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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体育仲裁的必要性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8月29日,卡纳斯向CAS提起上诉,要求撤销ATP对其禁赛两年的处罚。随后,卡纳斯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这一案件。本案是首个就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得成功的案件。但另一方面,与任何仲裁裁决相同,裁决的终局性并非意味着完全排除司法审查,一项体育仲裁裁决同样有可能面临当事人通过申请司法审查予以撤销的后果。此时,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尤为重要。

一、司法审查体育仲裁的必要性

?卡纳斯诉职业网球联合会案[14]

案件事实:2005年2月,在墨西哥举行的国际网球巡回赛1/4决赛赛后,阿根廷选手卡纳斯被检测出HCT(一种利尿禁药)呈阳性,国际职业网球联合会(ATP)于5月将这一消息告诉卡纳斯本人。尽管卡纳斯表示,自己是由于感冒而吃了赛会提供的药物,但仍被禁赛两年,同时,被要求退还在比赛中获得的27万美元的奖金,并扣除了其525分的年度积分。卡纳斯对这一结果提出上诉,ATP在7月20日至21日召开了听证会,最终驳回卡纳斯的上诉。2005年8月29日,卡纳斯向CAS提起上诉,要求撤销ATP对其禁赛两年的处罚。CAS经审理,认为:“卡纳斯在拿到药之后知道该药品是几经他人之手才送到自己手中,但他还是没有理会药瓶上标明的药品成分,就服用了该药。”因此,CAS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裁定维持原来的处罚。随后,卡纳斯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这一案件。瑞士联邦法庭一方面尊重CAS的管辖权,拒绝认可职业网球联盟的运动员一旦参加ATP组织或赞助的巡回赛,即视为放弃向CAS上诉的观点。[15]但同时,法院也提出:各方,尤其是职业运动员,不应轻易放弃针对仲裁机构所做之裁决向仲裁机构所在国的最高司法机构上诉的权利。法院认为:应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运动员是否有权向法院上诉。并进而指出:继续向法院上诉是与相关体育裁决相抗衡的合理有效的手段。在审查过程中,瑞士联邦法庭认为CAS在裁决中没有对此次兴奋剂制裁是否违反美国和欧盟法律,提供合理解释。因而,侵害了运动员获得公平听证的权利,最终认定CAS所做之裁决证据不充足,发回重审。2006年5月,经CAS重新裁定,两年的禁赛期被减少到15个月,卡纳斯也因此得以在当年9月重返赛场。

本案是首个就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得成功的案件。瑞士联邦法院的观点既体现了对仲裁解决体育争端这一方式的认可,也阐明了法院对体育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根据《与体育有关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R46条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应是终局的,并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在瑞士无住所、惯常居住地或营业机构且仲裁协议以及随后所签之协议,特别是在仲裁开始时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排除撤销程序的,不得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6]因此,一方面,国际体育仲裁在国际体育界已普遍认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尊重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有时还会约定不得就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17]同时,法院也充分尊重仲裁方式在体育争端领域的重要地位。但另一方面,与任何仲裁裁决相同,裁决的终局性并非意味着完全排除司法审查,一项体育仲裁裁决同样有可能面临当事人通过申请司法审查予以撤销的后果。根据上述条文,在当事人未明示排除所有撤销程序时,仍可以通过撤销之诉对裁决提出异议。特别是当一项诉讼请求涉及基本人权、自然正义或公共秩序等问题时,体育自治争端解决机制受自身功能限制,无法提供全面救济,当事人的诉求难以实现。此时,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尤为重要。否则,公平将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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