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裁判的执法公正问题
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秉承公平、公正和维护比赛良好秩序的理念。但是每每遇到焦点赛事,裁判员的判罚都会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有人不禁会问,裁判员是体育比赛的主角么?近年来,裁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CAS也审理了不少涉及裁判员的案子。
?龚建平案
我国国内体育赛事也有类似的案件,了解中国足球的人都会记得2004年的中国足坛“扫黑风暴”,当年的龚建平案[15]轰动一时。龚建平,原系首都体育学院教师,1982年经北京市足协批准,成为国家一级足球裁判员。1992年3月,被原国家体委批准为国家级足球裁判员。2001年1月,由中国足协推荐,被国际足联批准为国际级裁判员。先后执法过多场中国足协组织的中国足球甲级联赛。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接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2001年4月21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这场比赛的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和天津立飞队。当天,龚建平在杭州国际大酒店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2001年7月7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和厦门红狮队,龚建平在杭州西子宾馆,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2002年3月24日,龚建平被北京宣武区公安局拘留。同年4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向宣武区检察院正式提请批准逮捕龚建平。同年4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检察长正式签发逮捕令,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对涉嫌黑哨事件的龚建平批准逮捕。法院审理认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
撇开龚建平是否受贿不论,首先讨论中国足协的性质以及它的权力。对此,学者和实务部门人员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中国足协的法律性质是社会团体,是群众性体育组织,其管理范围及管理权限仅限于社团内部成员间的与足球活动有关的事项,足协没有行政管理权,它所行使的处罚权也仅仅是自律自治组织根据行规,行使管理权。而且,我国《体育法》第37条和第4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16]有人则认为:中国足协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社会团体,另一方面它又是“国有单位”,行使法律授予的对特定行业的国家公共管理权。《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7条第3项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的职责是“研究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同时,章程第44条规定了裁判委员会的职责,其中第7项为“按程序监督裁判员选派裁判员工作”。简言之,中国足协是依据体育法和国务院社团管理登记条例而设立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依据法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授权,负责对全国足球运动进行管理,享有与足球运动相关的管理权、处罚权以及对外代表国家的权力。其所制定的所有章程和规则,对于与足球运动有关的一切竞技活动以及所有的足球会员组织,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此可见,与以“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为显著特征的其他国家足协相比,中国足协并不是单纯的足球行业自律性社会组织,而是依法对中国足球行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团体。
其次,中国职业联赛中裁判员身份的定性也值得探讨。明确中国足协的性质仅仅是认定“黑哨”行为法律性质的前提,弄清足球裁判员与中国足协之间的关系才是对“黑哨”行为进行定性的关键。龚建平到底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还是应该宣告无罪,关键在于能否将龚建平归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裁判员能否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也是在“黑哨”问题上争论不休的焦点之一。由于我国的足球裁判员大都是兼职裁判,在裁判之外仍有自己的主业,且多来自不同行业,故而他们均不是中国足协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担任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裁判工作,是因中国足协的临时约请或者指定。所以,足球裁判员不是中国足协的工作人员,当然也不可能是受中国足协的委派,在某个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龚建平的刑事责任承担值得探究,国外的相关司法案例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启示。
?德国足球史上30年来最大的丑闻案——霍泽尔案[17]
案件事实:2005年,德国足协经过调查后确认,裁判霍泽尔利用执法之便,至少操纵了四场比赛的结果,分别是2004年5月30日乌珀塔尔队1比0战胜不来梅业余队和6月5日不伦瑞克队3∶2战胜圣保利队的两场地区联赛;8月21日德国足协杯首轮帕德博恩队4∶2击败汉堡队以及10月22日阿伦队1比0小胜布格豪斯队的一场德乙比赛。霍泽尔本人则从由克罗地亚兄弟控制的赌球集团那里获得6.7万欧元和一台电视机的“报酬”。更严重的是,霍泽尔声称“其他很多人也参与了此事”,并在交代中点了3名裁判,9名来自帕德博恩、德累斯顿迪纳莫、开姆尼茨、科特布斯和亚琛5个球队的球员,以及一名德累斯顿迪纳莫俱乐部官员,共13人的名字,而被怀疑与这一丑闻有牵连的裁判和球员多达20余人。
“黑哨”丑闻极大损害了德国足球、尤其是德国足球裁判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公正清白的形象,并给2006年德国世界杯的组织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收受贿赂操纵比赛的主裁判霍泽尔和马克斯分别入狱2年零5个月和1年零6个月。作为这件丑闻的头目,策划假球案的克罗地亚人萨皮纳则将面临2年零11个月的刑期,他的两个兄弟则分别被处以缓刑。随着“黑哨”霍泽尔等人被判刑,这起自1971年以来德国最大的足球丑闻案终于可以划上句号。
同样是裁判员收受所谓“贿赂”,操纵比赛,与我国司法介入的方式相比,德国有着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依德国法律规定,如果足球运动中的某项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德国民法以及刑法,比如情节恶劣的“假球”、裁判受贿操纵比赛结果等,德国的司法机关会在民法以及刑法的层面上进行干预。此时,足协的行业执法机构和国家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二者并行不悖。其次,“黑哨”行为如果发生在德国,当事人将可能受到的多重处罚。一是足协的“家法”处罚,足协执法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判处包括终身取消裁判资格以及有期限取消资格等程度不同的处罚。行贿或者受贿的足球俱乐部将被罚款25万欧元,有行贿或受贿企图者也将受到处罚。行贿或者受贿的球员将会被处以3个月到两年的禁赛,另外还可能被处以罚金。二是根据德国刑法,对裁判行贿者将会被判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收了贿赂而吹“黑哨”的裁判,也会根据其情节轻重,被处以6个月到10年的有期徒刑。三是根据相关民法条款,裁判吹“黑哨”行为违反了与足协签订的合同,并损害了另外一个球队(第三者)的利益,足协和被损害的俱乐部都有权对该裁判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其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
?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双人滑比赛裁判丑闻
2002年2月,在美国盐湖城举行的冬奥会花样滑冰双人滑比赛中,俄罗斯选手别列日娜娅和西哈鲁利泽有表现十分出色,但在比赛中仍出现了一两处小的失误。加拿大运动员塞尔和佩尔蒂埃的表现则堪称完美。但比赛的结果是俄罗斯选手获得金牌,加拿大运动员屈居亚军。加拿大代表为此提出了抗议,经过调查,法国裁判勒·古涅承认受到指示,给俄罗斯运动员打高分,以换取俄罗斯裁判在冰舞比赛中给法国运动员高分(法国的阿尼西娜和佩泽拉特最终获得冰舞冠军),该案可能涉及幕后操纵比赛和裁判。
盐城湖事件是奥运史上最大的丑闻,也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记录”:比赛后改变判罚,俄罗斯和加拿大运动员并列第一名,法国裁判勒·古涅和法国滑冰协会主席迪迪埃·盖拉盖被吊销裁判资格3年。
在体育世界中,裁判问题的外延很广,包括裁判员人身、裁判员行为和执法结果等诸多内容。尽管裁判员不是体育竞技场上的主角,但他们的行为及对比赛的影响,决定了实现裁判公平对维护体育运动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对裁判公平的争论,如同裁判工作一样,也将一直是竞技体育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注释】
[1][2009-12-18].http://www.racing-china.com/pub/csl/2009/0804/132238.htm.
[2]http://www.fa.org.cn/ggzl/cftg/2009-08-04/259844.html,关于对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教练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足纪字[2009]22号)。
[3]See CAS Ad Hoc Div.(O.G.Athens 2004),2004/009.
[4]See CAS Ad Hoc Div.(O.G.Athens 2004),2004/005.
[5]对于比赛结果的争议案件,近几届奥运会上均有出现。其中,雅典奥运会3起,都灵冬奥会1起,但最终都驳回了上诉人要求改判的请求。仲裁员对裁判结果普遍持尊重的态度,在都灵冬奥会短道速滑赛裁判结果争议案中,仲裁员认为:只要是在体育竞技规则或一些特殊规范之内的裁判,一般都没有轻易否定的必要。
[6]详细案情见本书第十一章第二点。
[7][2009-11-050]http://www.manutd.com/default.sps?pagegid=%7BB4CEE8FA%2D9A47%2D47BC% 2DB069%2D3F7A2F35DB70%7D&newsid=6642370.
[8]根据英国足球相关比赛规则,累积5张黄牌是要被处以停赛一场的处罚。
[9][2009-10-25].http://english.pravda.ru/world/europe/24-08-2004/6668-nemov-0,登录时间: 2009年10月25日。
[10][2009-11-25].http://www.fai.i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0565:faistatement&catid=1:senior-men&Itemid=8.
[11][2009-11-25].http://www.fifa.com/worldcup/news/newsid=1137489.htmlJHJfifa+statement+fai+ request.
[12][2009-11-29].http://sports.qianlong.com/4713/2008/08/19/1520@4608983.htm.
[13]See CAS OG 06/002,Ms Andrea Schuler v.Swiss Olympic Association.
[14]FIFA历史性改判——首次因误判改变比赛结果.[2011-12-13].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 4619953.html.
[15][2009-11-29].http://www.tianhuwang.com/html/fubai/20090815173021.html.
[16]郭成岗.中国足球协会的性质界定.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17][2009-11-29].http://news.8bo8.com/News/44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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