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因兴奋剂处罚产生的 参赛资格纠纷
?瑞士职业篮球运动员诉国际篮球联合会案
上诉人是一位瑞士的职业篮球运动员,在1999年11月时,仍然在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BA)打球。1999年11月24日,原告违反了职业合同中禁毒条款的规定,NBA对其施以禁赛两年的处罚。禁毒条款是得到NBA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认可的,NBA有权对运动员进行安非他命的检测。1999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国际篮联针对上诉人先前的行为,引用国际篮联规则第6.6.2和第6.6.3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了禁止其两年内参加国际篮联组织的比赛的处罚,并告知上诉人有权就此处罚决定申请听证。上诉人随之将申请递交到了国际篮联中心委员会。在此之前,美国就和国际篮联就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商讨。12月15日,上诉人要求国际篮联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内部章程。16日,国际篮联的代表将相关内容发送给了上诉人。国际篮联的申诉委员会主张该案件必须交由委员会主席处理,因为这是一件涉及国际篮联内部章程的案件。委员会主席基于程序需要,决定召集各方在2000年1月11日进行听证。听证会如期举行,维持了先前的决定。申请人随之向CAS申诉,要求撤销国际篮联取消其参赛资格的决定,并给予其参加欧洲杯比赛的资格。CAS接受了申诉,并通知了被申请人国际篮联。经过审理,申请人的主张得到了CAS的支持。
CAS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对国际篮联的决定不满,诉之于CAS,符合程序,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被申请人认为只能适用国际篮联内部规定的观点不正确,申请人虽然和NBA缔结了合同,但并不表明NBA的任何规定都对其生效。而依瑞士法律规定,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才有效。书面形式的协议可以让双方认识到仲裁条款的存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合同中没有特别提示仲裁条款时,该协议是否有效必须取决于诚信原则。
另外,对于处罚相称性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体现,虽然NBA依规则对运动员作出了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影响其参加国际篮联组织的赛事,因为其没有违反国际篮联的相关规则。
?美国轮椅篮球协会诉国际残奥会委员会案
凯文是一位美国轮椅篮球运动员,参加了1992年的巴塞罗那残奥会。在巴塞罗那残奥会前一周,凯文在法国集训时,伤了右脚的大脚指,此次受伤对其影响很大。1992年9月8日,他的教练给了他一种叫做丙氧芬粉红片的镇痛药。服用该药前,教练查阅了药物控制指南,该指南是由世界体育组织国际协调委员会(ICC)为巴塞罗那残奥会制定的。在指南中,丙氧芬粉红片并不在禁止之列。然而,该药物中的一种成分——右旋丙氧吩却是被禁止的。凯文在1992年9月12日的早晨服下此药,第二天,美国队就在和新西兰队的比赛中胜出。赛后,组委会对凯文进行了随机尿样检测。1992年9月15日,凯文的A瓶尿样的右旋丙氧吩测试呈现阳性,药物控制指南把右旋丙氧吩描述成一种用于治疗疼痛的麻醉镇痛物。
美国代表团就此作出解释说,该药物是由凯文的教练给其服用的。1992年9月17日,ICC的药物委员会递交了一份报告给执行委员会。文中提到:(1)取消美国队比赛成绩;(2)剥夺凯文的奖牌;(3)禁止凯文半年内参加由国际轮椅篮球协会举办的赛事。ICC同意了该建议,没收了凯文的奖牌。国际残奥会委员会(IPC)随后没收了美国轮椅篮球队其他队员和教练的奖牌。美国轮椅篮球协会对此向CAS提出了申请,要求ICC归还奖牌,撤销对美国国家轮椅队的处罚。CAS经过审理,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
本案中,涉及兴奋剂处罚中几个常见的问题:
第一,个人参赛资格与团队参赛资格的联系问题。当个人的参赛资格被剥夺时,是否影响到团队的参赛资格?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团队的比赛成绩?从本案件看,排除了运动员凯文的参赛资格取消对团队的影响(美国队最终获得了奖牌)。然而,凯文作为团队的一员,对先前的比赛的结果还是会产生影响。只不过个人所起的作用很难判断,仅依场上的数据来判断,也显得武断。反之,团队的参赛资格是否会对个人的参赛资格有影响?如同上个问题一样,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难题。或许,从应然的角度来看,个人参赛资格的丧失应该考虑主观的过失与故意,但从实证来看,排除主观上的过失与故意,直接剥夺是可取的。
第二,当已经确认某运动员因为服用了兴奋剂,违反了相关体育协会的兴奋剂规范时,一般的处罚措施就是取消其参赛资格,而不论运动员是否有服用兴奋剂的意图。悉尼奥运会上的拉杜坎争议即是如此。
?爱德华兹诉美国田径协会案[11]
美国短跑女运动员爱德华兹在2004年5月被检测出服用了兴奋剂,2004年6月21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为爱德华兹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应被禁赛两年。爱德华兹不服,将该争议提请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根据国际田联2004-2005年度比赛规则中关于反兴奋剂规定的第3章第40.1(a)(i)条、第39.1条和第39.4条,美国仲裁协会在2004年8月10日作出裁决,裁定对爱德华兹禁赛两年,并且取消其在2004年7月24日所取得的一切成绩,包括获得奥运会女子100米和200米短跑的参赛资格。
爱德华兹遂向CAS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在申请中,爱德华兹承认自己体内含有违禁的兴奋剂成分,但不是她故意造成的,她没有理由去怀疑药品中也含有兴奋剂成分,因此该“误服事件”应该构成国际田联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形”,从而应当减轻或取消对她的禁赛处罚。AHD仲裁庭认为:一名运动员在服用药品前,如果不查明药品中含有的成分,就是有过错的。上诉人没有意识到该药品中含有两种不同的物质,且其中一种是违禁物质,是其自身过错,对其实施两年禁赛处罚,没有违反公平原则。最终,仲裁庭驳回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维持了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爱德华兹没有资格参加奥运会。
?迈亚西亚诉国际奥委会案[12]
迈亚西亚是一名肯尼亚拳击运动员,在2004年8月8日进行的兴奋剂检测中,被发现其尿样A瓶样本中含有违禁药物,于是国际奥委会(IOC)执委会于8月10日取消了迈亚西亚参加雅典奥运会的资格。迈亚西亚不服,上诉至AHD。其在上诉中指出:自己体内的违禁药物是在失误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摄入的,并提供了所食用饮料和食物的清单。但是,仲裁庭认为,“运动员有义务确保没有违禁药物摄入其体内”。迈亚西亚违禁的事实客观存在,因而驳回了迈亚西亚的上诉,维持了国际奥委会的裁决。
?意大利运动员拜康诉国际滑雪联合会案
拜康是一名意大利的单板滑雪运动员,曾经参加了意大利奥委会(CONI)和国际雪联(FISI)联合举办的都灵冬奥会参赛资格的选拔赛。2006年2月中旬,FISI和CONI先后告知其没有入选意大利代表团。意大利参加女子单板滑雪平行大回转项目的运动员只有4名。在听证会上,CONI出示了一个“2005年10月选拔标准”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参加奥运会的选拔根据是将2005年9月14日的世界杯比赛成绩和奥运会前的三场比赛结果,进行综合计算。但是,在选拔时,依据了2006年1月13日的选拔标准,即“最好的两次比赛成绩”,导致其他4名运动员入选。申请人要求CONI立即更改其决定,FISI在2月13日作出回应,指出选拔运动员完全属于其自由裁量的事宜,不可能更改。两天后,CONI作出了同样的答复。对此,申请人向临时仲裁庭提起了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比赛成绩结果,如果适用两个最好的比赛成绩来选拔参赛运动员的话,申请人是第五名,没有资格参加奥运会;如果适用“2005年10月的选拔标准”的话,其就是第四名,可以参加奥运会。“2005年10月的选拔标准”明确指出:选拔标准应尽可能地客观公正,但选拔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具有主观评价形式,FISI有选拔运动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本案中,FISI并没有行使这项权力,因为选拔运动员是由另一个机构(DA Snowboard)根据“两个最好的比赛成绩”来决定的,FISI只是接受了这样的选拔结果。因此,仲裁庭认为:确定“两个最好的比赛成绩”的选拔标准确定的时间太迟,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适用该选拔规则是武断、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裁定撤销FISI的决定。
?澳大利亚奥委会(AOC)诉国际有舵/平底雪橇联合会(FIBT)案
FIBT规定了参加都灵冬季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标准,依此标准,在2006年1月22日举行的挑战杯比赛中获得前两名的四人雪车队可以获得参加奥运会的资格。据此,获得参赛资格的是巴西和新西兰的四人雪车队,第三名澳大利亚落选。但巴西奥委会在赛后对运动员进行的药检表明,巴西队运动员Santos服用了禁用物质。于是,巴西奥委会撤回了该运动员的注册身份,并用另一名运动员代替。
为此,澳大利亚奥委会向临时仲裁法庭提起了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裁决巴西四人雪车队没有参赛资格,将参赛资格赋予澳大利亚队。仲裁庭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要在阳性检验结果和违反兴奋剂规则这两种事情之间加以区分,阳性检验结果仅仅是服用禁用物质的检验报告,确定服用兴奋剂则是一个较为漫长的程序,只有在该程序结束后,并确认服用了禁用物质,才能被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FIBT的有关规定,巴西运动员桑托斯违反了兴奋剂规则,但是并没有任何权力机构作出对其服用兴奋剂行为实施制裁的决定,巴西奥委会的阳性报告并不是一个涉及处罚的决定。仲裁庭因此认为,直到听证会开始之时,不能认为桑托斯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定,也不能对其实施禁赛,巴西奥委会以另外一名运动员替换桑托斯,是其内部决定。因此,仲裁庭最后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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