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重大过失标准第一案
?纳博兹尼诉巴恩希尔案[14]
案件事实:原告是一名足球队守门员,在比赛过程中因与对方球员发生对抗而受伤,由其父亲代为提起侵权诉讼。库克郡的巡回法庭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原告提出上诉。
原告在上诉中认为:巡回法庭认同被告的辩护,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是错误的,原告的自愿参赛行为并不阻碍被告过失责任的构成。被告答辩认为:其对原告不负有法律义务,因为不存在所谓的单独过失,被告的行为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共同过失(contributorily negligent as a matter of law)。
在场的所有目击证人都证明:被告完全有时间避免与原告发生碰撞。原告始终位于“禁区”内,而禁区是一个从球门起算长度为18码的矩形区域。四名证人证实,他们看见原告在禁区内处于左膝跪地的蹲伏状,原告证实当他受到被告袭击的时候他正抱有球。另一名叫做谢克姆的证人证实了原告的说法。而其他所有的目击证人也都认为原告当时正抱着球。
原告找来了三名专家证人。罗斯是汉莎队的教练,证明此次比赛是按照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的竞赛规则进行的。三名专家一致认为,规则规定,当守门员在禁区内持有球时,禁止任何对方球员与守门员有身体接触。“持球”在芝加哥地区被界定为,守门员在禁区内球与手相接触。依据规则,当守门员在禁区内持球的时候,任何身体接触行为都是违规的,即便这种身体接触是非故意的。只要守门员处于禁区内,他就是球队中唯一可以用手触球的球员。在足球比赛中,唯一合法的身体接触仅限于球员间在争球过程中发生的肩与肩之间的冲撞。三位专家认为,本案中出现的争议性身体接触行为,不应发生。此外,在足球比赛中,守门员头部受伤极为少见。但此次伤害,导致原告头颅及脑部永久性损伤。
法庭认为:体育运动会因为对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得到提升和加强。一些规则能确保比赛以技术竞争为导向更好的进行,而另一些规则则主要用来保护运动员免受严重伤害。[15]当运动员参与体育竞赛时,所有的参赛队伍都进行了有关规则的培训与指导。竞赛行为是受公认的规则约束的,安全规则包含于这些公认的规则中,用于保护运动员免受严重伤害。因此,在球场上,任何一名运动员都对其他运动员负有一项法定义务,即按照安全规则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无视其他运动员安全的重大过失是不应被谅解的。如果一名球员的行为是出于故意(deliberate,wilful),或存在无视其他球员人身安全的重大过失,并对其他球员造成伤害,那么他就应对此伤害行为负有责任。
此外,原告对自身安全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当他受到伤害时,他仍处于禁区内,并保持着持球状态,原告没有理由也无法预见被告将对他造成危害。原告的所有专家证人一致认为:在类似本案争议的比赛环境中,进攻的前锋球员应当是能够避免与对方守门员发生碰撞的。此外,当守门员在禁区内持球的情况下,进攻球员单纯的触球行为同样是违反规则的,即便此时他与守门员并未发生身体接触。因此,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有误,该案发回到库克郡巡回法院重审。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颠覆了传统体育侵权领域对故意行为与一般过失行为简单的两分法,创造了第三种行为判定标准——重大过失(reckless)行为标准,从而在体育侵权领域架构起了“一般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故意行为”这一有机统一的行为判断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重大过失行为标准的出现是与赛场上过度暴力行为[16]的增多密切相关的。超出规则允许范围的明显违规的过度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伤害,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比赛目的,使得传统的风险自负原则难以成为施害人回避责难的借口。尽管运动员会同意接受可能产生的合理的伤害,但绝不愿承受规则以外的故意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在此情况下,新的行为判断标准诞生了。
本案创设的重大过失标准,适应了公众通过司法体制,对赛场过度暴力行为进行规制的现实需要。审理法庭认为:法律不应给自由而精力充沛的体育运动参与者强加额外负担……(但)运动竞争不存在法律真空。当一名运动员超出规则允许,采取忽视危险的重大过失动作给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时,应当进行损害赔偿。出于这个理由,法院形成了重大过失或明显过失标准,以平衡激烈竞争与运动员安全。同时,法庭为防止个人伤害诉讼在体育领域的迅速增加,为这一标准进行了界定,即如果被告的行为是“故意的、有主观意愿的或明显地忽略对方运动员的安全而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则违背了对于对方运动员应负的注意义务。
本案判决作出后,重大过失注意标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法庭在适用的过程中,逐步明确了该标准的内涵:该标准介于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之间,当一名运动员虽没有伤害对手的故意,但知道一个行为存在危害,却仍实施,那么他构成了忽视风险或放任风险的重大过失情形。换言之,重大过失包括一名运动员对其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和风险的认知。[17]
虽然在本案中法院创设了重大过失标准,但如何判定该行为标准与传统理论中的一般过失行为标准,下述案件展示了这一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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