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办婚姻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案情介绍
河南省商水县胡吉镇女青年李某有兄妹三人,由于家庭困难,哥哥三十好几了却找不到对象。2003年,李某的父母亲托媒人四处打听,得知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某行政村的男青年魏某尚未结婚,而魏某的父母也想用女儿换亲。于是,在媒人的尽力撮合下,两家答应顶门换亲。李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后在母亲的逼迫下,李某违心地答应了这门亲事。2004年1月,李某与魏某举行了婚礼,并补办了结婚证。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李某和魏某结婚后,由于没有夫妻感情以及双方的生活方式、追求志向不同,二人经常吵嘴。2006年,在李家做媳妇的魏某姐姐与别人私奔后,二人不断因此事生气。同年底,夫妻俩再次发生争吵,李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并起诉法院,要求与魏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由父母包办采用换亲的方式结婚,婚姻基础较差,虽结婚多年,但没有建立起真正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坚决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以及第6条的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现有两个男孩,原告已做绝育手术,其要求抚养次子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项的规定,也应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情评析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男女双方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共同迈入婚姻殿堂,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不得横加干涉或阻挠。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仍有一些家长受到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对子女晚辈的婚事进行包办乃至买卖,其结果不仅没有能给晚辈带来幸福生活,这些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反而引发各种矛盾冲突,往往最终不得不以离婚收场,有些甚至引发血案。对此,《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这些规定,任何形式的包办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而受到法律禁止的。因此,就长辈而言,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学会尊重晚辈意愿,切勿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那么,当事人是否能够以包办婚姻为由要求撤销该婚姻呢?这就要看包办婚姻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只有当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受到胁迫而结婚的,才能请求有关部门撤销婚姻。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根据第11条的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能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因此,包办婚姻的当事人是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的。
然而,虽然不能申请撤销婚姻,但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包办、买卖婚姻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确立一般来说确实缺乏感情基础,因此只要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能证明确实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则依照《婚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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