又要保护公益的双重价值目标的艰难探索过程,反映了利益集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激烈博弈。这一原则的确立为私人权利与公共领域划定了一条基本的界限,有效地平衡了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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