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中的 程序公正问题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主要目标是公正、高效和及时地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议,包含了普通程序、上诉程序与咨询程序。其中,上诉程序由于是解决针对体育组织裁决所提起的上诉,因此,如何从程序上保证申请人的权利,显得至关重要。对于CAS的程序公正考量,一般采取以下标准:
程序的公正性。主要是要求反对偏私,一是在仲裁机构的组成上,应该由一个公平、不偏私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二是只能根据查实的证据作出及时、合理的书面裁决。同时,还要求有合理的举证责任分担。另外,一个无辜的运动员可能从最初的纪律听证程序启动到对经听证获得成功的上诉期间,承受禁赛的损失。[1]因此,程序公正还应当包括给予被指控者救济的权利,不仅仅包括告知上诉的权利,还包括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
程序的参与性。体育组织处罚程序应当确保那些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程序,并对裁决的结果产生有效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告知被指控者对其指控的具体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如果仅仅指控一名运动员已经涉嫌可能败坏他或她的所从事的体育项目的名声,而不明确地告知该被指控者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他或她怎样实施了该被指控的行为,将是不公正的。[2]其二,给予被指控者答辩的权利,包括给予被指控者准备答辩的合理时间;亲自出庭接受听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传唤证人、交叉质问证人以及提供口头和书面证据和陈述的权利。
程序的透明性。如果某个程序的设置不能够使当事人规范自身行为、预见案件结果,那么该程序就不能说是正当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先例或原则预见到案件的结果,从而在早期就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决定进行或者放弃案件。体育组织的处罚程序也应该保证程序的透明性,给予运动员最大的保护。
程序的效益性。任何程序制度的设计如果不考虑本身的成本问题,则本身就是对正义的歪曲理解。正义本身要求程序应当考虑时间和空间因素,要求在追求“好结果效能”的时候要有个度的问题,超过这个度,那么就超越了正义价值范围。[3]体育组织处罚程序的设计应该有成本意识,应当确保当事人以最小成本来寻求救济,包括时间和金钱两个方面。
CAS在仲裁过程中,尽可能地实现上述程序公正要求,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瑕疵,这也成为司法介入体育仲裁的一个主要原因。CAS尚需通过不断实践,完善自身的程序,以实现其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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