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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担比赛中的致害风险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原告自担比赛中的致害风险?虽然被告违反了比赛规则,但该事件是可预见的,原告在同意参加比赛时应该已预见到此类风险。在法院的意见中,对判断自负风险中的“风险”所应考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对于过激的暴力行为,只强调受害人对风险的预见,而不对加害人施加相应的注意义务,给体育参与者带来了严重伤害。

二、原告自担比赛中的致害风险

?麦基查恩诉圣路易斯冰球俱乐部案[13]

案件事实:1988年,原告与国家职业冰球联盟的一家球队VC签订合同,该队指派他到国际冰球联盟(IHL)的MA队。1990年12月15日,MA队在伊利诺伊州Peoria郡按照IHL的比赛规则与皮奥里亚河人队打比赛,后者是IHL中被告隶属的球队。IHL冰球比赛是在一块200英尺乘以85英尺的冰质场地上进行的,球门位于场地的两端,球场由特制的有机玻璃墙围起,被称为“挡板”(boards)。赛场由中线分为两个半场,在中线的两侧各有一条线,被称为“蓝线”(blue line),它平行于中线,长度至少为从球门后的挡板算起60英尺。每场比赛分三节,每节20分钟。在第二节,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了事故,原告因此受到了处罚。

事故录影带显示,当时被告正位于中线附近,原告位于球门前。此时,被告的队友突然将球径直击向原告防守的球门。然而,球越过球门及挡板,直至场外。当球仍在滑行时,原告向球门一侧滑行了几步。边裁吹哨停止比赛。此时,原告开始转向挡板方向,并向档板靠近,被告也滑离中线并靠近原告。第二次哨响的时候,被告仍旧继续滑向原告。随后,被告举起球棍用尽全力击打原告的身体及球棍,直至原告触到挡板。原告当即倒在冰块上,失去意识,被告则受到了裁判的“比赛处罚”及IHL的禁赛处罚。

原告因此起诉对他造成伤害的对方球员以及该球员所在俱乐部,初审法院以转承责任理论(a vicarious liability theory)为依据,判决被告败诉,陪审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75 000美元。

双方均提起上诉。被告提出六点抗辩理由,在其第二点抗辩意见中,被告宣称:法庭认定其行为负有责任,是错误的,因为争议行为属于职业冰球比赛的固有风险,原告对此也有认知。原告则在上诉中认为:原审法庭认可被告关于行为意图的辩解,拒绝使用惩罚性赔偿,是错误的。

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考虑到肢体接触性体育运动的特点,以及体育比赛中暴力行为归责的风险自负、受害人同意等原则,本案争议的具体行为是一起严重的肢体冲突(body check),是职业冰球比赛的组成部分。这种肢体冲突,即便是在裁判鸣哨几秒后实施,并违背了比赛的多项规则,也仍未超出人们对比赛的合理预期,仍属于“职业冰球比赛的一部分”。因此,本案的争议行为不具可诉性,进而,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本案为晚近关于球员自负比赛致害风险的典型案例,法庭在对原告可预见风险进行判定时认为:由于体育运动的独特属性,义务的概念、风险预见和同意接受的程度必须基于个案进行分析。被告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裁判中止比赛之后,但依然是冰球的组成部分。虽然被告违反了比赛规则,但该事件是可预见的,原告在同意参加比赛时应该已预见到此类风险。因此,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在法院的意见中,对判断自负风险中的“风险”所应考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这些考量因素包括:运动本身的特殊性,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比赛中参与者对技术的掌握程度、对规则以及惯例的熟知程度,参与者是专业的还是业余的,比赛固有的风险类型及运动领域之外的合理风险预见,是否有保护服装或设施,比赛的激烈程度以及其他因素。这些考量因素使风险的含义具体化,为确保个案正义创造了条件,但它也同时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本案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就在于,被告的侵害行为发生于裁判鸣哨停止比赛之后,这种情况下,原告受到的伤害是否依然属于比赛中的固有风险,值得深入讨论。

除了判定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风险自负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体育暴力行为的泛滥程度。由于风险自负原则在保护运动员和鼓励竞争之间,更倾向于后者,几乎将体育运动侵权视为独立于一般民事侵权体系之外的特殊情形,在个别情形下产生了消极的效果。一方面,对体育暴力侵权行为的独特处理方式,鼓励了不符合体育精神的暴力行为的泛滥,极大损害了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对于过激的暴力行为,只强调受害人对风险的预见,而不对加害人施加相应的注意义务,给体育参与者带来了严重伤害。

当前,风险自负原则在体育领域适用的问题,就是对于体育暴力行为基本采取了一种相对的风险预见并自我承担的认定方式,过分强调了体育竞赛的自治性,使体育暴力行为完全脱离了一般社会规范。对体育暴力不加分析地适用风险自负原则,显然已不适应现今体育运动的发展,不利于约束运动员采取合理的动作,避免对方运动员受伤,减少赛场暴力。因此,给运动员设定注意义务越来越为各国审判机关所重视,重大过失标准在体育侵权案件中逐渐得到适用,这一标准源自于纳博兹尼诉巴恩希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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