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案情介绍
张女与张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于1994年5月生育一女张甲。同年11月,张女与张男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张甲由母亲张女抚养。后张男为分得单位住房,于2000年8月经法院调解,张甲改由张男抚养,但实际上张甲仍随母亲张女共同生活。后由于张男并未能分到单位住房,张女又起诉要求自行抚养张甲。2002年10月法院判决张甲由张女自行抚养。后张甲一直随张女共同生活。现张女诉至法院,称张男以探望张甲为名,多次到张女家中闹事,并强行接走张甲,使张甲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故要求中止张男探望张甲的权利。经法院查明,被告张男离婚后,经常酗酒,现患有“酒依赖,酒中毒致精神障碍”。近两年来,其曾多次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在张女抚养张甲期间,张男经常因探望张甲与张女及其家人发生冲突。而在张男探望张甲期间,曾打伤过张甲并妨碍其上学。现张甲亦表示不愿张男对其探望。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被告张男现患有酒依赖症,该病对张男探望子女影响较大,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且张甲本人表示不愿张男对其进行探望。法院对张女诉请中止张男对子女探望权之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婚姻法》第38条之规定,裁定中止被告张男对张甲的探望权。
案情评析
在夫妻离婚后,通常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而另一方则依法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往往势同水火,以致子女在父母离异后就很难见到生父或生母,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都是极为有害的。为此,修订后的《婚姻法》将离婚后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望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予以确立。一般来说,探望子女有两种方式:一是看望性探视,即由探望人前往抚养人处与子女见面、相处。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二是逗留性探视,即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探望子女。这种方式探视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进行深入了解和交流。
根据《婚姻法》,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等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但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在实践中都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经常出现父母一方违反协议或判决,不当阻止或限制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的情况。对此应当明确的是,探望权是抚养权的延伸和补充,因此探望子女既是父母一方的权利也是父母一方的义务,同时也是子女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正当理由而随意干涉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就会使子女失去定期与自己生父或生母共处的机会,剥夺了他们享受父爱或母爱的权利。而在实践中,一些父母甚至还约定一方永久放弃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些做法和约定都是违背设立探望权的本意,因此都是无效的。
然而,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必要且正当的限度,一些父母往往以探望权的名义频繁地前去看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对此,《婚姻法》规定,如果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存在干扰另一方以及子女正常生活等情况,法院有权依法中止该方继续行使探望权,而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法院则可依法恢复该方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5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但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则通常认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探望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尚在传染病发病期间的;(2)探望一方有某种尚未根治的恶习,如吸毒、酗酒的;(3)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4)探望影响到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的;(5)其他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除此之外,如果一方以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而要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探望权的获得并不以支付抚养费作为交换或代价,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其履行,但不得因此而拒绝其探望子女。
本案的张男因酗酒而患上酒依赖症,由此导致精神障碍,在探望期间还曾打伤女儿张甲并阻止其上学。从其种种表现来看,张男探望权的行使显然会对女儿的健康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因此张女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提出中止张甲探望权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当然,如果张男经过治疗戒除了酒依赖,精神恢复正常,其可以请求法院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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