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因运动员国籍及身份产生的参赛资格纠纷
?波多黎各棒球协会诉美国棒球协会案
乔·克鲁兹是一名棒球运动员,出生于波多黎各,拥有波多黎各国籍。后来,他又加入了美国国籍,代表美国参加比赛。波多黎各棒球协会作为申请人,请求国际棒球联合会取消克鲁兹代表美国参加比赛的资格。美国棒球协会则辩称,克鲁兹拥有美国国籍,完全可以代表美国参加国际大赛。国际棒球联合会没有处理该争议,而是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
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波多黎各棒球联合会主张:国籍和公民资格应当分别看待。克鲁兹具有的是美国的公民资格,而不是国籍,没有资格代表美国参赛,应代表波多黎各参加比赛。美国棒球协会则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进行抗辩,认为运动员有权利选择为哪个国家出赛。本案中,应当尊重克鲁兹的选择,允许其代表美国队比赛。仲裁庭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5与第46条以及实施细则,支持了美国的抗辩理由。即在承认双重国籍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是首位的。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
国籍作为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一个条件,没有其在公法上那么重要的意义。在体育仲裁中,往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将运动员的最终选择明确固定。
?西班牙篮球协会诉国际篮球联合会案
本案源于国际篮联1998年5月19号的决议,该决议允许运动员纳塔利娅代表俄罗斯参加世界女子篮球锦标赛。由于纳塔利娅具有西班牙国籍,于是,西班牙篮协作为申请人,向国际篮联提出申诉,要求取消纳塔利娅代表俄罗斯参加世界篮球锦标赛的资格。国际篮联中央委员会否决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篮联提供了纳塔利娅的公民身份证明书,证明1998年9月14日纳塔利娅是西班牙国民,但拥有俄罗斯的“篮球国籍”,据此认为其作出的决议有效。申请人则反对这一点,主张国籍是基础,纳塔利娅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
国际体育仲裁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承认双重国籍的前提下,一名运动员可以自己选择为哪个国家效力。既然纳塔利娅自愿为俄罗斯出赛,那么就应当肯定其具有成为俄罗斯国家队队员的资格。最终,仲裁院驳回了申请人的主张。
本案的焦点在于:(1)国际篮联允许一位选手拥有多个法律上的国籍,但是,只能选择一个“篮球国籍”。这个概念仅是为了打篮球的目的,不存在仅拥有“篮球国籍”,而不具有法律国籍的选手。(2)球员拥有了法律国籍和“篮球国籍”,并且履行了内部规定的义务,才能代表国家队进行比赛。一位选手可能会代表一个国家参加国际篮联组织的比赛,而他的法律国籍在另外一个国家。(3)仲裁庭考虑到了国际篮联提出的纳塔利娅在1994年3月21日丧失了俄罗斯的法律国籍这一事实。在1996年的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国际篮联禁止其代表俄罗斯参加奥运会。国际篮联于1998年5月17日,所做的决议也和先前的做法相符。依西班牙法律,申请人取得西班牙国籍,必须放弃原先的国籍。因此,纳塔利娅在办理西班牙签证时,就已经放弃了先前的国籍。在此前提下,国际篮联承认其可以代表西班牙国家队参赛。仲裁庭考察了1992年2月6日俄罗斯联邦国际法第3章第1节的规定,认为俄罗斯法律是承认双重国籍的。在此情况下,应当尊重运动员的自主选择权。既然纳塔利娅选择了为俄罗斯效力,就不应再有争议。(4)体育管理机构通常是由各成员通过私法形式的合同建立,内容往往规定在章程中。俄罗斯篮协是国际篮联的会员。因此,俄罗斯篮协应当遵从国际篮联的规定。
?西蒙斯参赛资格纠纷案和库图参赛资格纠纷案
1.西蒙斯参赛资格纠纷案
西蒙斯,17岁,出生在夏威夷,拥有菲律宾和美国的双重国籍。2007年1月,她代表美国参加了在夏威夷举行的第一届泛太平洋青年游泳冠军赛。当年2月,西蒙斯申请加入菲律宾业余游泳协会(PASA),并被批准。PASA和菲律宾奥委会(POC)并决定派其参加北京奥运会,只要她获得了FINA的资格。[13]4月,在美国印第安那的印第安那玻利斯的全美青年赛上,西蒙斯获得了100米自由泳的FINA“B”级奥运会参赛资格。之后,PASA接到FINA的通知,说西蒙斯改变运动国籍的作法应遵从FINA关于双重国籍的规定,应当从一个游泳协会转至另一个游泳协会。2007年11月28日,FINA通知PASA,西蒙斯改变运动国籍的申请被否决了。然而,FINA在2008年2月4日的一份传真中又说:菲律宾游泳协会所提名的北京奥运会的参加者已被确认。传真中提到游泳运动员的名单,其中包括西蒙斯,这些运动员可以在2008年7月23日前报名参加北京奥运会,此封确认函中没有提到改变国籍等要求的限制。PASA对此的理解就是西蒙斯改变国籍的行为已经得到认可,她可以参加北京奥运会。此后,西蒙斯代表菲律宾参加了FINA组织的在曼彻斯特举行的世界游泳锦标赛,并参加了六项比赛。世锦赛后,FINA书面告知PASA,西蒙斯改变国籍的行为不被允许。2008年7月29日,FINA作出如下决定:西蒙斯不能代表PASA参加任何国际体育比赛,包括2008北京奥运会。
为此,西蒙斯以FINA为被申请人,向临时仲裁庭提起申诉,要求暂缓执行FINA的决定,以便菲律宾奥委员可以向北京奥运会执行机构提出要求。
根据FINA的相关规定:当一个竞赛者或竞赛机构正式代表他的国家参加了一个比赛,他应该是该国的公民,无论是出生地还是血统,并至少在该国生活一年以上(在参加该项赛事前)。超过一个国籍以上的竞赛者,必须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选择一个作为运动国籍,并只能参加一个协会。
《奥林匹克宪章》第42条规定,一个运动员代表一个国家参加奥运会、洲际或地区的比赛,并得到单项组织的认可,他如果再代表新的国家比赛,必须在他最后一次代表前个国家比赛三年后。但这个期限是可以缩短或取消的,只要国家奥委会和单项组织同意,则奥委会将考虑每人案件的情形。在本案中,菲律宾和美国的奥委会均同意西蒙斯改变国籍,但FINA没有明确。
仲裁庭认为,FINA在2008年2月4日的传真中没有特别注明国籍问题,并且之后又允许西蒙斯代表菲律宾参加了4月的世锦赛。因此,仲裁庭指出,依据禁止反言的原则,可以认定FINA同意申请人加入菲律宾队。[14]基于此,仲裁庭于8月1日一致裁定: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FINA2008年7月29日的决定的申诉被获准。
2.库图参赛资格纠纷案
库图系摩尔多瓦公民,是摩尔多瓦2008年的全国游泳冠军。但在2007年澳大利亚墨尔本举行的世界游泳锦标赛上,他却代表罗马尼亚出战。因此,国际奥委会不允许其代表摩尔多瓦参加北京奥运会。为此,摩尔多瓦奥委会(MNOC)作为申请人向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驳回被申请人国际奥委会(IOC)2008年8月7日作出的运动员库图不能代表摩尔多瓦参加北京奥委会的决定。但摩尔多瓦称:库图拥有双重国籍,即摩尔多瓦和罗马尼亚两国国籍。他代表罗马尼亚参加2007年世锦赛没有必要的许可,此次参赛是无效的,作为摩尔多瓦公民,其可以参加北京奥运会。另外,罗马尼亚奥委会和罗马尼亚泳联也明确表示不反对其代表摩尔多瓦参加北京奥运会。
本案也需适用奥林匹克宪章第42条,依查明的事实,两个相关国家的奥委员均同意取消更换国籍出赛的三年期限限制,但单项组织FINA没有明确同意。为此,仲裁庭也试图联系FINA并邀其参加听证,但FINA没有参加。
仲裁庭认为,奥林匹克宪章的立法目的在于:双重或多重国籍的运动员不能因自己的便利而随便地代表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国家。不能当一个国家队不选他时,就投机地转至另一个选他的国家队。这种行为不符合宪章第42条的立法精神。因此,于8月8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两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基本一致,均涉及如何正确适用奥林匹克宪章第42条。基于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适用该条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根据第42条的规定,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争议往往来自例外的情形,即当事各国奥委会以及单项体育联合会同意时,可以不受三年期的限制。在西蒙斯案中,仲裁庭认为国际泳联在传真中的表示以及事后允许西蒙斯参赛的行为可以推定其是同意西蒙斯的改变行为的。而库图案中,则没有来自国际泳联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表示。事实的差别,导致仲裁庭在认定三年期例外情形时得出不同的结论,裁决的结果自然也是天壤之别。不过,从这两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对于42条中的同意,包括了明示的同意、默示的同意,甚至还包含事后(在仲裁过程中)的追认。[15]对于默示的认定,仲裁庭确立了禁止反言的原则,并以此原则来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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