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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后子女是否就可免除赡养义务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老年人再婚后子女是否就可免除赡养义务?赵老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现赵老先生子女以父亲再婚为由拒绝继续照顾帮助老人,不仅干涉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也违反了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赵老先生的子女以掌管父亲的财产作为同意父亲再婚的条件,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1.老年人再婚后子女是否就可免除赡养义务?

案情介绍

66岁的赵老先生是陕西省合阳县某村村民,与老伴生有一子一女,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赵老先生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行动比较困难,平日生活都由老伴照顾。2002年老伴不幸去世,赵老先生便独自生活,自己买菜、洗衣做饭,好几次晕倒在屋内,身边没有一个人,而子女通常只在周末前去看望他。2005年6月,同村村民为他介绍了一位63岁的独身老太太,两人一见如故,此后老太太经常上门为赵先生收拾家务、买菜做饭,两位老人其乐融融。不久,赵先生便告诉子女自己打算与老太太再婚。不料子女得知此事后却提出,如果父亲想要再婚,就必须先写个保证书,保证其去世后老太太不能获得任何财产,同时还要把父亲所有的存款交给子女保管,由子女从中按月给他生活费,如果父亲不同意,那么一旦他再婚,子女二人就不再支付赡养费,也不再去看望他,就此对他的生养死葬撒手不管。赵老先生当场表示拒绝,大骂子女不孝。2006年年初,赵老先生不顾子女反对与老太太登记结婚。此后,子女果然停止向他支付赡养费,也再也不去看望老父。赵老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子女却认为既然父亲已经再婚,衣食起居有人照顾,无需他们另行帮助,因此拒绝继续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扶助,更包括精神上的关心和安慰。赵老先生体弱多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又无生活来源,其子女作为晚辈,应当尊重老人再婚的权利,从生活上、经济上给予照顾,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现赵老先生子女以父亲再婚为由拒绝继续照顾帮助老人,不仅干涉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也违反了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其子女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同时判令子女根据当地生活标准按月向老人支付赡养费。

案情评析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以往由于受传统封建婚姻观念的影响,对婚姻自由的干预往往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婚姻进行包办买卖,这一现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善。然而进入现代社会后,子女对父母婚姻的阻挠干涉却成为妨碍婚姻自由的新现象,一些子女觉得老年人再婚是为老不尊、是给自己丢人,有些则担心自己所能分得的遗产会减少,因此往往对父母的再婚要求持否定态度,以各种手段阻止父母再婚,由此导致许多老人为得不到子女的理解而痛苦不已。有些子女则在老人再婚后停止履行赡养义务,以此表达不满并作为要挟,这更是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雪上加霜。须知,上述这些行为都是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的。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同样包括再婚自由,它适用于我国全体公民,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在内。

为进一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子女任意干涉老年人再婚,《婚姻法》第30条特别强调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虽然可以通过照顾、赡养从经济上和精神上给老人以一定的安慰,但子女对老人的感情并不能代替配偶间的相互情感。丧偶之后再婚,一方面可以使老年人在精神上再次得到满足和慰藉,同时在生活上也能更好地相互照顾,另一方面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子女照顾扶养老人的压力,同时对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老人的再婚行为各方都应当积极支持。只要再婚老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子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而对于父母再婚后的生活,子女可以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但是否采纳完全取决于老人本身,任何人不得对老人的婚后生活进行强制性的安排。最重要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对此,《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也强调指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源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此种关系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因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条件和无期限的,任何时候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必须履行其赡养义务,不得以父母再婚或其他理由予以拒绝,否则父母可以起诉至法院强制要求子女履行义务。当然,考虑到父母再婚后在经济生活上可能比单身时有所好转,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能力酌情确定子女所应当负担的赡养费,但须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基本原则。

本案中赵老先生的子女以掌管父亲的财产作为同意父亲再婚的条件,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老年人对其财产,包括子女给付的赡养费,都享有完全的支配和决定权,其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和分配名下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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