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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有瑕疵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结婚登记有瑕疵 是否可以撤销?民政局则认为该结婚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不存在问题,因此拒绝了史某的撤销请求。法院审理后查明,2006年2月10日,本案第三人张某持身份证、户口簿、第三人张某与原告的结婚登记专用照片,到被告民政局办理与原告的结婚登记。被告给第三人张某和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

6.结婚登记有瑕疵 是否可以撤销?

案情介绍

史某(男)和张某(女)是山东省汶上县同一个村的村民。两人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后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但相处一段时间后,史某觉得和张某缺乏共同语言,性格差异较大,两人常常为琐事争吵。到了2006年5月的一天,在又一次大吵后,史某提出要和张某终止同居关系,希望大家能好合好散。不料张某居然拿出两张结婚证书,证书上赫然写着史某和张某的名字,张某称已经与史某在汶上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两人是合法夫妻关系。史某大惊失色,自己从未与张某一起去过民政局,怎么可能就和张某成了夫妻呢?他连忙赶到民政局查问。在民政局,史某发现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上居然都有自己的签名和指印。他当即向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这些文件都不是他本人签名和捺指印的,是有人代替他所为,同时要求民政局撤销该项结婚登记。民政局则认为该结婚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不存在问题,因此拒绝了史某的撤销请求。史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同时提交了有关司法鉴定结论以证明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和指纹并非其本人所为。民政局答辩称,该局是在依法审查了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专用照片和亲笔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并无任何违法之处,请求法院驳回史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6年2月10日,本案第三人张某持身份证、户口簿、第三人张某与原告的结婚登记专用照片,到被告民政局办理与原告的结婚登记。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件审查后,要求第三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上签名或捺指纹。被告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登记专用照片,但原告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亦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上签名或捺指纹。被告给第三人张某和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张某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向被告申请结婚登记,被告应当办理。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依法除要求结婚双方到场,并提交相关证件、照片外,还应当监督结婚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上签名或捺指纹。虽然第三人张某持有关证件、照片,并到婚姻登记现场且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照片,但原告未依法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也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上签字或捺指纹,因此,被告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存在瑕疵,法院依法支持史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撤销史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

案情评析

婚姻要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要件。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重婚、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不存在不能结婚的特定疾病,这些都是婚姻有效的实质条件。除此之外,一段有效的婚姻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在我国该项形式要件就是结婚登记程序。《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依法审查和登记,双方当事人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彼此享有作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负责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各地的民政部门,而民政部门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其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民政部门所作的婚姻登记行为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其程序和内容都要合法。《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5条第1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可见,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登记机关的审查和询问,民政部门作为登记机关则应当监督并保证所有申请材料都是由当事人本人填写并签名或捺指印,以此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本案中的民政局在史某并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既未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也没有查验有关材料是否确系当事人本人填写签字,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疏忽,作出的登记行为存在瑕疵,所以依法应予以撤销。而由于结婚登记被撤销,史某和张某的婚姻因为不再具备有效婚姻的形式要件而当然无效,两人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只是同居关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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