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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的审查程序与标准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撤销仲裁的审查程序与标准国内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审查,需遵循特别的审理程序和审查标准,以决定是否撤销。首先,仲裁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这是瑞士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加维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裁决。

三、撤销仲裁的审查程序与标准

国内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审查,需遵循特别的审理程序和审查标准,以决定是否撤销。一般情况下,一国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均依据本国法律。

(一)瑞士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撤销审查

?拉杜坎诉国际奥委会案[23]

本案中,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以严格责任原则认定拉杜坎构成兴奋剂违禁,维持了国际奥委会作出的取消金牌并处以禁赛的决定。拉杜坎不服,向瑞士联邦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及CAS的仲裁裁决,上诉人提出三个申请撤销的理由:

第一,反兴奋剂章程第3.4条规定,检测机构所提取的用于检测的运动员尿样,最低不能少于75毫升,但在本案中并未达到这一要求。这一程序错误对其基本权利造成损害,违反了公共政策,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违反公正政策的仲裁裁决可以被法院撤销。

第二,上诉人在CAS的仲裁程序中曾提出其尿样在抽取时为62毫升,与实验室检测时的数量不一致(实验室数量为100毫升,其中A瓶80毫升,B瓶20毫升)。但CAS对此异议的回答却是:实验室获得了足够数量的尿样样本进行检测,数量上的差异并不会影响检测的最终结果。上诉人认为:CAS并没有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说理,其进行陈述的权利未得到保障。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仲裁程序如对当事人不公正,法院可以撤销该仲裁裁决。

第三,上诉人认为CAS有区别对待的嫌疑。CAS在1992年的一项裁决中曾指出,在违法行为认定过程中存有疑问,或被指控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时,应作出对被指控者有利的裁决。[24]在本案中,有存在疑问的情形,但CAS却区别对待,没有作出对上诉人有利的裁决,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中的规定的对公共政策的违反,法院可以据此撤销该裁决。

瑞士联邦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审查意见:上诉人是由于“使用兴奋剂”行为而遭受处罚,CAS之所以维持国际奥委会的处罚决定,并不仅仅是基于尿样检测结果,还基于上诉人在女子体操决赛前曾服用一粒努诺分抗感冒与流感药片(含有30毫克的假伪麻黄碱)这一事实。CAS在裁决过程中,尽管未就尿样在抽取时与实验室检测时的数量不一致问题展开辩论,但这并未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因为这一问题不会对最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与CAS于1992年6月25日裁决的那起案件不同,在之前的案件中作出有利于被指控者的裁决,是因为在认定违法行为过程中的确存在疑点,而没有其他证据排除疑点,或确认违法行为。然则,在本案中,有证据证实拉杜坎赛前服用了药品,导致其尿样中假伪麻黄碱含量超标。故裁决不构成对当事人不平等对待,不构成违反公共政策。最终,瑞士联邦法院以上诉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了上诉请求。

本案是瑞士法院对CAS裁决撤销申请进行审查的典型案例,瑞士法院秉持瑞士的诉讼程序及瑞士国际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首先,仲裁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这是瑞士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协议排除向瑞士法院申请撤销,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瑞士没有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这是区别国际仲裁与瑞士国内仲裁的特征。[25]其二,排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6]

其次,撤销标准十分严格,司法审查被限制在有限范围内。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2章“国际仲裁”第190条的规定:“瑞士联邦法庭将不支持一项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庭人员构成不符合仲裁规则;错误确定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了请求的范围或未对申请作出裁决;仲裁程序对当事人不公正,当事人没有受到仲裁小组的平等对待;一方当事人的申诉权没有得到尊重;裁决不符合瑞士的公共秩序。”可见,瑞士联邦法庭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限定于程序方面的内容,唯一的实体性事项即为“是否符合瑞士公共秩序”。本案中,上诉人以CAS裁决违反平等原则,并导致违反瑞士的公共秩序为由,申请撤销裁决,但法院并未支持上诉人的主张。瑞士联邦法院在适用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时,采用了十分严格的标准,即公共秩序不应仅局限为国家概念,而应被理解为一个普遍的、符合所有文明国家认可的基本的法律或道德原则的行为。[27]所以,当事人虽然可基于不符合瑞士公共政策的理由,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提出异议,但即使是适用法律规则明显错误,或对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仍然难以被认定构成违反公共政策,从而撤销仲裁裁决。[28]

(二)其他国家对体育仲裁裁决的审查

与瑞士联邦法院充分尊重CAS裁决相似,各国法院对体育仲裁也普遍持支持态度。但也均出于维护公平的考虑,将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作为法院介入体育争端解决的重要方式。

?加维诉罗伯兹案[29]

案件事实:美国前篮球运动员加维就球队欠发薪金一事,请求仲裁,寻求赔偿。仲裁员经审理,认为加维没有权利在球队老板结束自由转会市场之前提出这一要求。加维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裁决。法院认为:只要仲裁员公平地解释或适用了合同,并且在权利范围内裁决争议,则法院并不会推翻仲裁裁决。只有当仲裁员采取“自己认为对劳资双方均合理的方法”解决争议时,法院才有必要介入司法审查。本案中,法院认为:存在这种例外情形,因为仲裁员忽略了关键性证据。最终,法院撤销了该仲裁裁决。

?里肯企业公司诉西雅图超音速公司案

费城76人队与西雅图超音速队(Seattle SuperSonics)均是美国国家篮球职业联盟(以下简称NBA)的球队,1969年费城76人队获得了对约翰·布雷斯科的选秀权。1972年,西雅图超音速队却与布雷斯科进行了洽商,并签下了球员雇佣合同,而当时,费城76人队仍拥有对布雷斯科的选秀权。于是费城76人俱乐部向NBA控告西雅图超音速队,要求NBA根据章程第13—14条对西雅图超音速俱乐部作出处罚。章程第13—14条规定如俱乐部违反NBA章程,NBA执行委员会可经过一定程序,终止俱乐部的成员资格,或对其施以禁赛处罚,或剥夺球队的比赛积分。另,章程第15条规定,允许执行委员对违规俱乐部处以罚款,或是取消其选秀权的处罚,以替代第13—14条的处罚措施。本案中,最终NBA主席裁定西雅图俱乐部违反了NBA章程规定的“公正竞赛”的基本原则(simple principle of fair play),并依据章程第24条,对其处以1万元美金的罚款。章程第24条规定,主席在章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据“最大利益”原则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NBA主席还将西雅图超音速队在1973年的第一轮选秀权划给费城76人俱乐部,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法院予以照准。

西雅图超音速俱乐部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NBA主席越权。NBA章程第13—15条规定,处罚措施由NBA执行委员会作出,NBA主席无权取消选秀权和处以罚款。此外,NBA主席只能是在无其他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章程第24条“最大利益条款”。本案中,章程第13—15条对所涉该问题有明确规定,不应适用章程第24条。上诉法院还认为,NBA主席的裁决并不是美国纽约州法律所定义的仲裁裁决,因为一项有效的仲裁裁决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陈述,并进行交叉询问后,方能作出。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法院最终认定该裁决无效。[30]

?哈丁诉美国花样滑冰联合会案[31]

1994年,花样滑冰选手哈丁在冬奥会美国选拔赛上,对其对手克里根实施了人身伤害行为。美国花样滑冰联合会(USFSA)对其提起指控,根据USFSA规则,对一名运动员的指控被提起后,该运动员在收到指控意见书后30天内,有权提出答辩。收到答辩书后,USFSA将组织听证会,就该运动员的处罚问题进行听证。但USFSA未遵守这一规则,在没有收到哈丁的答辩书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于1994年3月10日举行听证会,该日期尚在30天的答辩期间内。在听证会上,USFSA作出了对哈丁终身禁赛的处罚。哈丁以程序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USFSA的处罚程序存在瑕疵,最终判决USFSA败诉。

当仲裁裁决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程序正义、公共秩序等重要问题时,往往会受到国内法院的司法审查。因司法体制的区别,各国进行审查的范围或程度也有所不同。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程序性问题上,对正当程序的违反极有可能成为裁决被撤销的理由。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则相对较少,更多是在判断公共政策是否得到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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