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子女造成他人损害, 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小马、小李、小梁是同村的玩伴,三人都不满10岁,经常在一起嬉戏打闹。2005年2月农历新年前的某天,家长们都在忙着准备过年,三个孩子又在村里玩耍。小李不知道从哪里搞来一支40发的魔术弹烟花,于是三人找了个村中空地准备放烟花玩。由于这支烟花没有引线,小梁又去找了一个小烟花插在魔术弹筒里代替引线,并由小李负责手持魔术弹,由小梁负责点燃小烟花。小梁在引火后警告小马躲得远一些,但小马却好奇地侧头用眼睛朝魔术弹筒内窥看,瞬间喷出的魔术弹迅即将他的眼睛炸伤,随后在小李手中爆炸,小马登时倒在地上大哭不止,另二人慌忙跑回家向大人求救。赶来后的家长迅速将小马送到村卫生所急救,后来又连夜转到县医院救治。待伤情稳定后,小马的父母带着他跑遍了大城市的眼科医院,但虽经多方治疗却没能缓解病情,最终小马的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仅能看到眼前手动,已构成重伤。
小马的父母悲痛中将小李和小梁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依法承担这一事故的赔偿责任。小李的父母则认为,致伤小马的烟花并非小李从家里获得,而是在外面拣到的,而且点燃烟花的是小梁而不是小李,因此此事与小李无关。小梁的父母认为,烟花是小李提供的,而且小梁在引火后曾警告小马远离,因此三名儿童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小马的家长在未依法确认伤情的情况下先后到7家医院就诊,不当扩大了医药费,对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提供并手执烟花让小梁燃放,造成小马右眼伤残。依照《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的规定,小李、小梁应当承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小李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梁承担一定责任。鉴于二人是共同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小李、小梁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3条的规定,他们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小马年仅9岁右眼受损,必然对今后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困难,为弥补损失,小李和小梁除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外,还应适当补偿小马的今后生活费用。小马在小梁等人发出警告后,仍朝烟花筒内窥看,其行为也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责任。小马的监护人在未征得初诊医院或者被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即带着小马先后到5家外地医院治疗,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故因此而多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应由自己承担。
案情评析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可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不仅是传统道德观念所要求的,也是父母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同时也是依法负有的义务。所谓未成年子女,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在身体还是在心理上发育都尚未成熟,因此需要父母对其加以保护同时进行教育。所谓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保护的内容则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所谓教育侧重于管教的意思,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导,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而正因为父母负有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所以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方面增强了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解决。首先,《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做了规定:所谓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是指民事主体是否能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并使其生效的能力。依照该法,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见,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影响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其次,《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了规定。依据该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人员担任监护人的,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后,《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做了规定:所谓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未成年人各方面都不成熟,其通常不能对自己所作出的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因此该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亦做了同样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小马、小李、小梁都不满10周岁,因此他们各自的父母都负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同时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说,由于造成小马伤害的烟花是小李提供的,因此他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而负责点燃烟花的小梁则承担次要责任,而两人的行为直接结合才导致小马受伤,因此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小马由于自己的好奇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酌情减轻小李和小梁的责任。由于三人都没有各自独立的财产,因此最终的赔偿责任由各自的父母承担。由于三人的父母都没有尽到各自的监护责任,因此他们所承担的责任都不能减轻。
此外,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离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58条的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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