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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兴奋剂归责过程中的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月16日,V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于5月25日修改了请求。据此,1995年12月1日,FINA执行委员会举行会议,决定对其禁赛两年。库尔维克上诉至FINA办公局。

第三节 兴奋剂归责过程中的 其他考量情形

在兴奋剂归责过程中,虽基于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认定了运动员的违规行为,但运动员仍可以利用过错程度、公平原则等情形,以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V诉国际泳联案[22]

案件事实:上诉人V系游泳选手R的教练。1995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R参加在巴西举行的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参加该场比赛必须遵守FINA的相关规则。11月21日至28日,由于赛前紧张,R出现了头痛症状,V也知道此事。11月29日,V来到R的房间并询问身体如何。R告诉他仍头痛,但是已经没有药物Panadol,于是V到自己房间取来药片。R相信V不会给她服用任何违禁物质,于是安心的服下V给她的药片。之后,V声称他认为该药片是类似于Panadol的止痛药,从没想过该药片是麻醉性镇痛剂或任何违禁物质。12月1日至2日,R参加了比赛,并接受了FINA组织的药检。FINA检测发现A样品中存在丙氧芬代谢产物,丙氧芬代谢产物是来源于右旋丙氧芬或其衍生物所产生的一种代谢产物,是FINA和IOC规定的违禁物质。由于R药检呈阳性,V被叫去问话,并从药剂师那里得知,服用相关药物会产生这样的药检结果。对此,V有没任何异议。

1996年2月9日,根据FINA规则,FINA执行委员会在德国柏林召开了听证会。V并没有出席该听证会。2月20日,FINA执行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并由FINA名誉干事传真给了V。这份裁决如下:由于V给R服用的止痛药含有违禁物质,致使R药检呈阳性,因此禁止V两年内参加任何游泳比赛,即对V禁赛两年。根据FINA的规则,V针对FINA执行委员会的裁决,上诉至FINA办公局。FINA举行了邮递投票,由FINA办公局的成员进行投票。4月26日,V收到了FINA办公局的决定:将禁赛期减为1年。

5月16日,V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于5月25日修改了请求。在上诉申请中,V要求撤销FINA对他的处罚决定,或者将对他的禁赛期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期限。

申请人承认:根据FINA医务条例4.1条、4.3条、17.1条以及17.4条的规定[23],运动员兴奋剂违禁并不需要具有主观意图。但是,申请人指出:根据医务条例4.1的规定,申请人并没有销售违禁物质给R。因此,本案不应该适用第4.1条。申请人进一步指出,从表面上看,FINA规则没有主观过错要求,但它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表达,特别是在适用严格责任时,更应谨慎。此外,申请人称自己在此次事件中只起着次要作用。申请人的最后请求是针对FINA医务条例4.17.6[24]关于“滥用”的认定问题,认为应该给予最朴素的解释,给R服用止痛药是为了合法的治疗目的,而不是为了非法目的。服用感冒药不是为了达到提高比赛成绩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比赛优势。为治疗身体不适,R不仅服用了该感冒药,还有其他的治疗方法。据此,申请人并没有帮助R滥用违禁物质。仲裁庭的意见则是:“滥用”意味着以不适当的方式将违禁物质给运动员服用。

申请人并不否认R服用了违禁物质,也不否认是他让R服用。申请人的行为对R兴奋剂违禁起着重要的作用。仲裁庭认为4.1条的规定包括申请人的行为,即使他缺乏主观故意。仲裁庭指出:FINA医务条例第4条各款的规定是独立的。4.3条明确表达了对运动员违禁行为的认定,并不需要证明其具有主观方面的意图。为了治疗R头痛的症状,申请人将该药片拿给R服用,即使申请人没有意识到他是在建议R服用兴奋剂,但这对于“建议”的认定不会产生影响。4.17.6条有多种解读方式,但不管如何解释,都属于4.3条规定的严格责任的范围。

申请人建议仲裁庭考虑CAS 94/129中裁决的意见:“与兴奋剂作斗争的过程是艰辛的,因此需要严格责任原则。但是规则的制造者和规则的适用者必须首先严格要求自己,那些可能影响到运动员职业生涯的规则必须具有可预见性。它们必须由有权机构制定并以连续且合理的方式予以适用。运动员和官员们面对的不能是互相限制甚至互相矛盾的规则,并且对于这些规则的理解只能基于许多年来只有少数的违规者的事实。”

仲裁庭赞成CAS 94/129的裁决。但仲裁庭认为,虽然FINA规则可以修改得更加精确,但如今的规则也具有可预见性,且没有相互矛盾。仲裁庭指出:严格责任适用于任何违反4.1条、4.3条及4.17.6条的行为,根据已有的事实,申请人违反了这些规则。据此,FINA支持FINA执行委员会2月20日的裁决,以及FINA办公局4月26日作出的决定。

本案的意义在于:严格责任不仅仅适用于运动员,还适用于教练。该案中,V承认给R止痛药,导致其药检呈阳性。CAS根据“FINA的规则以及一般法律原则”,认定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教练,驳回了V的上诉。但在该案中,FINA未基于严格责任对R进行处罚,这一结果后来被许多游泳运动员作为判例,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这与严格责任规则不相一致。[25]

?库尔维克诉国际泳联案[26]

案件事实:库尔维克,系新西兰的一名水球运动员。1995年,该运动员参加了世界男子水球锦标赛,并接受了药检。药检结果显示其尿样中含有沙丁胺醇(Salbutamol),兴奋剂检测呈阳性。据此,1995年12月1日,FINA执行委员会举行会议,决定对其禁赛两年。库尔维克上诉至FINA办公局。1996年4月20日,FINA办公局进行了投票,决定撤回库尔维克的上诉申请。5月2日,库尔维克上诉至CAS。

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规则R58条的规定:“仲裁庭应该适用双方协议适用的法律,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协议,则适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在国家的法律。”因此,该案应适用FINA规则,如果不存在此种协议,则适用瑞士的法律,因为FINA总部位于瑞士。

上诉人声称:根据相关规则和条例,以吸食的方式服用沙丁胺醇是许可的[27],他并没有违反相关的反兴奋剂规定。FINA答辩道:根据相关规则和条例的立法目的,沙丁胺醇是许可使用的,但条件不仅仅包括是以吸服的方式服用,还包括向吸食者所在国家协会或FINA事先进行报告。如果立法目的果真如此,基于已有证据,上诉人并没有向新西兰泳协或FINA事先报告,那么上诉人将败诉。

因此,仲裁庭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根据相关规则,服用沙丁胺醇是否需要事先报告。根据相关规则,该案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在运动员的尿样或血样中发现违禁物质即构成兴奋剂违禁行为。FINA药物管制指南规定,“刺激剂是禁用的物质,除非存在以下情况:以吸服的方式服用沙丁胺醇……任何医生希望对运动员进行此种治疗,必须书面报告给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上诉人指出:只要以吸服的方式摄入沙丁胺醇,就足以将禁用物质转换成许可使用的物质,将这情况报告给国际奥委会是医生的义务,但仲裁庭并不认同。

与本案不同的是,CAS 95/142裁决中涉及的医生在药检之前,曾将此种情况报告给国家反兴奋剂委员会,CAS 95/142仲裁庭认为,“除非有事先报告,否则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说明是医用目的……要求事先报告是阻止任何形式的欺骗的有利武器。”本案的仲裁庭认为:虽然本庭并无义务遵循先前仲裁庭的推论,但基于实现CAS裁决一致性的目的,本庭打算遵循先例,除非有非常强烈的否决理由,比如出于正义的需要。接着,仲裁庭指出:本案中并不存在这样的理由。根据对相关规则和指南的解读,仲裁庭认为,事前报告不仅仅是确定医用目的的需要,还是确定该种目的重要证据。上诉人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违反了相关的反兴奋剂规定。但是,基于以下的原因,仲裁庭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只是技术性的违规:

首先,FINA通过它的理事会明确表示,上诉人并不是欺骗者,也不是撒谎者,FINA并不认为上诉人服用沙丁胺醇是为了获得比赛优势或者出于滥用的目的。仲裁庭认为上诉人是一个诚实、正直、为体育事业奉献的人。仲裁庭还发现,上诉人根据善意原则,认为在国际比赛期间出于治疗目的吸服沙丁胺醇是合法的。根据现有的证据,上诉人吸服沙丁胺醇为治疗所必需。唯有此,才能保证他有能力参加体育比赛,他是在排除一个阻碍,而不是在制造一个有利条件。只要上诉人自己、他的医生或者其他合适的机构将此种情况报告给FINA或其他有权机构,该种违反就不会发生。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只是没遵守程序规定,而不是滥用药物。

其次,根据FINA医务条例4.2条的规定,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有义务采取措施保证运动员知悉所有的规则、条例、指南和要求,特别是药物管制方面的内容。该运动员证明他的国家联合会已经给了他一份列明了所有的违禁药品以及一些许可使用的药物清单,在该清单上,沙丁胺醇被标明是许可使用的药物,不需要任何其他的指示或条件。CAS认为:一个运动员应当相信他的国家体育协会所提供的信息。据此,CAS撤销了对上诉人的处罚。

本案是仲裁庭适用善意原则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当某一管理机构对某一个人作出保证,其将来的某项行为是合法的,但实际上该行为并不合法,由于有这样的保证,那么此人依上述保证所作出的不法行为,不应被处罚。[28]本案中,根据国际泳联的相关规则,沙丁胺醇只有在吸服且事先报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但是,由于上诉人所属的体育管理组织给他的违禁物质清单中表明沙丁胺醇是被许可的。因此,仲裁庭认为:上诉人可以相信其所属的国家协会,这份名单可视为一种保证。所以,其行为是一个技术性违规,并据此撤销了处罚。

?S诉国际马术联合会案[29]

案件事实:B是骑师S的坐骑,1990年12月参加了两场比赛,这两场比赛均应接受相关的药物管制。1991年1月2日以及1月15日,HFI实验室对坐骑的A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为阳性。1991年1月22日以及1月30日,英国马协要求对B样品进行检测,该检测应在Nonike教授的监督下进行。2月12日,Nonike教授和S前往HFI实验室见证B样品的检测。Nonike教授指出:第一眼感觉盛有被检测的马尿样本的瓶子是密封完好的,但是走近一看,并非如此,他可以在不损坏表面包装的情况下,轻易地滑动瓶子的密封条。Nonike教授认为该密封方式违反了国际马协马术规则附则Ⅲ的第Ⅲ部分A.8条的规定,而密封符合规则是进行检验的必要条件。据此,Nonike教授拒绝监督此次的检测。2月14日,国际马协(FEI)要求HFI实验室对B样品进行检测,于是该实验室对B样品进行检测,并显示结果为阳性。6月3日,国际马协司法委员会决定取消S的参赛资格,并对其禁赛6个月,处以相应的罚金。

7月24日,S上诉至CAS,要求撤销国际马协司法委员会6月3日的决定,并撤销对他的所有处罚。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采纳了Nonike教授的证言。仲裁庭认为,盛有被检测的尿液样本的瓶子在根据FEI的规则进行兴奋剂检测之后,没有被密封。事实上,有可能是安置在瓶子上的封条掉了,瓶子里可能进入了其他物质。由于不能有效地排除该瓶子被做手脚或者受污染的可能性,仲裁庭认为这是一种存在疑问的情形,必须作出对骑师有利的认定。据此,仲裁庭撤销了国际马协司法委员会6月3日的决定。

本案中,仲裁庭发展了“存在疑问时对被指控者有利的原则”。该原则发源于古罗马法的刑法格言“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即对待疑罪,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做从宽处理。时至今日,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基本含义已发展为: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或裁定。[30]概言之,该原则原适用于刑事领域,随着体育争端的发展,该原则也逐渐适用于体育领域。该案中,仲裁庭即适用了该原则,由于对样品的包装存有疑义,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被诉运动员的裁决。

【注释】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2.

[2]黄世席.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98.

[3]CAS 91/56.

[4]CAS O.G.Sydney 00/011.

[5]Volkers v.FINA,CAS 95/150;Chagnaud v.FINA,CAS 95/41.

[6]Wang v.FINA,CAS 98/208;Chagnaud v.FINA,CAS 95/41;Cullwick v.FINA,CAS 960149;Volkers v. FINA,CAS 95/150;Foschi v.FINA,CAS 95/156.

[7]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412-413.

[8]National Wheelchair Basketball Association v.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CAS 95/122.ITC v.Korda CAS 99/223.

[9]Cullwick v.FINA,CAS 96/149.

[10]CAS 98/208.

[11]Korneev At.Arb.003-4.

[12]黄世席.奥林匹克赛事争议与仲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3.

[13]CAS 2001/A/317.

[14]在悉尼奥运会之前,A服用了多种营养品,并通过了多次药检。在悉尼奥运会开始的前5-6周,A每日服用6片的营养品丙酮酸500,该产品产于美国。这期间,A没接受过药检,直到悉尼奥运会。经过IOC在科隆的实验室的检验,该营养品含有违禁物质合成代谢雄性激素类固醇。但在产品标签中,没有标明。

[15]附则D是关于处罚的规定,对于兴奋剂违禁行为将处以两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16]26条规定的是兴奋剂违禁的标准和相应的处罚,其中第5款规定,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例外情形,允许降低处罚。

[17]黄世席.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00.

[18]黄世席.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00.

[19]黄世席.奥林匹克赛事争议与仲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3.

[20]CAS 94/129.

[21]该场比赛为时两天,在第一天比赛结束的当晚,奎格理由于被诊断患有支气管炎和肺炎,服用了抗生素和止咳糖浆,而止咳糖浆成份中含有违禁物质——麻黄素。

[22]CAS 95/150.

[23]国际泳联医务条例4.1条规定:“服用兴奋剂是严厉禁止的,任何使用、销售国际泳联禁用的违禁物质给运动员的都属于服用兴奋剂的行为。”4.3条规定:“在运动员的尿样或血样中发现违禁物质或它的代谢产物,即构成兴奋剂违禁,应该接受惩罚。血液兴奋剂违禁行为的证据、在尿样或血样中发现有药理、化学或物理作用,也构成兴奋剂违禁,应当受到处罚。”

[24]国际泳联医务条例4.17.6规定:“某人,包括教练、训练者或医生,帮助或建议运动员滥用或者知道该情况而不上报至国际泳联,该人将终身禁赛。”

[25][英]米歇尔·贝洛夫,蒂姆·克尔,玛丽·德米特里.体育法.郭树理,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96.

[26]CAS 96/149.

[27]本案中,上诉人犯有哮喘,在受到感染、过敏或陌生环境的情况下,就会发作,需要吸服沙丁胺醇。

[28][英]米歇尔·贝洛夫,蒂姆·克尔,玛丽·德米特里.体育法.郭树理,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4.

[29]CAS 91/56.

[3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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