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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是否有权抚养孙子女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0.祖父母是否有权抚养孙子女?在诉讼中张阿姨认为,其对继子小文的监护权是基于其与文某的婚姻关系依法产生的,两人之间的母子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原、被告系公媳关系,原告文老与被监护人小文系祖孙关系,被告张阿姨与被监护人小文系继母子关系。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无权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

30.祖父母是否有权抚养孙子女?

案情介绍

2006年,家住贵州省某县的小文的母亲不幸去世。2007年,小文的父亲文某与一位张阿姨再次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2月起,小文就开始与父亲和张阿姨共同生活。不料祸不单行,2008年8月16日,小文的父亲文某也突遭变故不幸去世,短短两年间父母便相继故去让小文悲痛不已,张阿姨虽然不是小文的亲生母亲,但却将他视如己出,在承受丧夫之痛的同时也下定决心要照顾好这个苦命的孩子。2008年9月1日,张阿姨将小文转学至当地另一所小学上学,希望通过换个环境能让小文早日从悲痛中走出来。2008年11月,小文的爷爷文老找到自己的孙子,表示希望孙子能和自己共同生活,并再次为小文办理转校手续,将他转到邻县的一所寄宿制学校,自此小文便一直在该所寄宿制学校就读。张阿姨发现后非常生气,多次找到文老交涉,要求由自己来抚养小文。在文某去世后,张阿姨领取了其投保的80000元赔偿金,2009年3月3日张某将其中的70000元为小文购买了商业分红保险,将另10000元存入银行,希望以此表达自己抚养小文的诚意,文老却不为所动,而小文自己则表示愿意同爷爷共同生活。为免去争执,爷爷文老诉至法院,认为其与其老伴生活能自理,且有存款,有能力抚养小文,因此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小文享有监护权。张阿姨则认为,自己与小文已经形成继母与继子关系,不同意文老的主张,要求由其抚养小文。

在诉讼中张阿姨认为,其对继子小文的监护权是基于其与文某的婚姻关系依法产生的,两人之间的母子关系合法有效。而且两人已经在一起生活多年,关系融洽,况且她还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同时也尽到了监护义务,因此其依法应为被监护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而文老已经是七旬老人,其经济情况和身体状况不能满足被监护人的未来监护需要。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原、被告系公媳关系,原告文老与被监护人小文系祖孙关系,被告张阿姨与被监护人小文系继母子关系。2007年因被监护人小文的父亲文某与张阿姨再婚,被监护人小文随其父与张阿姨共同生活,因此被监护人小文与张阿姨因姻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2008年8月l6日文某去世,文某与被告张阿姨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被监护人小文与张阿姨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失去了基础,况且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也较短。而原告文老与被监护人小文之间有血缘关系,且有负担能力。被监护人小文自愿已经跟随原告生活,本着尊重被监护人小文意愿的原则,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文老的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监护人的继母和爷爷谁更有资格对被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家庭中乃至全社会里最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因此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理应由父母承担。然而,父母可能出于各种情况而无法切实承担或履行其监护职责,例如父母双方去世、被判入狱服刑、患有严重疾病等。为保障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不致陷入失去保护的真空状态,《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据此,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代替父母承担监护和抚养义务,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具有抚养和监护的负担能力。如果其本身就处于年老体弱或生活窘困的状态,不仅无法给孙子女、外孙子女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还极可能使自己的生活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抚养却拒绝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名义要求父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但不能将抚养义务转移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否则无异于纵容父母逃避抚养义务,有违立法原意。(3)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无权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祖父母、外祖父就可以也应当承担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义务。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小文的生身父母虽然双双去世,但其继母张阿姨仍然在世,且也具备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那么继父母是否就不能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因此,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关系与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没有区别,也不会因为生父或生母的去世而自然解除。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当然对继子女享有监护权。但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联系较弱,当生父或生母死亡时,其相互间的关系自然解除,不适用有关父母子女间关系的规定。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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