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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参赛资格争端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运动员参赛资格争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参与体育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必须拥有依友谊、团结、公平的奥林匹克精神,不受歧视地参与体育比赛的机会。因此,因参赛资格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许多其他诉因的体育纠纷,其根本原因仍是对参赛资格的争议。

第三章 运动员参赛资格争端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参与体育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必须拥有依友谊、团结、公平的奥林匹克精神,不受歧视地参与体育比赛的机会。[1]可见,参赛权是运动员最重要的权利。在体育商业化的背景之下,基本上所有的国家级和国际级的运动员都将体育作为职业,以此为生。如果认为运动员不像会计、医生以及律师那样有自己的职业,就是无视运动员为竞赛所投入的准备,是对运动员利益的侵害。[2]

但是,在国际体育管理框架之下,运动员的权益并非天赋,应受到体育管理机制的限制。对于每个人不受歧视参与体育比赛的权利,《奥林匹克宪章》进行了解释,即仅保护运动员不受来自成员国的基于种族、宗教、政治或与其他奥林匹克运动不相容等原因而进行的歧视。[3]《奥林匹克宪章》第45条第2款则规定:没有人天然被授予参与奥运会的权利。[4]只有满足宪章资格条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才能参加奥运会。[5]依《奥林匹克宪章》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运动员必须遵守的参赛要求包括:通过各自国家奥委会参加奥运会;尊重公平竞争和非暴力精神;严格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所代表的国家奥委会所属国的公民;国家奥委会只能允许为高水平比赛做了充分准备的运动员参加比赛。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运动员具备了上述要求,国际奥委会仍然可以在运动员没有明确不符条件的情况下,拒绝该运动员参加比赛。[6]

可见,运动员并非参与体育运动即可获得国际体育竞赛的参赛资格,其参赛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体育组织的规则。在体育商业化和职业化的今天,能否获得参赛资格对于运动员来说,不仅关乎荣誉的获得与否,更直接涉及其经济利益的实现。一定程度上,甚至也以说是其生存的需求。因此,因参赛资格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许多其他诉因的体育纠纷,其根本原因仍是对参赛资格的争议。本章即根据参赛资格纠纷产生的不同原因,将涉及参赛资格的案例分成以下几类:第一,一个参赛者或者组织在满足了某个赛事的参加条件但该赛事组织又不同意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强制缔约,使其成为赛事的参加者;第二,一个已经是赛事参加者成员的原告要求法院执行其与赛事组织者的合同;第三,赛事参加者要求解除其他赛事参加者与赛事组织者之间的合同;第四,运动员因为服用禁药或受其他纪律处分而被取消参赛资格和运动成绩引发的案件;第五,因赛事选拔机制产生的参赛资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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